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办〔2017〕8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温政办〔2017〕84号
2017年9月15日,市政府副市长殷志军、市中院院长徐亚农共同组织召开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就金融纠纷化解等问题进行协调。参加会议的有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党组书记章炜,市中院潘光林、方飞潮,市委政法委陈金尧,市发改委杜永盛,市经信委黄寿君,市公安局汪建武,市司法局黄忠义,市财政(地税)局黄亮,市国土资源局王永力,市住建委李志欣,市市场监管局姜健,市法制办应海桐,市处置办陈国作,市审管办颜如铁,市国税局章力,市人行陈明衡,温州银监分局池方鹏,省联社温州办事处郑锋等。现将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会议听取了市处置办关于温州市金融纠纷行政调解实施意见、市中院关于推进企业破产程序相关会议纪要等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创新金融纠纷行政调解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处置机制,规范金融纠纷化解及加快推进企业破产处置等工作,对于维护金融经济秩序、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敢于担当,勇于探索,密切配合,加快推进区域金融风险处置工作,为我市金融生态环境改善、实体经济 平稳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会议明确:
(一)关于《温州市金融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暂行)》
1.《温州市金融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暂行)》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协调银企纠纷的行为,符合我市当前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实际需要,同意由市风险企业帮扶和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并组织实施。
2.对于经市、县两级金融纠纷行政调解室调解并达成的协议,公证机构应积极为其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服务,并在收费上给予优惠与支持,将计费方式由按比例改为按件收取,一般每件收费100-200 元。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以采用政府补贴的方式解决公证费用问题。
3.对于按照《温州市金融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暂行)》要求受理的仲裁案件,温州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求实行按件计费或减免收费。具体收费优惠方案由温州仲裁委员会负责制定,报省物价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关于破产企业处置不动产、股权预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即表明该企业已经具备资不抵债的情形,其不动产、股权处置不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包括财产在执行程序中处置,但处置所得由破产程序分配的情形),清算之后确有所得应当纳税的,由管理人依法申报。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破产立案受理之后,管理人到税务部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备案,进入企业所得税清算期,方能不预缴企业所得税。
2.对执行程序处置财产,但处置所得由破产程序分配的案件,在执行阶段由人民法院与税务部门事先沟通,税务部门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程序处置财产,但处置所得由破产程序分配”的相关证明资料,暂不预征企业所得税。
对上述未能转入破产程序的执行案件,按原办法预征企业所得税。人民法院与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工作沟通,防止税款流失。
3.执行程序处置财产,但处置所得由破产程序分配的案件,依法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1)执行阶段由被执行人自行申报的。其一,不动产、股权被执行后,由被执行人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其二,破产立案受理,进入企业所得税清算期之后,可由管理人到税务部门申请领购增值税发票,并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确保增值税发票正常开具。(2)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的。其一,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的案件,税费征收按温中法〔2015〕3号纪要和温中法〔2015〕45号纪要执行。其二,因被执行人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造成逾期申报的,由管理人进行补充申报。
4.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申报、清算申报、税务注销等义务。
(三)关于破产企业非正常户转换成正常户问题
当破产企业为非正常户的一般纳税人的情形下,在破产财产处置后,买受人要求开具发票时,具体操作流程规范如下:
1.申请恢复正常户。破产企业管理人应向企业所在区域的税 务机关提出恢复正常户申请,并提交法院受理裁定书、管理人指定决定书以及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可使用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2.违法违章处理。税务机关在收到管理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后,依法对破产企业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接受处罚,并缴纳税务行政处罚罚金。税务行政处罚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可向税务机关查询破产企业在停止申报之前最后一次申报的纳税数据,认真履行职责并按规定将所有逾期未申报记录都完成补充申报。申报时可使用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3.非正常户解除。违法违章处理完毕后,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其非正常户认定,对其按正常户处理。
4.申请购买发票。管理人须向国税部门提交购买发票的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可使用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公章。管理人开具发票时应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5.管理人要依法履行纳税申报、清算申报、税务注销等义务。
(四)关于管理人履职身份认可问题
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具有代表破产企业的资格和权利,管理人凭法院受理债务人企业破产清算的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行使管理人职权。政府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管理人履职身份的认知,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职务,高效推进破产审判工作中的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处置债务人资产等事项。同时,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指导,督促管理人对破产企业不动产处置后,凭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等资料,由管理人与受让人共同申请不动产转移变更登记。
(五)关于会议精神贯彻落实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一名相关业务处室中层干部为联络员,由市中院、市处置办牵头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一般一季度一次,梳理汇总企业金融风险处置、企业破产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责任不落实、归口不办理、拖拉搪塞导致出现问题的,由牵头单位进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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