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6〕131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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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16〕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农业产业化

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业种、养、加、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产品符合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卫生标准,所属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要求。

第三条 坚持原则

(一)竞争淘汰机制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龙头企业认定与资金扶持分开原则。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龙头企业的申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工、流通类

1.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在本市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粮油、果蔬、茶叶、粪草生食用菌、畜禽、水产、竹制品、原材料进口的木制品、林产化工等为主的加工、流通企业,不含造纸、纺织、粮食酿酒、海洋生物制药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业。

2.企业信誉好。近三年内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和重大生产安全环保事故。

3.企业资质好。企业经济效益较好,产品转化增值力强,市场竞争力较强,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企业能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努力建立电子商务平台。

4.带动能力强。企业以加工贸易为纽带,通过合同、股份合作等形式,在本市内建立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购销关系或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有效地带动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能有效地带动本市劳动力就业增加收入,企业有解决3个以上本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就业。

5.企业制度健全。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6.企业投资经营规模较大。

加工类:必须是规模以上企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生物固定资产除外),年产值在2500万元以上,年上交税收额在30万元以上(含免税)。

流通类:必须是规模以上企业,年流通贸易总额在6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年上交税收额在30万元以上。

长汀、连城、武平三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企业和闽西“八大珍”“八大鲜”企业本条按标准的80%执行。

(二)种养类:按照市政府新修订的《龙岩市农业示范企业(农场)评选管理办法》的条件评选后,符合列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的农业示范企业。

第六条 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各县(市、区)农业局提出申请,经各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实地核实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文上报市农业局、财政局。

(二)申报材料:

1.填写《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2.有效期内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固定资产投入的相关票据复印件(实地查看原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减免税企业需提供减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金融部门出具的信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获得品牌称号文件复印件。

7.企业出具经贫困户签字并报县农业局(扶贫办)审核的本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在该企业就业证明。

8.属台商独资或控股的,简化申报手续,只需提供有效期内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统计部门出具的列入规模统计产值证明。

9.已上市或市级上市后备企业提交认定申报材料:填写《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企业简介、企业与券商签约的合同复印件、企业完成股改的相关证明。

第七条 企业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时,需提供复印件一式四份,市、县两级农业局、财政局各一份;各种证明材料原件经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审验,审核人员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后归还申报企业(下同)。

第八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所有材料,送达市农业局、财政局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5月20日。

第三章 龙头企业的认定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 “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申报企业进行筛选,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 市农业局、财政局在认真复核申报材料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提出评审意见,上报市政府研究,并将拟认定的龙头企业名单在《闽西日报》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反映问题无事实依据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确认。

第十一条 对当年新开工、固定资产投资已达5000万元以上有利于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上报,经市政府同意,可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已上市农业企业和列入上市辅导期的市级上市后备农业企业,直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第十二条每年认定一次新的龙头企业。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三条 对已评为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实行定期监测淘汰。

第十四条 定期监测评价工作,每3年开展一次(三年到期的龙头企业),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合格的企业继续保留其市级龙头企业的资格;监测不合格者,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监测评价企业应提供的材料:企业填写《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表》;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统计部门出具统计产值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减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种养类龙头企业监测评价企业应提供的材料:县农业局出具的按照《龙岩市农业示范企业(农场)评选管理办法》条件的达标证明。

第十七条 监测每家企业有解决3个以上本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就业,企业出具经贫困户签字并报县农业局(扶贫办)审核的本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在该企业就业证明。

第十八条 监测企业的所有材料,送达市农业局、财政局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5月20日。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 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偷税骗税、上市违规操作、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十条 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经县(市、区)农业局复核后,报市农业局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不得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龙头企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必须遵守乐动体育ldsports5.0 ,积极配合政府组织的监测工作和各类商贸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资金扶持管理办法》(龙政办〔2011〕127号)和《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修改补充的通知》(龙政办〔2013〕8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农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2.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评价表





· 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doc

· 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评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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