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才办〔2010〕1号《中山市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导向目录制定发布暂行办法》
中山市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导向目录制定发布暂行办法
中人才办〔201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现人才开发与产业结构、岗位需求的紧密对接,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订《中山市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导向目录》(以下简称《人才导向目录》)应当根据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目标和各单位人才需求实际,以企业和研发机构人才需求为主,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综合调研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逐步建立体现中山特色、行业需求和岗位特点的科学规范的人才开发体系。
第三条 《人才导向目录》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会同市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拟订或修编。
第四条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人才导向目录》的审议和发布工作。
第二章 起草制订
第五条 《人才导向目录》拟订、修编单位应根据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对紧缺适用人才的实际需求,于9月前向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提出关于拟订、修编下一期《人才导向目录》的工作建议。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后,正式启动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人才导向目录》拟订、修编单位应在有关研究报告和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中山实际,形成讨论稿。
第七条 《人才导向目录》拟订、修编单位应组织专家对讨论稿进行讨论,并形成征求意见稿。
第八条 《人才导向目录》拟订、修编单位应将征求意见稿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上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条 《人才导向目录》拟订、修编单位应在充分尊重各类不同意见的基础上,汲取其合理成分,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第十条 《人才导向目录》拟订、修编单位应在11月前将《人才导向目录》送审稿提交至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附上所收集到的各类意见,并解释采用或不采用的主要原因。
第三章 审批发布
第十一条 《人才导向目录》的审查,采取专家技术审查和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合规性审查方式。
(一)专家技术审查,主要根据经济发展、产业需求、人力资源开发等因素,从理论层面上把握《人才导向目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提出技术审查书面意见。
(二)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合规性审查,主要从《人才导向目录》的完整性、系统性以及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三)专家技术审查和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合规性审查应于11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 《人才导向目录》拟订、修编单位应根据专家技术性审查意见和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合规性审查意见,对《人才导向目录》进行修改和完善,于12月前形成报批稿。
第十三条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对报批稿进行最后审核,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委托市人才办于次年1月前向各主要媒体及网站公开发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人才导向目录》每两年修订、发布一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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