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6〕72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限制尾气排放超标机动车辆转入我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限制尾气排放超标机动车辆转入我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2016〕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市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工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修订限制尾气排放超标机动车辆转入我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该修订方案自执行之日起,《关于印发限制尾气排放超标机动车辆转入我市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2〕349号)即废止。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修订限制尾气排放超标机动车辆
转入我市工作方案
龙岩市公安局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龙岩市环保局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决定调整我市机动车环境准入标准,对《关于印发限制尾气排放超标机动车辆转入我市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2〕349号)进行重新修订,具体如下:
一、限制标准
1.所有营运车辆、载货汽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微型载客汽车、全挂牵引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和“出租转非”、“营转非”、“教练转非”的机动车辆一律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2.申请转入龙岩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除上述车型外),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机动车环保型式核准目录要求(简称“国Ⅴ”标准)和福建省地方标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要求。
3.申请转入龙岩市的进口机动车,对持2014年5月1日后签发进口证明书的机动车依法给予办理转入手续;2014年5月1日以前签发进口证明书的机动车应由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相同批次尾气排放达到国Ⅴ标准的发布公告和达到福建省地方标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要求,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并经依法委托的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检测合格,车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入手续。
4.由省交警总队管理的机动车变更转入我市,原机动车所有人(组织机构)属我市辖区的给予办理转入手续,属外辖区的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5.对不符合上述标准、规定或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登记。
达到国家机动车污染物各阶段排放标准的环保车型目录,可登陆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进行查询。
二、执行时间
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工作要求
(一)分工负责,通力配合
质监、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加强对转入我市机动车辆的管理。
1.质监部门要对全市机动车检测企业检测设备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定,确保检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加强对机动车检测企业资质许可的监督检查。
2.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环保部发布的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福建省地方标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要求,配合公安交管部门,把好转入机动车辆尾气污染物排放关。
3.工商部门要对二手车经营、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依法加强监管,对未经批准登记的二手车经营、代理机构不准从事经营活动。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发布限制尾气排放超标机动车辆转入我市的通告,加强对转入机动车辆的管理,对转入我市的机动车辆,属限制对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二)广泛宣传,突出重点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领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突出强调推行限制尾气排放超标机动车辆转入我市的目的和意义,让广大群众理解支持。
(三)严肃纪律,及时反馈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乐动体育ldsports5.0
和市政府有关要求,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将给予严肃处理,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
根据以上实施意见,由市公安局制定《关于调整限制转入我市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发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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