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公(法)字〔2016〕276号《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深圳市住建行政执法与公安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意见》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深圳市住建行政执法与公安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意见
深公(法)字〔2016〕276号
为加强我市住建系统与公安机关在住建领域涉刑案件的协作和配合,加大对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的刑事追责、刑事打击力度,构建住建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体系,进一步提高住建领域行政执法效能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威慑、打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建行政执法与公安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成立住建系统与公安机关执法协作领导工作机构
市公安局与市住建局联合成立执法协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公安局与市住建局执法协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甘桂平担任组长,市住建局副巡视员钟晓鸿担任副组长,市公安局法制处、治安巡警支队、刑警支队、经侦支队、消防监管支队及各区(新区)分局,市住建局法规处、质安处、物业处、市场处、燃气处、保障署及各区(新区)住建部门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在市公安局法制处、市住建局政策法规处设办公室,由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陈湘滨、市住建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高尔剑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住建行政执法与公安刑事司法衔接协调,组织落实等相关工作。各区(新区)公安分局、住建局要参照市局做法,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日常办公机构,加强对所辖区域住建领域涉刑案件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合协作。
市公安局法制处与市住建局政策法规处,作为全市公安机关和住建系统衔接中枢机构,全面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住建行政执法与公安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各区(新区)公安分局法制部门、各区(新区)住建局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所辖区域内的有关住建领域涉刑案件的协作处置工作。
二、建立联络和案件咨询工作机制
(一)建立专人负责的市、区联络机制
按照市、区(新区)住建部门与市、区公安机关领导小组工作架构,市、区(新区)各成员单位应指定2名相对固定的联络员,建立专人负责的对口联络机制,确保部门间信息交换、动态管控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联络员具体负责信息通报、案件(线索)移送、联合查处的交接协调,负责组织联席或会商会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协调解决和情况上报等工作。联络员要做到保持通讯畅通、信息通报及时、联合查处沟通协调高效、案件(线索)移送交接规范。
(二)建立案件咨询机制
市、区(新区)住建部门与市、区公安机关领导小组成员之间应通过联络机制加强日常信息交流,住建部门可以就住建领域涉刑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证据固定保全等问题咨询同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或其他成员单位;公安机关可以就刑事案件办理中的涉及住建领域的专业性问题咨询住建政策法规部门或各成员单位。提出咨询的机关应当填写《案件咨询工作函》(见附件2),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咨询机关;被咨询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正式书面答复。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在双方协商的期限内给予正式答复。
三、完善案件移送接收工作机制
(一)明确案件移送标准
住建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具体移送标准详见《住建领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标准》(附件1)
(二)明确移送案件管辖
住建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遵循属地管辖原则移送有关案件。市住建局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可根据需要移送至市公安局或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区公安分局;各区住建部门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至同级区公安分局。
(三)规范案件移送程序
住建部门按以下流程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1.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住建部门执法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分管局领导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移送主要证据材料,其他证据材料可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2.住建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1)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附件3);
(2)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3)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4)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5)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规范案件接收程序
公安机关按以下流程接收住建部门移送的案件:
1.住建部门在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前,应当先将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等材料通过工作联络机制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市住建局可根据需要向各区公安分局法制部门移送案件)。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于2日内按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明确接收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同时制作《移送案件接收通知书》(见附件4),分送移送案件的住建部门和接收案件的公安办案部门。
《移送案件接收通知书》由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发,收到通知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接收移送案件及相关材料,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收。
2.住建部门持《移送案件接收通知书》及全部移送案件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进行初查。经审查认为符合移送要求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接收,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认为材料不全或者需要补充其他材料的,应当在接收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住建部门在3日内补正,在住建部门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收移送案件。住建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相关材料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可将有关移送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案件的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可在有关材料收集齐全后重新移送公安机关办案部门。
3.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住建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6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住建部门。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在3日内送达移送案件的住建部门。
5.对住建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达移送案件的住建部门。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同时向住建部门提出书面建议。
(五)及时录入两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
公安机关与住建部门在涉刑案件移送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要求,使用深圳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将查办案件、移送案件、办理移送案件及移送案件的处理结果等相关情况及时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四、健全案件联合查处工作机制
