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5〕298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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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龙政办〔2015〕2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闽政办〔2015〕10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和责任体系建设

(一)修订完善安全监管政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同时,根据国家和省、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分级监管、议事协调、交叉执法、联查联防、预警约谈、事故预防、挂牌督办、整改评估、通报考核、责任倒查、教育培训、应急救援、学习调研、新闻发布、隐患举报等各项制度,持续强化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联动机制、宣传教育机制、隐患排查整改长效管理机制、道路交通安全联动机制、举报奖励制度等各项长效机制,加大对涉及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的改造力度。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研究制定行政许可取消、下放后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保证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积极研究制定地方性安全生产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时制定安全生产“十三五”专项规划,以安全生产规划协调、统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专项规划,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原则,继续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及单列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诫勉、履职报告点评等制度,将安全生产履职和“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加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实绩考核权重,强化行政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进一步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领导按规范要求签订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书,要细化明确各部门和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对责任事故和“打非治违”不力的问责,充分发挥党委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科学划分监管执法职责,避免执法叠加或执法缺位,强化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全面实现市、县(区)、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覆盖。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组织、文明、综治等部门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在考核年度内,因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本地区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三)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标准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必须于2015年底前完成。所有企业都要都要按照企业管理层级,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报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新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消防安保人员、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做到全员培训。实行安全培训记录存档制,单位和个人要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积极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力争每个行业都有安全文化示范企业,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充实提升企业安全法制教育内涵。督促企业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从经济政策、社会荣誉、监管措施等方面,进一步制定有利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激励约束政策措施,对没有按要求改善、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各监管部门要依法暂扣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产停业整顿,依法关闭;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健全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程序、考评机制,严格掌握评定标准,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和达标情况监管工作机制,实施动态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和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各级政府效能、监察部门要联合本级政府安办加强督查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展缓慢的,采取函告、约谈等手段予以告诫,推动工作落实。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程序、考评机制,严格掌握评定标准,健全互联互通的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评审服务队伍建设,严格实行评审机构动态管理,强化评审人员管理和评审质量控制;严厉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禁止咨询和评审“捆绑”收费。政府部门不得向创建单位收取费用。

二、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方式方法

(五)突出重点监管执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别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指导督促各行业、各单位建设并用好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建立完整动态的数据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排查整治隐患;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深入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排查梳理本辖区内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及装卸等高危企业分布情况和近5年来事故发生情况,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实行动态监管,并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执法,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交通运输部门要以整治山大沟深、交通困难地区和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事故易发路段及设计建设先天不足路段的安全隐患为重点,完善道路安全设施。市、县政府要下大力气改造治理县、乡、村公路,消除安全隐患。各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改造提升国省道路电子监控系统,实现高清晰、全覆盖,加大力度向农村道路扩展,加强极端天气、节庆假日、特殊路段的巡逻管控,加大对客运大巴、旅游包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校车等重点车辆的动态监控力度,彻底解决“五小车辆”无牌无证无保险问题,做到底数清、管得住;经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管道保护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抓好全市境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道)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的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乡政府要探索对农民自建房加强安全管理的办法和措施。消防部门要深化打击“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重点整治消防设施缺失、安全通道堵塞等问题,大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以及车站、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监控。

(六)强化源头监管和治理。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如需变更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或在施工期间变更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设计审查,从源头上防止产生隐患。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全面推行教考分离,发生事故要依法倒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责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报请暂扣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关闭退出。各地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各类产业园区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依法倒查安全培训等制度落实情况。综合运用日常检查、综合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按照“四个一律”要求,重点打击矿山企业超层越界、无证开采、危险货物非法运输、建筑施工企业非法违法施工、运输企业非法载客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着力强化各地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打非治违”责任,定期关闭取缔一批、严厉处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公布一批黑名单,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

(七)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有效落实,积极探索建立专家查隐患工作制度,发挥专家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作用,充分利用国家建立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及时实行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现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进一步细化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要依法以书面形式发出安全生产执法监督监察指令,责令立即排除和整改,并建立信息管理台帐,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逐条记载、分类、建立手工台账,实现动态管理,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限“五落实”;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或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并核销以前,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防止事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严格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按规范明确隐患治理责任单位、督办责任单位、整改时限和责任人。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严格实行核销制度,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八)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严格落实事故隐患分类和分级挂牌督办标准,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化预防控制措施。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覆盖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乡村、社区。各级政府要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环境,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要及时进行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并向上级政府报告。要严格按照简政放权和“能减即减、应减必减、能放必放、重心下移”的要求,把明确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到位;取消对安全预评价、竣工验收工作的行政审批,加强监督核查。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提高审批效能。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和各类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九)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各级政府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各县(市、区)和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于2016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2018年6月底前纳入全国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探索建立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制度,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探索实施优先享受政府补贴、公共资源配置适当支持倾斜、优先推荐和安排各类先进评比、享受有关政治待遇等激励措施,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探索实施相应的处罚和限制措施。

