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自贸临管委〔2020〕493号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加快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若干政策》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加快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若干政策》的通知
沪自贸临管委〔2020〕493号
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临港新片区各镇、各开发公司、各有关单位: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加快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若干政策》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2020年第1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7月10日起正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7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加快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加快提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创新策源能力,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和高新产业融合发展,不断拓展充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沪自贸临管经〔2019〕12号)(以下简称“1+4”促进产业和科创发展政策)等文件内容,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一)为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主营业务符合重点产业导向的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
(二)在临港新片区计划注册成立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
(三)在临港新片区工作、创业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科技人才。
二、支持类别与内容
(一)支持提升创新策源能力
1、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机制现代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对经认定的新片区新型研发机构创新经费支持和管理方式,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连续稳定支持。对纳入市级的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市级支持经费1:1的配套资助。
2、支持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其中:
(1)对新片区内企业获批设立的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落地新片区的,三年内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
(2)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核心产品和关键技术课题研究,经评价为优秀的课题研究成果,参照投入费用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单个课题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其中:
(1)鼓励科技成果拥有方等将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给新片区内企业(与转让方无关联关系)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拥有方按照该项科技成果实际许可、转让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企业对科技成果进行中试、试制、试运行,经事前备案立项后对同一项目三年内给予项目总投入最高50%的资金扶持、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3)对各类主体的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转化相应科技成果在临港新片区落地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对该完成人在新片区成立公司后,前三年在新片区实际发生的项目研发经费投入按50%予以补贴,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支持争取科技创新奖励,其中:
(1)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进步奖励的企业,按国家或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在上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获得“优秀”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创新创业主体发展
5、支持初创型企业发展。对新片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在孵企业,按照年度发生的创新创业成本,两年内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
6、支持小微企业能级提升。对通过引进关键技术和设备等途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其项目投资额最高2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迁入注册登记并纳税在新片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受其实际经营地限制享受《“1+4”促进产业和科创发展政策》中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认定支持奖励。
8、加大创新创业团队和优质项目的支持力度,其中:
(1)对获得市级(省部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项且入驻新片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项目团队,两年内每年给予5万元的无偿资助。
(2)加大对《“1+4”促进产业和科创发展政策》中对于创新创业企业的支持力度,对获得市级(省部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项且在新片区注册公司并实际运营满一年的公司,经评估给予其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奖金的奖励1:2配套,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在其初期创业的前两年给予单个项目前期创业投入资助,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支持创新生态环境建设
9、支持知识产权申报,其中:
(1)对获得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知识产权授权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每项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资助,同一单位和个人年度累计资助不超过10万元。
(2)对通过PCT专利申请或巴黎公约途径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给予每项最高不超过4万元资助。
10、支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健全,其中:
(1)支持国内外有影响力的科技服务机构落地新片区,经认定三年内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对新片区内科技服务机构为新片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三年内按服务绩效给予资助,每家机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企业或创业团队使用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科技创新资源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所产生的研发服务费用,按照市级认定的科技创新券补贴额度核定费用给予1:1配套资助,市级和新片区两级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有效服务金额。
11、支持国际协同创新,其中:
(1)支持新片区内企业、科研院所等相关机构设立海外技术转移中心、海外研发中心、海外创新中心,经认定三年内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同一机构在两地以上分别设立的,最多支持一次。
(2)支持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和跨境创新合作业务。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转移方式引进国外机构的先进技术,或通过股权并购等其他商业合作方式引进国外科技公司创新业务产品,并新设项目公司等实体机构落地新片区的,给予新设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金20%的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12、大力营造创新创业氛围。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新片区创新创业氛围,其中:
(1)对未实现预期目标、但有重大探索价值的科技创新项目,经组织专家评议认定,可继续支持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研究。
(2)对未实现预期目标、但有重大市场应用价值的成果转化项目,符合条件的通过适当资助方式支持承担单位继续开展产业化开发。
(3)对创业失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评定具备继续创业能力且仍留在临港新片区内创业,可以给予企业最高30万元的无偿创业资助,对特别优质的团队和创业者还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连续稳定资助。
三、附则
(一)以上政策及支持措施的实施细则、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另行制定发布。对特别重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加大支持力度。
(二)本政策资金来源为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本政策条款若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三)享受政策的机构和个人应书面承诺,自享受政策的年度起应在临港新片区持续经营5年以上,期间不改变在新片区的纳税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迁离临港新片区的,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四)本政策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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