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府办发〔2021〕9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的通知》
黔南府办发〔202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3日
黔南州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扶持措施(试行)
为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吸引更多平台经济企业落地黔南,加速发展、形成集聚,推动黔南州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在《黔南州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基础上,制定本试行措施。
一、适用范围
(一)本措施适用范围为工商、税务、统计登记在黔南州境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平台经济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
(二)本措施所称的平台企业是指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双边或多边用户提供交易和服务,具备开放、共享、集聚资源等特征,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二、扶持措施
(一)加大优质平台企业引进力度。
1.新引进的优质平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或应用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正常运营半年后,按照其设备购置、关键应用技术及软件委托开发投资(按当年市场价评估)的5%给予补助,每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加大规模以下平台企业培育力度。
2.对入驻国有性质办公用房的,每年给予房屋租金全额补贴;对租用民营性质办公用房的,按15元/月/平方米给予房租补贴,补助面积按企业正式员工每人15平方米计算。每户平台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9万元。
3.企业自用宽带租赁费享受每年60%的补贴,最高累计不超过10万元,并协调通信运营商给予宽带租赁费用最低折扣。
(三)加大规模以上平台企业扶持力度。
4.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并按要求入规入统的平台企业,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对积极配合新增入规入统的平台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5.年纳税额较上年增加6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税收增量部分的20%、30%、40%作为企业奖励。
(四)加大特色平台企业发展力度。
6.对服务外包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由州级政策性担保公司给予2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建设或1000万元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且用于平台项目建设或流动资金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补贴,每户企业每年累计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7.对电商平台类企业,实现黔南州实物类产品外销且年网络零售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或在黔南州缴纳税收5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8.对金融结算平台类企业,在黔南州建立本地化金融结算平台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9.对文化创意平台类企业,按照企业云资源租用费的50%给予补贴,每年每户企业补贴费用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0.对网络货运平台类企业,仅按本条扶持政策进行奖励。企业认缴注册资金在300万元及以上,每两个月缴纳税额(含网络货运企业及为会员代征代扣的各项税金)在2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以下扶持:
(1)财政奖补。以货物运输缴纳税额为基础,按现行财政体制,将州、县(市)留成部分用于扶持企业。两月一兑付,每个单月底前拨付前两个月(以缴纳税收时间为准)90%奖励资金,剩余部分次年进行结算。
(2)贡献奖励。对在网络货运平台开展互联网金融、保险等增值服务且纳税贡献较大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其贡献给予额外的资金奖励,奖励政策由企业所在县(市)另行制定。
(3)税务试点申报服务。提供相关税收政策服务,辅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申报手续,规范开展网络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业务。
(五)构建平台经济发展生态。
11.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每年择优评定一批平台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良好、创新示范性强的平台示范企业,给予表彰,并向社会公布。
12.人才奖励。平台企业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1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及技术骨干人员,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州级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13.子女教育保障。上述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1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及技术骨干人员子女按照学校属地管理原则,由州、县教育部门根据学位空缺情况安排就近入学。
14.社保服务。企业在黔南州注册后依照属地原则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15.证照办理服务。对来黔南投资平台经济的企业,提供平台经济所需证照办理及政策兑现过程中的服务工作。
三、兑现流程
(一)平台经济政策兑现流程。
除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财政奖补政策外,对符合扶持政策支持条件的平台企业,实行“一年一兑付”的奖励制度。具体流程如下:
1.印发通知。每年一季度由州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大数据局)印发政策申报通知。
2.申报初审。平台企业按要求向属地大数据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县(市)人民政府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初审,并报州级复审。
3.复审评定。州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完成复审;报州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评定。
4.公示兑现。评定结果在黔南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州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5个工作日内下文并兑现。
(二)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财政奖补流程。
1.企业资格认定。网络货运企业向州交通运输局提交奖励扶持资格认定申请,并于每个单月15日前将认定意见、当年绩效目标、纳税凭证报州大数据局。
2.缴纳税额核定。州大数据局每个单月15日后将申报材料报州税务局核定,州税务局于2个工作日内向州大数据局提供企业分级(州、县)纳税情况统计表,州大数据局将奖补核定表分送各级(州、县)财政部门。
3.奖补资金拨付。州、县(市)财政局收到奖补核定表后于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州、县(市)两级应奖补资金划拨至州大数据局,州大数据局将奖补资金划拨至企业,并于次年年初完成年度绩效目标评价。
四、其他事项
(一)除本措施第10条(1)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州、县(市)留成部分分别兑现,第12条由州级全额兑现外,本措施涉及的各类奖励资金,由州、县(市)按2:8的比例进行兑现。州级资金纳入黔南州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各县(市)根据实际,做好相应资金配套。
(二)本措施如与相关政策重复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原则上获得本措施扶持的企业5年内不能将注册地迁出黔南州。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恶意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州大数据局将相关材料抄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本措施执行期三年,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20年4月15日印发的《黔南州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废止。措施试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则从其规定。执行期结束后根据平台经济发展情况对该措施另行调整。
(五)本措施由州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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