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发〔2021〕6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穗人社发〔2021〕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方人才市场:
因《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6〕21号)已到期,根据《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 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6〕674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 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穗人社函〔2018〕3563号)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加快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应纳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和优化档案管理服务流程,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政策规定开展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相关工作。按照《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6〕674号,附件1)规定,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失业登记在有效期内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人事档案属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应纳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各区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推进落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工作,做好人事档案管理相关政策的衔接,进一步提升档案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二、统一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经办规范。各单位要按照《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 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穗人社函〔2018〕3563号,附件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经办规范”有关要求开展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推进办事材料标准化,实现档案公共服务同一事项、同一流程、同一标准。
三、推进档案信息化管理和数字化加工。各单位要按照《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加快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各区实际,做好使用全省统一建设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各项准备工作。在全省档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完成建设前,仍使用当前系统功能开展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业务。同时,各区应进一步推进档案数字化加工,分批有序完成纸质档案整理、扫描、图像处理、数据储存挂接与备份等工作,支持初步形成省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数字资源库,配合实现全省个人档案“统一标准同一数据库”。
四、完善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制度。根据《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 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6〕674号)规定,各单位可向同级财政申请有关经费,按档案管理标准配置档案库房、服务场所和信息系统等硬软件基础设施。
附件:
1.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 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6〕674号)
2.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 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穗人社函〔2018〕3563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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