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办发〔2020〕65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嘉兴市本级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引导纳税人树立“亩均论英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嘉兴市本级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推进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适用对象
市本级区域〔含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单位)。
三、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及税额标准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嘉政发〔2013〕75号)执行。即: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
一级地段:市区中环路以内加上东延伸地段(中环东路、广益路、庆丰路、平嘉湖围地)、南延伸地段(中环南路、玉泉路、由拳路、泰宁路围地)、西延伸地段(中环西路、新塍塘、三环、桐乡大道围地);二级地段:一级地段之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区以及各建制镇在镇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规划建设区;三级地段:一、二级地段之外的区域。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
一级地段为每年每平方米12元,二级地段为每年每平方米8元,三级地段为每年每平方米4元。
四、工业企业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根据经信部门当年公布的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A、B类的企业,按其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给予100%、80%的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C、D类的企业不予减免。其中,亩均税收低于10万元的不得按A类给予减免,亩均税收低于5万元的不得按B类给予减免,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该标准。
五、非工业企业(单位)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非工业企业(单位)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适用对象不包括:石化、电力、邮电通信、烟草、银行、保险等行业及房地产业、建筑业;使用土地在1亩以下的非工业企业;税务非正常户、当年新办和注销的纳税人及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由税务部门以上一年度纳税人亩均实缴税金为主要评价指标进行初评,在此基础上结合“鼓励提档”“一票否决”,综合评价确定ABCD四个类别。综合评价结果为A、B、C类的企业,按其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给予100%、80%、50%的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的企业,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以上一年度纳税人亩均实缴税金为主要评价指标进行初评。
纳税人亩均实缴税金在所有参评企业平均亩产税收300%以上(含)的,初评为A类;200%(含)至300%的,初评为B类;100%(含)至200%的,初评为C类;100%以下的,初评为D类。
(二)“鼓励提档”和“一票否决”的情形。
1.鼓励提档类。
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升一个档次享受差别化减免政策:
(1)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属于市服务业领军型企业、市十佳创新企业、市年度服务业社会贡献度百强民营企业、占地面积较大的市级以上重点专业市场;
(3)本年度物流企业绩效评价中被评为A类且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的物流企业可作为差别化减免综合评价的A类纳税人享受减免政策。
2.一票否决制类。
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D类企业,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因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省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处罚,或受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累计罚款超过50万元的;
(2)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年内受到2次(含)以上非事故类行政处罚的;
(3)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并受到处罚的;
(4)发生Ⅳ级(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5)本年度物流企业绩效评价中被评为D类的物流企业;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亩均税收”相关指标。
1.税金。指纳税人实际入库的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统计口径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纳税人通过自行申报(含自查补交)实际缴纳的相关税费。
2.土地面积。指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其中,有产权证而证载面积与实际占用面积不符或无产权证而实际占用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三方共同确认应税土地面积。
3.特殊情况处理。“一企多地”的,应按纳税主体合并土地计算该企业的亩均实缴税金;“一地多企”的,各入驻企业缴纳的税金可合并统计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上,作为亩产税收贡献。
六、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嘉兴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审定纳税人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作方案、实施办法的制订、调整以及纳税人综合评价结果的复核,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各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审核本区域纳税人年度综合评价结果。
(二)市级相关部门职责。
市经信局牵头做好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并提供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清册(含企业亩均税收情况)。
市科技局负责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市服务业领军型企业、市十佳创新企业、市年度服务业社会贡献度百强民营企业名单,以及本年度物流仓储企业绩效评价中被评为A类和D类的物流企业名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维护《亩产税收企业地理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受到省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处罚,或受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累计罚款超过50万元的企业名单。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年内受到2次(含)以上非事故类行政处罚的非工业企业名单。
市税务局负责提供上一年度企业税收缴纳清册以及具体减免政策的解释与实施。
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工作的审计监督。
其他未列明的部门和单位在市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协助或提供有关资料要求时,应当予以配合。
七、其他规定
(一)市本级范围内所有行业纳税人房产税减免参照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原则执行。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企业,按其全年应缴纳的房产税给予50%的减免,减免的金额上限为100万元(含);综合评价结果为B、C和D类的企业,一律不予减免房产税。
(二)纳税人上年度发生税务稽查罚款超10万元以上的,不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并将根据上级政策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方案中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期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四)《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135号)及配套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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