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2006〕20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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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







中府〔2006〕2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积极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畅通人才引进渠道,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为建设“两个适宜”和谐中山、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人才智力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人才引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人才引进范围

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国内人才均可依法在中山自主择业或创业,按本规定办理引进手续。适合引进人才条件:

(一)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效益性的技术或科技成果,且年龄在50岁以下;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年龄在50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年龄在45岁以下;

(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特殊专业技能并经用人单位1年以上(以购买社会保险时间为准)聘(试)用表现优秀,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

(五)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无违反计划生育、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记录。

二、创新人才引进机制

(一)以刚性流动方式引进人才。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完善管理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使各类人才通过干部调动、干部身份大学生接收等途径到我市就业、入户。

(二)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人才。完善《中山市聘用人才工作证》制度,凡不迁户口、不转移行政关系,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或聘用)合同,并符合办理《中山市聘用人才工作证》条件的,可到市人事部门申领办证。持证人员在聘期内享受与本单位同类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职称评聘、参加各种评比和享受奖励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待遇;家属就业,子女入托(学)、出国(境)旅游、培训和办理工商登记等享受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同等待遇;可申办港澳通行证、驾驶证;可在我市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市级科技项目资助,申请发明专利,申报科技进步奖励,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

(三)以智力引进方式引进人才。完善人才、智力、项目相结合的引进机制,采取项目合作、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贸结合、人才租赁以及联建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等方式引进智力,吸引拥有科学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掌握高新技术及紧缺专业知识的高层次人才到中山工作、创业。

(四)采取特殊政策引进紧缺人才。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被原单位作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的,若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按工作调动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自动离职或除名前的工作时间和来我市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五)加大力度引进技能型人才。围绕建设产业强市及我市优先发展行业的需要,通过录用、招聘和调动的方式,将掌握先进生产工艺,具备技术创新能力、科研开发能力、经营管理能力、营销策划能力、资本运营能力等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型技能人才吸引到我市工作。技能人才引进和管理按中府办〔2005〕115号文执行。

三、放宽人才准入限制

(一)实行先入户后就业。对愿意到我市工作而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实行“先入户,后就业”办法,直接办理接收手续,户口迁入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的人才集体户。落实工作单位后,其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口或单位所属镇区的人才公共户。如果当事人在中山有直系亲属或房产的,也可以入中山家庭户口。

(二)鼓励已在我市工作的人才落户就业。对已在我市工作,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国家承认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市外户籍人才,经本人申请,市人事部门核准,凭社保缴费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或镇区人才公共户。

(三)吸引真才实学人才。对我市企事业单位聘用经半年试用合格,具有真才实学的各类人才,经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公安部门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对已应聘来中山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文艺表演、体育竞技专长的市外人才,也可以直接入户,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给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四)设立人才集体户或公共户的部门和镇区必须按规定准许符合条件的人才入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人才入户或向入户人才收取抵押金。

(五)引进人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按中府办〔2005〕114号文执行。

四、优化人才环境

(一)设立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拔尖人才管理及人才信息库建设等。

1、博士研究生来我市择业的,择业期间给予其本人每月2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期不超过6个月。

2、新调入我市落户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5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安家补贴:两院院士30万元;长江学者20万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15万元;正高级职称、博士后、博士研究生10万元。安家补贴分3年支付,每年支付总额的三分之一,由市财政负担。支付期间调离我市的,余额部分不再计发。

3、新调入(受聘)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3年内可享受工资外津贴,遂月发放:两院院士每月3000元;长江学者每月2000元;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每月1500元;正高级职称、博士后、博士研究生每月1000元。所需费用由市财政负担。

4、企业新引进副高级职称和硕士研究生在单位工作期间,3年内可享受工资外津贴每月150元,逐月发放,所需费用由企业所在地的镇(区)负担。

5、按本意见引进的人才的工资待遇可以放开,除公务员按规定发放外,可实行协议工资或期权制等分配形式,本着从优确定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引进的人才协商确定。

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的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制定实施。

(二)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积极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优秀人才。设立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鼓励、支持和协助我市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博士后工作站,为新设工作站提供专项经费15万元的资助。每年为每名在站工作的博士后提供3万元的研发经费和12000元的生活补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籍可以随其一起迁移。为在站博士提供博士后公寓及配套生活设施。在我市博士后工作站期满出站并留在我市工作的博士后,发放10万元的安家费,分3年支付。支付期间调离我市的,余额部分不再计发。

(三)加强人才载体建设。加快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升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引进大企业、大项目,形成产业优势,使之成为人才集聚的重要载体。提高工业园区建设水平,创新专业镇发展模式,优化产业集群发展,实现项目与人才的同步引进,同时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重要载体;扩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使之成为高尖端人才的孵化器;加快企业研发中心和社会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吸纳更多高层次专业人才。

(四)加强人文环境、法制环境和公共服务环境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积极营造大胆创新、敢于争先和博爱宽容的人文环境;加快人才工作建章立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人才的合法权益,努力形成保障有力的法制环境;加强公共服务建设,在图书资料、网络信息、医疗保健、子女就学教育等方面,为人才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

五、完善人才引进配套服务

(一)进一步落实人才公共户政策,加强和完善镇区人才公共户管理。按照市公安局、人事局《关于建立人才交流管理中心集体户和各镇区人才公共户的通知》规定,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分别设立集体户,各镇区设立人才公共户。

(二)大力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按照“控制总量、突出特色、提高档次”的原则,结合我市组团式发展总体规划,制订《中山市人才市场发展总体规划》,把人才市场的设置、布点列入组团式发展的配套措施。办好基础性人才市场,大力培育发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新技术人才等专业化人才市场。健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与政府公共服务相配套的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人才市场服务体系。

(三)加强人才引进需求预测。根据我市人才发展规划和人才供求状况,按照实用性、指导性、适度超前性原则,每年制订《中山市人才需求目录》,建立定期发布制度,逐步形成人才需求预测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有序地流动,指导全市人才引进与就业工作,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宏观管理作用。

(四)加快全市人才供求信息系统建设。通过人才网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相连接,建立长期的人才供求信息合作通道。完善人才市场网络服务体系,为用人单位提供快捷的人才信息服务。广开渠道引进人才,有针对性地选择国内高校较集中的城市举办专场招聘会,适时组织用人单位赴海外和港澳地区招聘高层次人才。要与海外的留学生组织、国外人才中介机构和华侨华人团体建立合作关系,畅通留学生及海外人才智力的引进渠道。

(五)建立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合组织部门及政府发展和改革、人事、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计生、经贸、文化、卫生、教育、外来人口管理等相关部门,协调人才引进管理等方面工作,确保我市人才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畅通各种人才引进渠道。

(六)科学合理使用人才。知识和人才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主要推动力,人才资源已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各镇区、各部门及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本意见,以增加我市人才总量和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为重点,增创我市人才竞争新优势。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引进优秀人才并充分发挥现有人才的作用,做到合理使用、人尽其才。

本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相关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本市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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