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残联发〔2021〕2号《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宿迁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4-07 22:58:18

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宿迁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宿残联发〔2021〕2号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和省残联、省税务局征管工作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21年全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度审核认定(以下简称“年审”)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2020年度已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宿城区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苏宿工业园区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审核。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和宿豫区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由各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宿城区区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宿城区残联按区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部属、省属单位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向纳税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年审。

二、年审要求

数据统计口径为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用人单位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2020年)的从业残疾人员等情况报送审核认定。

(一)年审方式。用人单位自行登录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网上申报系统(http://180.97.2.45/Epoint_JSCLOUT),按照要求提交年审材料。

(二)年审资料。用人单位办理年审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已安置的从业残疾人员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1-8级)原件;残疾人身份证原件;

2、用人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的用人合同原件(含2020年);机关、事业单位残疾职工提供公务员登记表、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合同原件(含2020年);

3、从业残疾人员2020年1-12月份参加社会基本保险的证明材料原件;

4、用人单位2020年度发放残疾人每月工资相关原始记录资料。如银行打卡流水凭证或年内残疾人实际在岗所有月份工资发放签字名单原件(财务做账凭证)等;

5、已填写完成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6、企业申报材料信用承诺书原件;

7、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可在市残联网站“通知公告”栏或市税务局网站下载。所有年审资料均为原件扫描后上传至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网上申报系统,原件由用人单位自行保存,以备稽查。

三、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处理

对逾期未申请办理年审的单位,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不享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四、保障金缴纳对象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从业人员总数1.5%的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保障金。

五、保障金缴纳标准

保障金按2020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单位2020年应缴保障金=(2020年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1.5%-2020年本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20年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2020年征收比例:由税务机关另行通知。

2020年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月在职职工人数之和÷12。

2020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2020年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报缴纳

用人单位可选择网上或上门申报等方式如实申报并缴纳保障金,2021年具体申报缴纳时间由税务机关另行通知。

七、保障金减免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需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物决算报表),按规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对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保障金的缴费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税务局咨询服务电话:

沭阳县 88321920 泗阳县 85211661

泗洪县 86228432 宿豫区 84465881

宿城区 84380535 市经济开发区 84387702

残联咨询服务电话:

沭阳县 80906601 泗阳县 80703579

泗洪县 89882568 宿豫区 84285887

市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 84380869

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84357812 84357815

市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QQ群:575963735

市残联网址:http://www.sqdpf.org.cn/






 

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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