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5〕311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2015〕3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市医改办、卫计委、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物价局、龙岩银监分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的实施方案
市医改办 市卫计委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地税局 市物价局 龙岩银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17 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岩委〔2015〕22号)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社会办医成规模、上水平,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功能定位
(一)充分认识社会办医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消除制约社会办医的观念、制度和政策障碍,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措施。加快推进社会办医,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形成公立医院改革的外在推力,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有利于解决卫生发展投入不足问题,缓解各级政府财政压力,促进健康医疗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社会办医的发展定位。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形成有序竞争、相互促进、举办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引导社会办医走专业化、高端化、差异化路子,向“专、精、优”方向发展,重点发展专科医院和高端医疗,特需医疗服务原则上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与公立医院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
(三)合理确定社会办医的发展目标。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办医新格局,健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到2017年,初步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全市社会办医床位数和服务量力争达到全市的15% 以上;到2019年,树立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社会信誉高、在全市有影响力的医疗服务品牌,基本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全市社会办医床位数和服务量力争达到全市的20%以上。[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强规划引导
(四)调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和岩委〔2015〕22号文件要求,市级公立医院完成在建和已经规划的项目后,“十三五”期间,原则上不再扩建或新建项目,给社会办医留足空间,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进一步明确卫生服务体系的功能定位、分级配置要求,强化区域内各机构之间的功能整合及分工协作,不断提高医疗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城乡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
(五)明确将社会办医纳入规划范围。在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调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要为社会办医留出足够空间,优先满足社会办医机构的需求,明确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目标和重点领域,将社会办医的机构名称、类别、地址等内容形成布局图向社会公布。未公开公布规划的(含个体诊所),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在符合规划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具体数量、地点和间距的限制要求。[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城乡规划局]
(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支持并优先选择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服务能力的社会力量,通过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参与部分公立医院的改制重组,采取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PPP)等方式,发展混合所有制医院。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项目,可申请纳入年度市级或省级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发改委、财政局]
三、放宽准入范围
(七)放宽举办主体要求。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养老机构、个人等采取独资、合资、股份等多种方式办医;鼓励和支持境外资本在我市举办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退休医师、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诊所。凡有执业医师资格,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五年都可申请设置相关专业个体诊所,且在申请个体诊所时不受间距、地点、数量、专业的限制,力争中心城区平均每3000左右人拥有一所个体诊所。[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
(八)放宽服务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领域,都要向社会力量放开,其服务范围、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准入等,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均不受限制。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纳入当地“120”急救网络和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院,以及婚检、高招体检、招聘体检和健康体检等定点医院。[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急救中心]
四、改善执业环境
(九)下放各类医疗机构审批权限。500张床位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学检验所、中外(港、澳、台)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独资医院(港、澳、台)等由省级卫计行政部门负责审批。200张~4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499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护理院等由市卫计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不设床位和床位不满199张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由县(市、区)卫计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
进一步简化设置审批流程,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卫计部门要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同时要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不得擅自设置法律法规规范以外的歧视性限制条件。对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文件后,应按照规定予以批准。同时,实行属地管理,凡设在县(市、区)的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卫计行政部门负责执业登记和变更登记,社会办各级医疗机构设在中心城区的由新罗区卫计行政部门负责执业登记和变更登记,且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执行。其中,变更医疗机构名称、床位数的,卫计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办理变更登记。[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商局、环保局、城乡规划局、消防支队]
(十)放宽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定点机构准入。取消医保、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时限。包括社会办医在内的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即可申请医保、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新农合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时,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及时纳入定点范围。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医疗机构级别、床位数、医疗机构成立时限等作为医保、新农合定点的前置性条件,医保、新农合管理部门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商业保险公司在大病保险等险种上应认可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资质。除了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外,保险公司原则上应认可二级及以上的医保、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将其纳入保险理赔范围。鼓励支持各保险公司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合作。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出具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应予以认可,及时结算和划拨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允许工伤保险、交通事故救治患者在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机构之间相互转诊、转院,并认可其出具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结算发票。引导社会资本办医走差异化竞争发展之路,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大型或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医疗机构。[责任单位:市卫计委、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各保险机构]
(十一)建立财政资金扶持社会办医机制。省级财政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立专项资金在医疗机构持续运营、重点专科建设、公共卫生等方面进行补助。市、县(市、区)政府要安排社会办医专项补助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通过项目建设资金补助、一次性开办补助、床位运营补贴等形式,支持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发展。符合规定的人才培养、人员培训、重点专科建设等,在资金分配方面享受公立医院同等补助政策。同等享受中央和地方健康与养老服务项目资金支持政策。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政府下达的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偿;承担的“三无”病人医疗救治费用,经有关部门核实后,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卫计委]