(一)联合查处案件启动条件
住建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启动案件联合查处机制:
1.具有明确线索且有初查材料证明,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2.违法犯罪事实清晰,但犯罪嫌疑人不明、需要控制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可能逃匿的;
3.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复杂、牵涉面广,可能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4.在定性或者法律适用方面争议较大的;
5.需要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收集相关证据等其它需启动联合机制的情形。
(二)联合查处案件启动程序
对符合案件联合查处机制启动条件的,住建部门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专人负责,核实情况后制作《商请联合查处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函》(以下简称《商请函》,附件5),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调查取证等情况,报经住建执法单位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后24小时内与同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联络员沟通,并发送《商请函》和有关材料。情况紧急的,住建部门可口头商请,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在收到《商请函》,24小时内按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明确具体联合查处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并将《商请函》等有关材料移送至公安办案部门。公安办案部门收到《商请函》2日内反馈是否联合查处的意见;情况紧急的,可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征询有关办案部门意见后,立即直接作出是否联合查处的意见,并通知住建部门。同意联合查处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办案民警与住建部门制定联合查处方案,确定联合查处时间、方法等具体事宜;认为不适合联合查处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书面回复住建部门。
联合查处原则上实行同级联合的办法。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和住建部门也可以根据案情需要指定下级部门管辖。
(三)联合查处案件职责分工
在联合查处过程中,住建部门负责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录音、拍照、摄像、取样或监测,做好有关证据的收集工作;必须进行技术鉴定、评估的,委托相应机构鉴定、评估。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根据案情需要,对涉案人员组织开展询问、查询、调取证据材料、制作笔录等工作。对现场调查确定有犯罪事实发生的,情况紧急或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启动刑事案件调查措施。
五、建立住建部门报案处置绿色通道工作机制
市、区(新区)住建部门在行政执法现场发现的,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且有重大犯罪嫌疑人需要尽快采取措施的,应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相关报案的,必须第一时间出警,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及时调查取证,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城市公共安全。
住建部门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可通过联络机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对于报案处置不及时、不规范、推诿敷衍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可视情况启动内部执法监督程序,及时予以督导纠察。
六、建立执法协作联席会商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市、区(新区)住建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执法协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应有市、区住建部门与公安机关分管领导出席,相互通报住建行政执法与公安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整体情况、涉刑案件移送查处等打击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其他重要执法信息,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对需要双方协作处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双向沟通和协商,达成协作共识;对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统一工作思路,共同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二)不定期会商制度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为增进了解、达成共识、加强协作,根据以下情况之一的,同级住建部门与公安机关适时启动会商程序:
1.联合查处案件过程中出现重大疑问或存在不同意见的;
2.住建部门自行查办的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需要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处置的;
3.住建部门对涉嫌犯罪案件查处完毕,拟向公安机关移送的。
根据市、区(新区)住建部门职责分工,对市住建局管辖范围内的涉嫌犯罪行为,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公安局协商解决。对区(新区)住建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涉嫌犯罪行为,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区住建部门会同所在区公安机关协商解决。区(新区)住建部门会商难以解决的案件,提请市住建局会同市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双方联合打击住建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长效机制,对于防止质量安全事故,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住建部门、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强力推进。
(二)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业务交流。
通过市、区(新区)多层级联合培训、相互派员培训等形式,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等方面培训,提升查处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水平。各级住建部门和公安机关还应加强业务咨询和交流。
(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住建部门、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紧密协作,发挥优势,形成打击住建领域犯罪行为的合力。上级住建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抽查下级住建部门和公安机关案件查办情况,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四)积极协作配合,维护社会稳定。
案件查处过程中,出现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挠的,或者住建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遇到恶意阻挠、恐吓或者暴力抗法的情况,公安机关积极响应,联动配合;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在办理过程中引发不稳定因素或群体性事件的,由住建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互相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维稳处置工作。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住建部门、公安机关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加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措施、行动和成效。要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统一对外宣传口径,依法将查处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向社会公布,达到惩处违法犯罪行为、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
(六)建立奖惩机制,提高执法效率。
各级住建、公安部门要将本部门查处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联合执法情况等纳入本系统目标考核,组织开展年度表彰奖励工作,有效调动执法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对违法犯罪案件该查不查、该移送不移送,或者干扰案件查处,甚至包庇纵容的,要依法追究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点击下载】
1.住建领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标准
2.案件咨询工作函
3.移送案件接收通知书
4.移送书参考模板
5.商请函参考模板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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