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21〕159号《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江门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21社保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缴费比例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8-10 20:33:05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江门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21社保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缴费比例的通知





江人社发〔2021〕159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2号,以下简称“粤人社发〔2021〕32号文”)的精神,2020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7647元,第二类片区(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为6597元。按照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21社保年度(即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缴费比例公布如下: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7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212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1号)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机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所在片区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2021社保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2941元(7647元×300%,精确到元位),缴费基数下限为3958元(6597元×60%,精确到元位)。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缴费比例为20%。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2941元(7647元×300%,精确到元位),缴费基数下限为4588元(7647元×60%,精确到元位);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

二、工伤保险


2021社保年度,我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缴费费率按《关于公布2021社保年度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2941元(7647元×300%),下限为4588元(7647元×60%,精确到元位)。

三、失业保险

2021社保年度,我市用人单位应当以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我市所在片区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即19791元(6597元×300%,精确到元位)。缴费比例按《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4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8号)、《关于实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浮动费率的通知》(江人社发〔2017〕6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组织并为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依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统计局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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