市、县(市、区)政府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留其它有关费用后,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2倍的利息额;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经依法清算后,可对举办者给予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10%的一次性奖励。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卫计委、民政局]
(十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符合有关规定的收入列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对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恢复征税后5年内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可由同级政府确定给予减半补助。捐赠社会办医且符合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收费。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因医疗业务扩展需要调增建筑规划容积率的,可由同级政府确定给予减免增容费。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国税局、财政局、卫计委、民政局]
(十三)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服务模式和信贷产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金融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17号)规定,支持社会办医积极探索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对符合《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暂行管理办法》(闽经贸中小〔2010〕853号)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贷款,可享受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龙岩市中心支行)
(十四)保障用地需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供地政策前提下,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将社会办医所需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为社会办医储备用地。对新办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也可按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用地。严禁利用社会办医项目圈地、占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
(十五)落实用水、用电、用气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上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落实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社会办医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医保、新农合对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诊疗项目按规定予以报销。明确民营医院拥有自主采购和使用非中标药品的权利,提供的医疗服务按照优质优价原则自主定价,在医保定点、学术科研、职称评聘、学科建设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卫计委、住建局、国网龙岩供电公司、水发集团]
(十六)多渠道保障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供应。社会办医可以参加以省为单位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也可以从合法渠道自主采购。但纳入医保、新农合定点机构的社会办医,其药品零售价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不得高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结果确定的中标零售价。[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人社局、物价局]
五、提升服务能力
(十七)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和培养人才。将社会办医所需专业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引进总体规划,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引进各类人才的同等优惠政策。在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新技术技能培训等方面,要对社会办医一视同仁。[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人才办、人社局]
(十八)为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流动提供支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并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符合规定的人事代理人员,今后招录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人事代理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公立医疗机构在岗在编的卫生技术人员应聘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后,人才引进医疗机构应为其在企业社保中心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并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以保障个人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所在地机关社保中心配合做好解释工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卫计委]
(十九)允许医师多点执业。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各级卫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医师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允许医务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之间有序流动。为名老中医多点执业创造有利条件。[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各级医疗机构]
(二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提升学术地位。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和成果评价、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学科带头人的经费补助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科技局、人社局、医学会]
(二十一)支持开展信息化建设。支持社会办医加快实现与医疗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之间实行同级医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各公立医疗机构]
(二十二)完善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对口帮扶合作机制。鼓励市、县级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开展业务合作,促进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重点科室进行结对帮扶,积极推广龙岩市第一医院与龙岩市博爱医院的合作模式。公立医院可以无形资产、管理团队、医疗技术入股形式,参与经营或托管社会办医,形成紧密型的合作机制,提高帮扶实效。鼓励支持公立医院医师到社会办医多点执业。社会办医可认定为城市医院医师晋升前基层定点服务的医疗单位。[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各公立医疗机构]
六、加强监督管理
(二十三)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市、县(市、区)卫计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将社会办医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接受社会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执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保、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卫生监督所、各公立医疗机构]
(二十四)加强财务会计制度监管。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参照执行《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其中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社会办医疗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出资财产属于举办者所有。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回投资,其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民政局]
(二十五)切实维护医疗秩序。各级政府要重视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置工作,将其纳入“五位一体”医患纠纷处置机制范围,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当地卫计、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要积极指导和支持其依法依规处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良好的诊疗秩序。对医疗纠纷处置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开展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公安等相关部门实施综治考核,对不作为或处置不力的部门给予严肃处理。鼓励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执业保险。[责任单位:市综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卫计委、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各医疗机构]
(二十六)推动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支持和鼓励有关协会、学会和社会组织在职责范围内对社会办医的服务质量、费用、经营性质等方面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支持社会办医成立独立的行业协会。引导社会办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推行诚信服务、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社会办医可持续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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