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6〕49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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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
龙政办〔2016〕49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督查专报》(2016年第一期)精神,经研究决定,工商、公安、消防、住建、规划、卫生、文化、烟草、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在办理相关经营证照等行政许可时,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联动机制的通知》(龙政综〔2012〕199号)第二、(六)条款不再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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