龙政办〔2016〕123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16〕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龙岩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奖励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对举报人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遵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执行,该通知未明确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相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应当立即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并在案件查处结束后负责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坚决防止出现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诿等现象。举报受理单位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查处;明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举报内容为主单位牵头组织核查,相关部门按职能处理;职责不明确的,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指定相关部门处理或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查处。举报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由下级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组织下级部门处理;应当由上级部门查处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举报内容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对举报内容涉及市外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或报市食安办处理。负责查处的单位在案件办结后应当及时向受理单位反馈。
负责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或牵头调查处理的单位为举报奖励部门,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市级食品药品监管相关部门负责协调跨县区投诉举报的查办,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相同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市级部门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管相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对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食用农产品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屠宰、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肉类及其制成品,或向上述动物或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禁用物质的;
(四)屠宰、加工、销售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异物或违禁物质、掺假掺杂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的;
(六)伪造、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四)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的情形,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标签文字使用中出现错别字,但该错别字不产生错误理解。
2.标签文字使用繁体字,但该繁体字不产生错误理解。
3.标签符号使用不规范,但该不规范符号不产生错误理解。
4.标签营养成分表数值符合检验标准,但数值标注时修约间隔不规范。
5.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单位不规范,但是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6.标签上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为“见包装某部位”,但未能准确标注在某部位的。
7.标签上“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字号大于相应的中文,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8.标签上规格、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标准规定。
9.标签上对不同的食品添加剂分别选用标准中允许的三种模式标注。
10.国产食品的标签上外文翻译不准确,但该不规范翻译不产生错误理解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实名举报的,要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对匿名举报的,要设定或约定奖金领取验证密码,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由两个以上举报人以相同线索或证据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以不同线索、不同证据举报同一案件的,分别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相关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案件承办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及举报人配合情况,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人详细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并配合案件调查的。
二级:提供被举报人部分违法事实和有较大价值证据并配合案件调查的。
三级:仅提供查办线索而未配合案件调查者。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4%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2%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1%给予奖励。
(四)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奖金最低不少于人民币500元。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
(五)对于一年内多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根据举报情况,第二次按案件货值金额的6%给予奖励,以此类推,每增加一次,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递增奖励,最高不超过10%。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奖励500~2000元,并算入当年举报次数。
第十条投诉举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按各等级举报奖励标准计算后再加50%:
(一)食用农产品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情节严重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情节严重的;
(三)生产、经营含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异物、违禁物质或掺假掺杂的原辅料、食品,情节严重的;
(四)收购、屠宰、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肉类及其制成品,或向上述动物或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禁用物质,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情节严重的;
(六)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
(八)举报人在举报之后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办案,对案件查处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或者案值虽小但违法犯罪行为危害性大、性质恶劣的;
(九)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的。
第十一条 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对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视具体情况另定。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实名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六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八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监管相关部门包括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计、住建、公安、工商、质监、粮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第二十二条所需奖励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龙岩市食安办、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商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食安办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龙岩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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