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发〔2021〕9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发〔2021〕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27日
青岛市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为深化提升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加快建设服务航运贸易的金融中心、面向国际的财富管理中心、全球创投风投中心和未来金融科技中心(以下简称“四个中心”),根据《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促进金融资源聚集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以下补助:
1.一次性补助。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
2.经济贡献补助。按照青岛市支持财源经济发展相关财政政策执行。
(二)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1.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500万元;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300万元;对保险公司一级分公司,补助200万元;对证券公司一级分公司,补助100万元;对其他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补助50万元。
2.对银行、保险公司在青设立的业务总部、职能总部、全国性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补助300万元;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在青设立的业务总部、职能总部、全国性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补助100万元。
(三)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全国性金融领域行业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1.对全国性金融领域行业组织,补助200万元。
2.对全国性金融领域行业组织在青设立的办事机构及专业委员会,补助100万元。
(四)对符合前款(一)(二)(三)条件的机构,自建、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由机构注册地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五)我市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的,按其新增资本扣除政府出资的0.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六)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持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业务牌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由机构注册地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七)经市政府批准,对体现财富管理特色、对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有重大意义的机构和项目,参照本政策给予适当奖励。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对“四个中心”建设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金融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八)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引导驻青金融管理和监管机构确定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每年根据工作量和绩效完成情况给予奖励。
(九)优化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环境。高标准建设特色金融园区、金融聚集区。优化重点项目审批流程,最大限度压缩开发、建设、注册等审批环节和时间,支持项目早落地、早建设、早投入使用。
(十)促进金融资源聚集所需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对驻青金融管理和监管机构的奖励从市本级金融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二、促进资本市场壮大
(一)对拟在国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本市企业,根据企业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补助,累计不超过400万元。对通过“借壳”“买壳”等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给予4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市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给予400万元一次性补助。在境外股票交易所主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募集资金1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以上的,根据募集资金汇回市内的金额,给予最高400万元一次性补助。在此基础上,鼓励区(市)出台更大力度的扶持企业上市政策。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1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企业,实现境内主板市场转板的,参照上市补助给予累计不超过40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鼓励区(市)对“四上”企业改制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对在我市注册设立的创投风投机构,按照我市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相关政策措施给予补助。
(五)促进资本市场壮大所需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三、促进金融科技发展
(一)对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相应的协会、附属机构在青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科技研发、运营、测评、标准认定等法人机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落户补助。
(二)对金融机构总部在青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科技子公司,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新引进的获得B轮及以上风险投资、估值在5亿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对符合前款(一)(二)(三)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自建、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由机构注册地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五)促进金融科技发展所需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四、促进金融创新实践
(一)设立金融创新贡献奖。对驻青金融管理和监管机构,在推进青岛金融业发展,支持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上合示范区和青岛自贸片区建设,争取国家重大金融政策支持,改革完善金融体制机制,引进重要金融项目和金融资源等方面作出重大创新和突出贡献的,根据综合评定予以奖励。
(二)设立金融创新成果奖。对在支持实体经济、社会保障、重点经济功能区建设、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拓宽融资渠道、强化金融科技应用、提升金融服务效能、推动“四个中心”建设以及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进行产品、技术、服务和模式等创新的成果予以奖励。
金融创新成果奖设一等奖2个,各奖励50万元;二等奖6个,各奖励30万元;三等奖10个,各奖励20万元。根据评审情况,金融创新成果奖可设提名奖。金融创新成果奖由注册在青岛市符合条件的主体进行申报,不接受个人和外地机构申报。同一申报主体,申报金融创新成果不超过两个。
(三)促进金融创新各奖级允许空缺。奖项所需资金从市本级金融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五、促进金融人才发展
(一)对经评选认定的山东省及青岛市金融人才,给予一定补助,并协助办理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
(二)对重大金融项目的人才支持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商定。
(三)促进金融人才发展所需补助资金从市本级金融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六、附则
(一)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所称“金融科技企业”,是指从事金融领域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前沿科学技术研发和成果应用的法人机构,提供包括智能信贷、信用甄别、风险管理、资产定价、市场营销、支付结算、智能投资顾问等技术服务,且此类服务收入占企业主营收入比例不低于50%;所称“体现财富管理特色、对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有重大意义的机构和项目”,是指经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认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的机构和项目;所称“政府出资”,是指市、区(市)财政直接拨款。
(二)享受本政策的金融机构和市场机构,工商注册和税务关系均应在青岛,应承诺10年内持续开展经营且不迁离青岛市,如迁离的,需全额退还享受的政策补助资金。对给青岛市金融生态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金融机构和市场机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三)本政策措施的奖补时间与《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18号)接续,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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