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电〔2016〕28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紧急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3 07:24:56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紧急通知》










龙政办电〔2016〕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岩委发〔2016〕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精准救助、精准低保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6〕8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农村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时间节点,明确质量要求

第一季度完成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核认定,第二季度完成城市低保对象的审核认定。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分数据汇集、信息核对、确认清核三个阶段实施。城市低保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另行安排。

(一)数据汇集阶段。2月5日前,各县(市、区)将现有农村低保对象信息录入省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信息录入,做好低保信息系统与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的数据衔接,信息录入中要认真审查复核、规范填写,保证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二)信息核对阶段。2月底前,省民政厅会同省直各相关部门对相关项目开展核查比对,省民政厅将汇总核对结果数据并反馈各县(市、区)。省级核对平台对16个部门25类信息进行核对,起止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确认清核阶段。3月31日前,各县(市、区)根据核对反馈数据,完成现有对象的确认清核和新增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并在县级建立低保对象劳动能力情况台账。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全面开展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是实施精准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统一组织实施,安排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按时间节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县级民政部门和或乡镇(街道)要组织专门力量做好核对信息录入工作。获得核对反馈数据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担负起入户调查核实的主体责任,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包村(居)驻村(居)干部、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要逐村(居)逐户开展入户调查,核实其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经济状况,辨析情况,确认核对结果,并确定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情况;对数据超标对象立即予以清退,对漏保对象重新审定报批。经核对后仍确定为低保对象或新增为低保对象的,由乡镇(街道)书记、乡镇长(街道主任)签字确认(附件1),经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审核签字后(附件2),汇总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要建立工作进度报告机制,及时通报序时进度,加强核对工作的专项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省民政厅将建立通报制度和问责机制,每周通报一次工作进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健全低保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强政策落实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失信信息披露和诚信登记,对骗保行为及时予以披露、惩戒。要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制度,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错保漏保、不作为乱作为、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核对工作专项督查。

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和救助服务窗口、村(居)宣传公示栏等,把全面开展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重要意义、低保标准、超标规定、清退要求、审批程序等宣传到村(居)、到户(人),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与配合。同时,要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倾听群众的意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附件:1. 乡镇(街道)低保对象名单及劳动能力情况表

2. 县(市、区)低保对象审核确认书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 乡镇(街道)低保对象名单及劳动能力情况表.doc

· 县(市、区)低保对象审核确认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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