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自贸临管规范〔2021〕2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自贸临管规范〔2021〕2号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家、上海市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相关规定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沪自贸临管经〔2019〕12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加快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若干政策》(沪自贸临管委〔2020〕493号)等文件精神,鼓励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内企业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增强创新活力,根据国家、上海市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对象
企业研发创新机构是指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取得创新成果,形成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设立的隶属于企业的技术研究和开发机构,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认定的企业研发创新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技术研究院、检验检测中心、计量测试中心等企业或企业内设研发创新机构。
第三条 基本条件
申报认定为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临港新片区“7+5+4”前沿产业体系导向,且工商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实际经营地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内的科技型、研发型、创新型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属于上一年度及当年度国家及《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或淘汰类领域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五)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新设立注册企业无此要求)未发生下列情况: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理;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存在走私行为;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获得临港新片区高新技术企业及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的企业,适用简易程序,纳入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认定管理。
第四条 指标要求
申请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认定,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新设立企业当年度)的研发费总额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3%或者经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额达3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无销售收入且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超过2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可不受上述研发费用比例和营业收入比例限制)
(二)企业具有高水平的研发项目带头人,及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研发、实施人员队伍,企业上一年度(新设立企业当年度)的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0人,其中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和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不低于5人。
(三)企业上一年度(新设立企业当年度)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5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且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四)企业拥有集中固定的研发创新场所,研发创新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报认定为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认定申请报告;
(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认定申请表;
(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评价材料;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上一年度企业(新设立企业当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第六条 申报通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申报及认定工作,申报时间以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申报认定为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的企业,需根据管委会提供的账号和密码登录“临港新片区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服务系统”进行线上申报,网址为:http://p.lgxc.gov.cn/views/ca/portal/login。
第八条 认定程序
1、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结合年度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工作重点,按程序编制发布认定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受理方式等具体要求。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申报企业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负责。
2、企业根据临港新片区公开发布的年度申报认定通知,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系统在线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按照“一次不跑”、“不见面受理和审批”的原则全程“网上”申报。
3、各镇政府、开发公司、园区等单位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预核,重点审核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和齐全性,并给出预审建议。
4、临港新片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科技创新发展中心)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核,重点审核申报材料详细信息、现场勘察情况、项目查重,并给出初审建议。
5、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负责组织企业申报的评审或综合评定工作。
6、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相关技术、财务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申报认定进行评审评定,评审评定可采取材料审核、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并给出相关结论报告等。
7、根据评审评定情况,通过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项目联审会、报批程序等确定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名单。
第九条 公示、颁证和认定有效期
经审核确定的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名单,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公示期结束后,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确定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名单,并向企业颁发证书。
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认定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条 自评估及提交材料
有效期内的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每年开展自评工作,企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年度工作总结;
(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评价材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具体自评估的指标体系和评价工作要求等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另行发布相关通知明确。
第十一条 验收和续评
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三年有效期满后,将开展验收和续评工作,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具体评判标准为:
(一)综合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综合评价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综合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为基本合格;
(四)综合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撤销其认定资格;综合评价结果基本合格的,由新片区管委会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在的镇、开发公司、或园区负责督促并指导整改;综合评价结果良好及以上的,直接续评为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
第十二条 调整
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所属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事项调整的,由新片区管委会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在的镇、开发公司、或园区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并定期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撤销
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资格:
(一)年度自评估、三年期满后的综合评价不合格;
(二)未按时递交评价材料;
(三)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企业知识产权情况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认定指标;
(四)所属企业被依法终止;
(五)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所属企业涉嫌税收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商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实际经营地任一迁出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的;
因上述第(五)、(六)项情况被撤销资格的,自企业被撤销资格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认定。
第十四条 责任义务
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努力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和工作制度;
(二)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三)加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对企业研发创新机构的负责人、研究与开发人员、管理人员开展相关培训;
(四)配合推广企业研发创新机构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奖励政策
经认定的企业研发创新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及临港新片区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相应的奖励和政策支持,相关实施细则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
在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认定、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立即撤销其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认定资格,且自撤销资格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国家、市级及新片区各类企业研发创新机构相关的认定。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将记录企业认定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提供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七条 实施日期和应用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13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实施期间若部分条目发生调整,以补充文件或新制定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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