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发〔2002〕14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深发〔2002〕14号 2002年11月22日
1998年以来,我市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先后制订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确保了绝大多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形势平稳。
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人口基数的扩大,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压力将会继续增大。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要求把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措施,坚持不懈地抓好。为了贯彻落实中发[2002]12号文件精神,确保社会稳定,为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奠定更好的基础,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扩大就业,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当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作出的重要决策。它关系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就业问题解决得如何,是衡量执政党治国水平、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对我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水平和能力的考验。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千方百计解决好群众的就业问题,把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始终作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坚持不懈地抓好。
(二)市、区两级党委、政府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优先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解决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并作为考核党政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各职能部门要把执行再就业政策纳入目标管理计划和年度考核项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至"十五"期末,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要控制在3%以内。
(三)增加政府对促进再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2003年至2005年,全市每年财政安排7000万元作为再就业资金。其中,市财政安排3500万元,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财政各安排700万元,宝安区、龙岗区财政各安排550万元,盐田区财政安排300万元。市、区财政部门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再就业补助"款级科目,将再就业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再就业资金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个方面,专款专用。
(四)调整充实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强化就业管理服务职能。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对市劳动行政部门现有涉及劳动就业管理与服务的机构进行重新整合,加强劳动就业管理各项行政职能;对本市户籍居民及外来人口分类提供就业服务,强化为本市户籍居民提供就业服务的功能。各区也应加强劳动就业管理与服务职能,提高劳动就业管理与服务水平。各街道办事处应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其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在社区聘用专门的服务人员,并提供工作经费。
二、全面落实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一)根据中共中央中发〔2002〕12号文件规定,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可享受优惠政策:
1.国有企业的下岗员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二)设立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市财政今年内拨付2000万元建立贷款担保资金。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部门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担保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国有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都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并要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对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担任贷款担保机构,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
(三)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积极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安排经营场地。各级政府在城市管理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住宅小区或者其它公共物业需要租售的,失业人员享有优先购买或者承租权。政府投资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市场,必须拿出20%以上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失业人员经营,并按规定减收租赁费、摊位费、市场管理费和卫生清洁费等费用。
2.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费用。相关部门要明确免收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
(四)劳动、工商、税务等部门共同开设一个联合办公的服务窗口,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或合伙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为他们办理各种手续提供便利。
(五)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
1.用人单位招用35岁以上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劳动合同给予1000元岗位补贴;签订2年劳动合同给予3000元岗位补贴;签订3年劳动合同给予6000元岗位补贴。补贴由再就业资金提供。
2.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部门审核后,由再就业资金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最低养老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3.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人数,达到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招用失业人员人数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六)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
1.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七)鼓励国有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国有企业出现富余人员,要广开就业渠道,通过在集团内调剂促进再就业。鼓励国有企业利用多种途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如将非生产性的服务机构分离出去,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举办第三产业,进行多种经营,多渠道、多形式增加就业岗位。对于国有企业为了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而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三、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全面促进居民再就业
(一)建立并实行岗位开发制度。
1.凡政府拨款占投资总额70%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主管职能部门在制定项目发展计划和申请立项时,应该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预测报告,由计划部门送交同级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根据预测报告对新增就业岗位进行评估,向主管职能部门提出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建议和具体方案,并督促落实。
2.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共服务项目,其主管职能部门应与同级劳动部门联系,在做好岗位预测和评估的基础上,共同确定该项目吸收本市居民就业的合理比例和具体数量。
