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6〕33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一季度给予我市水泥企业电价补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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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一季度给予我市水泥企业电价补贴的批复》
龙政办〔2016〕33号
市经信委、财政局:
你们《关于2016年一季度给予我市水泥企业电价补贴的请示收悉》。经市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1.为促进我市水泥工业健康稳定发展,努力实现全市工业生产“开门红”,同意今年一季度给予我市水泥企业生产用电增量部分每千瓦时0.1元的电价补贴。
2.补贴金额由市财政和所在县财政各承担一半,市财政补贴总额控制在300万元以内。所需资金从2016年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业创新转型稳增长基金”中调剂解决。
此复。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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