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委发〔2017〕7号《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南通军分区关于完善拥军政策增强军人荣誉感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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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南通军分区关于完善拥军政策增强军人荣誉感的实施意见






通委发〔2017〕7号    2017年2月12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增强军人荣誉感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全市进一步营造关心国防、尊崇军人的良好环境,切实增强军人使命感、荣誉感,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军区关于完善拥军政策增强军人荣誉感的意见》(苏发〔201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全民国防教育

(一)健全市全民国防教育委员会及办公室,建立军地合署办公机制。各地结合国庆、烈士纪念日,每年集中组织一次新婚夫妇向烈士献花活动。市级宣传媒体每季度开设一期国防教育专版或专题节目,市文化艺术团体等单位要搞好国防和军事题材的文艺作品创作、演出和出版发行。利用多种载体制作发布增强军人荣誉感自豪感为主题的公益广告,在城乡公共场所以及各类城市交通工具上设立或张贴国防教育和拥军宣传标识。(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市文明办、民政局、交通运输局、文广新局、科技局、旅游局、铁路办、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南通军分区政治部)

(二)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应将国防教育列入党委(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党政机关应每年结合开展的“军营一日”、军事演练活动,组织领导干部现地开展国防教育。党校(行政学院)要开设国防(人防)教育专题课程。(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党校,市民政局、人防办,南通军分区政治部)

(三)教育部门应通过相关课程渗透、综合实践活动以及知识竞赛、读书演讲、书画比赛等形式广泛开展国防教育,定期组织高等院校、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军训汇报展演。高中阶段学校每年国防教育不少于2课时,初中、小学阶段不少于1课时。(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民防局、团市委,南通军分区司令部)

(四)新兵入伍时,各地应当有组织地开展欢送新兵入伍活动,切实增强新兵光荣感自豪感。民兵预备役整组出队入队,预备役转服现役,要集中组织命令宣读、装备交接、授衔晋衔、宣誓等仪式。老兵退役后,各地应组织开展欢迎退役军人返乡活动,通过张贴宣传标语、召开返乡老兵座谈会等形式,宣传经济社会发展成绩、退役安置优待政策,介绍当地就业创业典型,鼓励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牵头单位:市征兵办、民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完善抚恤优待措施


(五)完善与南通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抚恤优待政策。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综合考虑优抚对象特点和所作贡献等因素,合理构建各类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的抚恤补助梯度结构,以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比例确定定期抚恤补助金发放标准。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省财政安排以外,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入伍所在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的士官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予保留,服现役期间除按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入伍前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成员资格予以保留。(牵头单位:市委农办;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七)严格执行上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随军前属于在编在岗公务员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随军前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应由驻地市、县人社部门推荐,由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实际和本人实际情况按规定安置;未就业的随军随队家属,市、县人社部门推荐安置到公益性岗位或企业等。各地要积极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随军家属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纳入我市自主创业政策支持范围,享受自主创业扶持优惠政策。各地应通过加强就业指导、举办专场招聘、加强职业培训,着力提升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南通军分区政治部)

(八)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有关规定,按军人所在单位或住地就近,由教育部门给予统筹安排,适当照顾。军人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时,符合优待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加分。(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南通军分区政治部)

(九)配偶随军并在部队和驻军所在地无住房且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军人家庭,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保障住房,应当优先安排。(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十)现役军人到本市医疗机构就医的,凭有效证件在普通门诊优先就诊。按照相关医疗保障政策,对驻通军队干休所离休干部及其遗属予以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远离军队定点体系医院的军人军属,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就近选择本市医院就医,相关费用按规定结算。(牵头单位:市卫计委;配合单位:市医保中心)

(十一)不断改善驻通部队道路通行条件,为部队增设站点或延伸公交线路至部队营区边界,方便官兵出行。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在本市凭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待:在车站、码头、机场等场所设立的军人购票窗口优先购票,残疾军人享受正常票价半价优待;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给予费用减免优待;参观游览市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公园、公办博物馆、国有单位经营的景点景区享受免费优待。(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旅游局、铁路办)

(十二)市区重点优抚对象乘坐市内公交车、参观游览市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公园、公办博物馆、国有单位经营的景点景区享受免费优待,享受水电燃气定额补助、数字电视主终端基本收视费减免20%优待。(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政府国资委、江苏有线南通分公司)

(十三)各地应组织重点优抚对象定期开展免费体检和巡诊服务。健全退役荣誉军人疗养制度,依托光荣院、疗养院、优抚医院等适宜疗养的场所,分期分批安排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建国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以及同期入伍的在乡残疾军人参加免费疗养活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十四)各级党委政府应在每年烈士纪念日、清明节,组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开展烈士祭奠活动,并邀请退役英模和英烈属代表出席。对获得二等功(含)以上或者相应奖励的南通籍军人、军人烈士,列入市、县(市、区)地方志及年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市党史办、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五)现役军人牺牲被评为烈士后,由市、县政府会同烈士生前所在单位按照《烈士安葬办法》,在烈士陵园组织安葬工作。未评定为烈士的牺牲军人骨灰,可按家属意愿免费安放在市、县政府指定的安葬地。(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南通军分区政治部,各县〈市〉区政府)

