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21〕20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厦府〔2021〕206号
为落实中央、省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将本市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我市市、区人民政府均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该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申请人已经向该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该部门继续办理。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区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含辖区内市公安局专业分局)及其直接管理的公安派出所、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及其他事项。
三、市、区人民政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转送时间不计入本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四、自2021年10月1日起,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作出行政行为,在告知、告示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救济权利时,应明确指引其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使人民群众广泛知悉本通告,便于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六、其他未尽事项由厦门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各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和咨询电话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9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各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和咨询电话
一、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
不服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桥隧大队、机动大队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向设在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便民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8号,咨询电话:0592-5866156)。
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168号一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92-5812866。
三、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湖里区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161号信访大楼一楼,咨询电话:0592-5722751。
四、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集美区司法局,地址: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行政复议接待室(337室),咨询电话:0592-6371658。
五、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海沧区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二路1号,咨询电话:0592-6583398。
六、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地址:厦门市同安区凤山路93号,咨询电话:0592-7020959。
七、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街道祥福路2005号,咨询电话:0592-7889135。
八、各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便民受理点由各区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外公布。通告2021年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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