(十)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整合建立市、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工作,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大力提升安全生产“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整合现有技术资源,推进执法信息管理、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过程控制、执法统计分析、执法能力保障一体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加强地区间、行业间安全生产状况动态分析,完善预警预测研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探索运用移动执法、现场执法实时视频记录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各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提升信息化、智能化安全监管水平。

(十一)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依法监督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轨运行,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激励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工作,推动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的机制。要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推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水上运输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培育扶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鼓励专家参加安全检查、安全诊断,提高监管水平。

(十二)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细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作,推行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做到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严厉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应及时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切实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三、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措施和行为

(十三)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与透明、高效、便民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取消或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完善事中和事后监管办法,对取消或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责任事项和措施。全面推行三项清单制度(即: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以清单方式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图,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府公告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

(十四)完善科学执法制度。各级安监部门要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按照执法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执法效果;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实效。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对企业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探索建立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协调机制,根据执法对象、违法行为和执法工作的需要,适时提出联合执法意见,组建联合执法组,制订联合执法方案,落实联合执法事项;坚持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使执法成效更多更直接地体现在改善民生、惠及百姓、促进和谐上。

(十五)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内依法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对同类安全生产执法案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召集相关企业进行公开裁定;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推广以行政裁量案例为指导的工作方式,加强执法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要按照省执法平台配置的处罚流程、办理时限、裁量基准、重要文书等要求,全部依托该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自建执法平台的单位或系统,要按照省执法平台对接规范,及时实现与省执法平台互联互通。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制,实行“闭环执法检查”,彻底消除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应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和安监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检查人员签名后存档,不得以口头命令或者文件替代执法文书,做到“有查必留痕”。

(十六)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必须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参加;调查处理工作要严格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各级政府可以授权或委托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必要时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对典型的生产安全事故,可实行提级督办或调查处理。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并由负责查处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在事故结案一年后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报备上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水平

(十七)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监管执法人员,安全生产执法大队要配备监察专员;调整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结构,配备符合业务需求且具备相关经验的专业人才,3年内实现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专业监管执法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市安全生产执法支队、县(市、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人员按编制足额调整补充到位,确保满足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需要。各县(市、区)级政府要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力量,充实安监队伍;要通过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乡镇(街道)及各类经济开发区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与当地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监管人员,各行政村(社区)应当配备安全生产协管员。

(十八)加强监管执法保障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建设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及装备配备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配备执法装备,保障基层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满足工作需要。各级政府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投入,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市、县两级政府要完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事故预防、先进技术推广、宣传教育培训、监管能力等投入。市人社局要会同财政、安监等部门,在总结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基础上,抓紧制定工伤预防费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预防工作的投入。各级安监部门要争取和用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快推进执法机构执法支撑能力建设。

(十九)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专家和信息平台等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及时调整市、县两级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进一步加强市县两级安监、煤管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区域性化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持续完善市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加快推进龙岩市煤矿矿山救护队基地建设,建立区域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提升福建马坑矿业、紫金山金铜矿矿山救护队区域应急救援能力。探索建立与邻市救援机构、专业救助单位应急救援协作、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联合处置和救援队伍社会性服务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二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履行安全生产宣传义务,进行公益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升广大群众安全生产遵法守法意识;以“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等“五进”活动为载体,增强面向公众的宣传力度;通过送安全电影下基层、安全生产知识竞赛、专家咨询服务团等活动,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宣教方式,通过与龙岩学院等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合作,大力开展微电影、安全生产动漫片、手机APP、微博、微信助力、公益短信、公益广告等宣传,提高宣传效果。各级政府要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将安全法治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各有关部门要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监管体制创新等工作的宣传。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日常巡查、平时检查、定期督查及挂牌督办的宣传报道。

(二十一)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建立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2017年底前,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大力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政治思想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和执法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在岗人员要3年轮训一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促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措施的落实,重大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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