(二)政府拨款的城市清洁、园林绿化、社会治安、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等公益性事业岗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辅助工种岗位,应优先安排本市户籍人员。上述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应首先持"岗位设置情况说明"到市、区劳动部门的就业管理机构招聘不低于30%比例的失业人员,并可接纳失业人员随岗培训。按照上述办法仍无法招收到员工时,才可招聘市外劳动力。
(三)发展建立居民就业促进基地。政府鼓励在我市经批准立项的较大生产经营项目、各类公益性事业项目的企业,以及第三产业中就业容量较大的行业,如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福利彩票销售、飞机车船票销售、书报亭、超市、旅游酒店、交通运输等的企业,成为居民就业促进基地。居民就业促进基地招用失业人员,除可享受各种岗位补贴和经济奖励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按就业促进基地单位的要求,对其招用的失业下岗人员进行整体培训或单项培训。
(四)完善和落实居民按比例就业制度。劳动部门应加强对居民按比例就业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为特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托底安置等政策帮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工作不挑不拣的失业人员均可以申请成为特困失业人员:男年满50岁(包括50岁)、女40岁(包括40岁)以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夫妻双方同时失业;有其它特殊困难者。劳动部门对于认定的特困失业人员要逐一确定联系人,建立个人求职档案,实行就业托底安置。就业托底安置采用两种方式。
1.劳动部门建立公益性劳务输出组织,派遣特困失业人员到政府直接管理和支配的劳动岗位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向托底安置对象支付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公益性劳务输出组织则按照差额部分向托底安置对象支付补贴。特困失业人员一经安置,停发失业救济金,并按规定办理再就业登记手续。公益性劳务输出组织向托底安置对象支付的补贴,在促进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2.实行以工代赈制度。劳动部门安排特困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劳动,期间由劳动部门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促进再就业资金中为其支付劳动报酬及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民政、住宅、教育等部门要为特困失业人员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提供廉租屋、减免子女教育费用等优惠政策。市政府要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帮助特困失业人员解决生活保障及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六)将原基建工程兵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等特殊就业群体,一并纳入全面促进再就业的工作范围,积极采取帮扶措施,解决其生活困难,促进其就业。
四、规范企业的裁员行为,完善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体系
(一)企业裁员,必须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改制重组的企业,应在改制重组及职工安置方案中,对职工在企业改制重组前后的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问题予以明确。如裁减人员,其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裁员时必须优先保障户籍居民的就业岗位。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次性减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减员占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的,事前要向市政府报告。
(二)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市、区两级政府应按照中央要求和《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的规定,设立市、区两级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为全市居民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受理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供求洽谈、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一站式"公益服务。
(三)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为完成国家劳动信息化建设"十五"规划提出的任务目标,我市劳动就业服务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纳入全市信息化建设纲要,统筹规划,整体投入,统一开发。
(四)加强再就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工作。在继续开展技能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竞争能力的同时,根据实际需求积极拓展新的培训形式,特别是加强联系具体就业岗位的随岗培训,由劳动部门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培训协议,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以实际上岗操作的方式进行培训、见习或适应性训练,期间由劳动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发给相当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用人单位可不发工资,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会保险。对培训期满并证实可以胜任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予录用,并给予相应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对于通过招标取得开展再就业培训资格的各类培训机构,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在该机构参加培训后的再就业率,在促进再就业资金中按培训后的再就业率支付培训费用。
(五)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对进入劳动年龄的居民全面开展就业前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深圳市户籍员工在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时,都必须参加劳动部门举办的免费的职业教育(指导)和1~2次的职业培训。对本市新成长的劳动力,要引导和帮助他们参与市场竞争就业,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要有计划地安排到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它职业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1~3年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居民的就业能力和就业质量。政府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机构给予一定补贴。要加快职业培训体系建设,尽快建立高级职业培训基地。将高等技术学校的建设列入我市教育事业发展计划。
五、巩固"两个确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加强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推行失业保险费与基本养老保险费捆绑式征缴办法,做好失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确实做到"应收尽收"。
(二)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继续确保失业员工的失业救济和特困失业员工的困难补助足额发放。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做?"应保尽保"。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进行检查,帮助解决他们生活保障以及医疗、住房、子女入学、水电煤气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三)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工作。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社会保险欠费可一次性补缴,也可往前一次性缴至规定的退休年限;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要进一步完善个人缴费窗口管理办法,适当扩大个人缴费窗口服务范围。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深圳户籍下岗失业人员,可到个人缴费窗口参保,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系统统筹行业的深圳户籍下岗失业人员,在深圳非系统统筹行业再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到深圳;在本市自谋职业的,可在个人缴费窗口继续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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