(十六)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和专职讲解员,将维修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组织收集、整理烈士史料。编纂烈士英名录。加强光荣室建设,着力完善硬件条件、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个人申请,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烈士遗属等重点优抚对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三、落实退役安置政策

(十七)严格落实中央军转安置政策规定,切实安排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坚决完成军转安置任务。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师团职军转干部,采取空出领导岗位、职数单列等措施确保军转安置。副师职军转干部安排为市级机关部门副处实职;相应安置正团职军转干部,采取按一定比例安排副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做法,通过“公开职位、量化积分、自主选岗、组织决定”的办法进行安置。对功臣模范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高危和特殊岗位,以及在一线作战部队工作的转业干部,给予特殊优待照顾。吸引军转干部到基层一线去干事创业。不断完善团职以下干部人才的合理配置。做好随调家属档案审核接收工作和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人社局)

(十八)鼓励符合我市安置条件的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纳入全市就业创业扶持体系。采取多种措施,为其择业创造条件。加大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办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帮助相关企业申报科技项目、人才智力项目,并在项目立项、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相关政策及时提供低息贷款,核发营业执照,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南通地税局、工商局)

(十九)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以及烈士子女士兵等四类重点安置对象,采取量化服役贡献、高分先选等方式进行安置,由市、县政府保障其岗位就业。各地应提供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用于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量化积分、阳光安置”;镇(街)专武干部、军分区、人武部职工和企事业单位武装部工作人员招聘时,优先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人中选拔任用;公安民警及同类工作性质的岗位,优先录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人;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辅助岗位设立和遇有空缺时,应首先用于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要按照过去3年每年平均招录职工人数5%以上比例,拿出工作岗位优先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全面落实同工同酬政策。(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编办、市政府国资委,南通军分区政治部)

(二十)大力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各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创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最高享受12万元低息创业贷款。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积极依托宣传媒体宣传拥军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国税局、南通地税局、工商局,南通军分区司令部)

(二十一)推进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模式创新,进一步抓好培训与就业对接工作。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政府指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或者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院校,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

(二十二)积极推行退役士兵“村官培养工程”,公开选聘优秀退役士兵充实到村(社区)一线工作,有条件的地方选聘数量不低于20%。(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民政局、人社局)

(二十三)各地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退役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进一步优化接收安置工作流程,丰富和完善服务保障内容,全面落实政治、生活待遇。按照安置地相关医疗保险政策,对军队离退休干部予以医疗保障待遇。(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医保中心)

四、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二十四)春节、八一期间和部队执行战备、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时,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走访慰问部队,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为现役军人家属、烈士家属制发光荣牌。具有本市户籍现役军人在部队当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官)的,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并组织“登门送喜”。驻通部队官兵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奖励标准与南通籍官兵相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五)各地要依法成立拥军优属社会组织,乡镇(街道)、城乡社区要建立完善基层拥军优属服务平台,发展壮大拥军优属志愿者和行业拥军优属队伍,积极开展军(警)企共建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和随军家属等拥军优属工作。积极成立拥军优属基金会,对特殊困难的现役军人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家庭进行帮扶救助,以及对在规定的艰苦地区、艰苦岗位服役或者在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立功受奖人员进行物质奖励。(责任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六)各地要大力推进“双拥在基层”活动,建立“军人家庭服务中心”、“拥军服务站”,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完善基层拥军服务制度,做到“六必访”(现役军人参战、抢险救灾、执行戒严等重大任务必访,探亲必访,重大节日必访,军属等优抚对象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困难必访,发生家庭、邻里纠纷必访,重病、住院必访)。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要定期组织党员干部、志愿者与军人军属、复转退军人等各类重点优抚对象结对帮困,开展上门服务、思想交流、精神抚慰、走访慰问等活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七)县、镇、村三级社会治理服务平台和12348司法行政服务平台,通过设立拥军维权窗口、开通军人家庭法律咨询热线、开设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军人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帮助调解纠纷,维护军人军属家庭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配合单位:市司法局、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二十八)每年开展多种形式的军地青年联谊活动,为军人婚恋牵线搭桥。(牵头单位:市妇联;配合单位:团市委、市民政局)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九)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完善拥军政策、增强军人荣誉感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党管武装工作述职考核,纳入双拥模范城创建考评工作,细化内容、量化指标、强化考核,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注重发挥典型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对实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褒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牵头部门: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南通军分区政治部;配合部门:各相关部门)

(三十)军地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建立完善沟通协商、信息通报、督查推进等相关制度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矛盾问题,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各牵头单位要积极主动,抓紧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各参与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牵头部门:市民政局;配合部门: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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