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法〔2021〕162号《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自中法〔2021〕162号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税务局:
经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研究决定,现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为困境企业重整创造条件,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涉税辅导
税务机关应人民法院、管理人和预重整企业的请求,可以为破产企业管理人和预重整企业开展预重整工作提供专业的涉税辅导。
二、欠缴税费及滞纳金债权
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欠缴税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偿。
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费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破产案件受理后因原欠缴税费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破产清算程序结束后,破产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所欠缴税费及滞纳金的部分,由税务机关依法依规进行核销。
三、非正常户的解除
债务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影响企业破产处置的,管理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债务人非正常户认定,并提交人民法院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债务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印章。管理人未全面接管债务人印章和账簿、文书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并同时将说明送交人民法院备案。
税务机关在收到管理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后,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全面接管债务人印章和账簿、文书的,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就非正常户期间的纳税义务向税务机关说明并申报;未全面接管债务人印章和账簿、文书的,管理人应就相关情况及未接管原因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非正常户期冋有纳税义务的,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处理。对产生的罚款,应及时缴纳;对产生的在破产案件受理以后的税费、滞纳金,应及时缴纳;对产生的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税费、滞纳金,可以由税务机关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申报完成后,税务机关依法解除其非正常户认定。
四、债务人票据的使用
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债务人(纳税人)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申领发票,并按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开具、保管发票。申请书可使用债务人公章或管理人印章?
五、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
人民法院栽定宣告企业破产后,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管理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备案,无需提交附列资料。
对于经营期内未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预缴申报,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以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淸算所得,期间不需要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自淸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完成清算申报。
六、破产重整及和解事项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盜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优恵政策。
管理人认为企业符合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咨询或者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做好政策辅导或者落实。
七、重整与和解中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对于破产企业根据资产处置结果,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认可的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确定或形成的资产损失,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的,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八、重整企业税务登记信息变更
企业重整过程中,因引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工商信息变更情况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无需工商部门变更信息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九、纳税信用修复
债务人纳税信用修夂纳入信用管理的债务人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完成债务人纳税信用修复。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符合有关规定的,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可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
十、税务注销
管理人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清企业注销登记前,应当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手续,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及时出具清税文书。
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管理人认为破产企业符合房产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由有关机关依法核准。
十二、税款入库与退库
在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时,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配的裁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中发现破产企业有可以申请退税的情形,应当告知管理人。
十三、税务机关对债务人釆取强制措施的处理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对债务人财产解除强制措施。
2.人民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强制措施并已依法解除的税务机关按照原顺位恢复相关强制措施。
十四、处置财产产生税费的处理
在破产程序中因处置债务人财产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属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依法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其他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被处置不动产权属证明,出让方、受让方身份信息等材料,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按时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十五、纳税申报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债务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案件受理后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十六、僵尸企业处置的税收政策
僵尸企业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本实施意见未涉及的税种按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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