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政字〔2020〕40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雄安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雄安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雄安政字〔2020〕40号
新区有关部门,雄安集团:
《雄安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
雄安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雄安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保障投资质量,节约财政资金,规范投资行为,加强成本管控,按照统筹平衡、量力而行、科学规范、权责明确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雄安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关于河北雄安新区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各级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的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他新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以及运营资金需新区财政补贴的企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新区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资金纳入新区年度财政预算管理。新区改革发展局根据建设规划,结合当年财力及债券资金安排进行年度投融资测算,按照统筹兼顾、保障重点、量力而行、科学合理的原则,编制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程序报批通过后实施。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建设资金、运营维护费用和财政补贴等。
第四条 新区改革发展局、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审批部门和项目单位等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落实成本管控责任。
第二章 项目概(预)算管理
第五条 新区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一会三函”工作流程,经新区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依次获得前期工作函、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施工意见登记函,并结合相关法定审批流程和程序开工建设。
第六条 新区各有关单位、雄安集团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新区改革发展局报送下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并明确投资主体。新区重大项目办、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计划适时开展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建设方案编制等相关工作,明确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投资匡算额。条件具备的项目,提请新区管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第七条 新区管委会会议对项目的名称、建设规模及内容、投资匡算、建设主体进行审核,并依据投资规模大小按程序报省委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新区改革发展局依据会议纪要核发前期工作函。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可同步开展,在审批程序上应先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审批,再完成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第九条 新区相关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时,应委托具备相应专业甲级资信的咨询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评审工作。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估算)报告获批,且设计文件达到要求深度的,可申请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
第十一条 经新区管委会审定的投资估算、概算和预算是控制政府性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建设投资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和预算。
(一)初步设计(概算)必须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批复文件要求,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5%的,必须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规划条件发生重要变更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按照规定程序报投资概算核定部门审核后提请新区管委会会议审议。
(三)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不再另行追加违规超概算投资,由项目单位自行解决,并追究项目单位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将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移交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四)因建筑设计不合格造成超概算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责令其在新区范围内停止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申请吊销其注册建筑师证书,并按程序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项目招投标与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取得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后,对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且不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可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开展招标工作;对投资较大、工艺复杂项目需取得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以工程量清单与最高投标限价控制方式设置招标控制价,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工程量清单编制需在取得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后30天内完成,经审核确定的工程量清单作为后期清单计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科学设置工程招投标条件,并明确项目开工、竣工、验收时间和双方责权、利益、罚则等,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减少对过高资质、过多同类项目业绩等准入条件的硬性限制。合理确定评标方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依法确定评标基准价。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依法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并完成施工图备案基础上,按照告知承诺制的原则,由建筑师、勘察单位和建设单位作出承诺备案后,项目单位可申请施工登记函。
第十六条 加强“一会三函”工作流程与常规审批流程相衔接,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前,不得开展施工、监理招投标,不予办理施工登记意见函;在竣工验收前,未办理完成各项法定审批手续的,不予竣工验收。
第四章 项目建设标准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投资造价实行清单化管理。组织发布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功能建设标准清单和投资造价指导清单,作为编制、评估以及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
(一)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建设标准、建筑设计规范和建设工程定额,分类细化编制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功能建设标准清单,明确项目基本功能、建设规模、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建筑装修、设备设施、智能化系统等,并加强先进技术、工艺的应用,科学降低项目投资成本。功能建设标准清单经新区改革发展局审核,并报新区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二)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功能建设标准清单,分类编制发布投资造价指导清单,明确单项、单位、分部和分项工程区间造价,投资造价指导清单经新区改革发展局审核,并报新区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作为控制项目成本的参考依据。
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新区规划要求和建设进展,定期修订项目功能建设标准清单和投资造价指导清单,并现场监督检查,严防偷工减料和以次充好。
(三)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功能建设标准清单和投资造价指导清单实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超出标准清单规定的,应由项目单位报新区改革发展局同意后,提请新区管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严格限额设计。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制定各行业限额设计参照标准,项目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时应按照标准专门设定限额设计条款,对无特殊情况且未达到限额设计要求的可视后果严重程度扣罚一定比例的设计费,情节严重的应将设计单位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两年内禁止其承接新区范围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 加强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在勘察、设计、施工和生产运营维护等项目全生命周期中应用BIM技术,设计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单位交付符合标准要求的BIM,并实行终身责任制。
第二十条 完善优化总承包模式。对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生态治理等新区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实施,由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进度、质量、成本等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 强化工程总承包企业在项目设计、采购、施工等环节上的成本管理,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计划、设计费用估算、采购资金计划、年度施工用款计划等,根据项目工程进度,科学合理安排项目资金支付。
第五章 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和投资评审
第二十二条 新区改革发展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涵盖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各环节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项目预算时,应对项目实施可行性、绩效目标合理性、投入经济性等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将项目预算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预算执行中,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项目预期实现程度、预算执行情况、成本控制情况等开展实时监控,及时发现管理漏洞,避免支出超出经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项目完工后,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项目成本管理的有效性、产出效益的经济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并出具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四条 财政支付中心(投资评审中心)单独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成本管控情况开展专项评价,对项目概(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对招标文件中支付时序、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做好现场测量、工程计量、隐蔽工程、进度款支付等的审核,重点对项目重大变更涉及的履行决策程序、计价合理性以及工程变更、签证引起工程价款增减情况进行审核,并严格把好资金支付关。
第二十五条 新区改革发展局可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对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成本管控情况进行第三方综合评价,严格监督和规范,并将评价结果报新区管委会。
第六章 项目资金支付和决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区探索实施政府性投资项目全程信息化管理,建设项目资金区块链管理系统,促进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等信息互联互通。实施项目资金区块链支付,推动项目资金管理全程数字化、智能化,数据可追溯、可共享、防篡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与支付金额挂钩的竣工验收条件和标准。项目在完成工程决算和达到验收条件后,由新区规划建设局牵头,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验收,提高验收效率,实行验收牵头人签字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财政支付中心(投资评审中心)在项目竣工后,要对建设单位的工程结算进行评审,出具的项目结算报告作为结算工程价款、审批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重要依据。同时,对全部项目开展绩效评价,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与项目单位申请后续财政资金挂钩。项目决算和验收后由新区审计主管部门和省审计厅在半年内完成两级资金审计任务。
第二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设置质量保证金相关条款,明确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方式、比例、期限等内容,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应按照项目行业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第三十条 严格政企职责,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将代建项目成本管控责任落实情况纳入代建企业考核范围,考核评价结果与代建费用挂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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