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发〔2021〕19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三批)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三批)的通知
青政发〔2021〕1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政府研究确定了《青岛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三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9日
青岛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三批)
一、鼓励支持扩大制造业和技术改造投资
1.通过财政奖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智能家电、高端装备、新材料、高端化工等产业领域实施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可适当加大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制定5G基站建设补贴政策,发布2021年度5G基站设施建设任务清单、5G基站设施公共资源免费开放清单、5G基站设施保有协调清单、5G基站设施电费协调清单,加快全市5G基站建设进度,争取年内完成1万个基站建设任务。(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3.推动特色产业集群发展,通过财政奖补方式支持智能家电、轨道交通装备等国家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补链强链。(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
4.支持重点产业链引进尖端技术人才,在“十强”产业和未来新兴产业领域,对上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重点企业中,年薪高于100万元的研发一线人员,由各区(市)按照省级政策给予奖励。每年组织实施六批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积极争取研发费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5.对原依法取得用地范围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6.对属于国家、省、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标准确定出让底价。各区(市)可参照《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产业发展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执行项目范围并实行动态调整,实施灵活的用地政策,为企业直接降低用地成本。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多种供应方式,有效降低制造业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对以弹性年期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按照实际出让年期占最高出让年期的比例确定,出让期届满且达到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对符合全省产业布局和新旧动能转换“三个坚决”要求的“两高”行业企业,实施技术产品升级、环保节能改造、安全水平改造等不新增产能、不增加能耗煤耗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受“两高”项目准入政策限制,依法依规予以核准备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统计局、市行政审批局)
9.建立工业运行和技改投资常态化评价通报和奖励约谈机制,以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规模以上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增速2项指标为依据,每月通报增长及排名情况。根据山东省执行情况对应抓好督促落实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0.鼓励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市、区(市)两级政府相关部门依托专业服务机构,广泛开展存量基础设施项目梳理工作,建立本市基础设施REITs项目储备库,确保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入尽入”。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创新投融资模式,优化资本结构,盘活存量资产。运营期分红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列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证监局、青岛银保监局、市税务局)
二、充分激发社会消费潜力
11.支持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落实中央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推广。扩大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鼓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邮政快递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环卫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10%。(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邮政管理局)
12.根据充换电站专项规划,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优化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布局,原则上按照50公里间距在市内主要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充电设施;提高市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各级旅游景区等场所已建成公共充电站(桩)管理维护水平,确保充电桩完好可用率不低于95%;支持通过合作经营等模式降低充电设施运营成本。(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青岛供电公司、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青岛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3.降低新能源汽车用电成本,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5年年底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延长电动公交汽车低谷电量奖励政策执行时间,对2021年至2023年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每使用1千瓦时谷段电量,分别给予0.91千瓦时(2021年)、0.78千瓦时(2022年)、0.65千瓦时(2023年)的谷段电量奖励,奖励电量用于抵扣峰段(优先)和平段电量,降低电动公交汽车用电成本。(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4.支持发展汽车消费金融,规范汽车消费贷款办理流程,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执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合理确定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牵头单位:青岛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5.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农业观光的单位和个人,直接用于采摘、农业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整治和改造废弃土地发展的乡村旅游项目,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乡村旅游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16.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落实好2021年1431万元中央补助资金,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支持力度,重点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17.加大文化行业减税降费力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广告业和娱乐业继续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执行时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对电影放映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时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时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18.加快发展养老产业,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用好中央“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预算内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转型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设施按每张床位2万元、旅居型养老服务设施按每张床位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
19.组织企业参加“山东制造网行天下”对接活动,创新开展“品牌之都·工匠之城”制造宣传活动,举办“青岛品牌日”活动,提高企业品牌价值。(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0.对符合条件的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用户开展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其电力储能技术装置低谷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3分(含税)。(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1.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步行街入选省级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对新列入试点的步行街,市财政给予100万元财政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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