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府〔2016〕8号《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梅市府〔20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统筹层次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直、县(市、区)分别统筹。国家、省有规定或条件成熟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二、关于职业年金单位缴费
市本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实行实帐积累;各县(市、区)自行确定本地区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方式,并将确定的缴费方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关于个人缴费本息的处理办法
符合粤府〔2015〕129号文第十一条第(三)项第2款规定应退回的改革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在退休前发放本人。市本级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于2016年12月前分期分批发放;各县(市、区)自行确定本地区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发放的时间。
原实行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的记账利率与实际利率不同产生的利息差额,由各统筹地区财政负担。
四、关于经办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
(一)中央、省属(不含省垂直管理一级预算单位)驻梅单位由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二)市直单位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三)县(市、区)所属单位由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五、关于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所在地县级社保费征收机构征收。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5日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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