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规〔2017〕1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深府规〔2017〕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7〕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优先、更加突出的位置。创新宏观调控方式,把稳定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区间调控的下限,完善以就业为底线的宏观调控体系。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在重大项目引进落地过程中,重点考虑带动就业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经贸信息委、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金融办、投资推广署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与促进就业协同。保持和发挥转型升级的先行优势,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培育扶持力度,积极组织实施产业专项扶持计划。进一步拓展科技、产业与金融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提升我市新兴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促进产业升级与扩大就业数量、提高就业质量协同发展。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大力发展研究设计、现代金融、文化创意、科技服务、商贸会展、现代物流、全域旅游、养老服务、健康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稳步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完善多元化产业体系,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大力推进绿色经济发展和绿色技术应用,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经贸信息委、民政局、财政委、人力资源保障局、文体旅游局、卫生计生委、交通运输委、金融办等负责)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认真落实国家、省和本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继续严格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加大力度培育“专精特新”小微企业进入更高层次梯队。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鼓励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支撑、信息化应用、融资等公共服务。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推动开放共享一批基础性专利或购买一批技术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市经贸信息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创新委、财政委、地税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深圳国税局等负责)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四)支持新兴业态发展。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确定我市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重点任务,加快法规政策标准动态调整,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优先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的支持机制,推动数字经济、分享经济、平台经济、创意经济、智能制造经济等蓬勃发展。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秉持“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给予发展空间,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财政委、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等负责)
(五)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我市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条件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国家、省部署探索适应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进一步研究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对吸纳新就业形态人员量较大的用工平台的监测和服务,引导和支持更多劳动者参与新业态的就业创业活动。不断完善“网上社保”服务,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委、住房建设局等负责)
三、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六)优化创业环境。持续推进“双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深入推进“放管服”和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全力推进政务服务“八个一”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切实精简优化办事流程和创新服务方式。推动就业创业文化建设,大力弘扬创新创业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市编办、政务办、经贸信息委、发展改革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等负责)
(七)发展创业载体。加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建设,推动老旧商业设施、工业厂房、仓储设施转为创业孵化基地或众创空间,打造一批高水平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鼓励各类创业载体适应市场需求探索接地气、具实效的孵化服务模式,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政策扶持和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专业指导服务。(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等负责)
(八)拓宽融资渠道。综合运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等多种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环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担保和增信手段,丰富创业企业质押贷款、信用贷款、浮动利率贷款等金融信贷产品。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长时间调整为3年,个人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3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300万元。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灵活高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委、人力资源保障局、深圳银监局等负责)
四、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九)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健全涵盖校内外各阶段、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促进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继续开展“展翅计划”,拓宽大学生就业创业平台。支持高校设立公共就业创业指导站,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一线、中小微企业就业,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等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探索建立社会化就业创业服务政府采购机制,鼓励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积极参与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时间,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简化留学人员学历认证等手续,降低服务门槛,依法为全国重点引才计划引进人才及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教育局、经贸信息委、公安局、财政委、民政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等负责)
(十)健全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异地务工人员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技能培训,重点加强新生代农民工岗前培训。适应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创业特点,推进职业培训对新生代农民工全覆盖,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落实国家东西部就业扶贫协作部署,健全技能精准扶贫对接机制,开展贫困家庭学生入读我市技校专项帮扶。继续深入推进对口支援地区扶贫工作,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支持力度,帮助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贫困劳动力在深稳定就业。(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委、经贸信息委等负责)
(十一)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以就业为导向,探索建立对失业人员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范围外其他项目的适应性培训办法,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在本市未曾缴交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市“农转居”人员除外)的年龄在16至30周岁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青年的就业见习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2500元,其中见习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承担,余下部分由财政承担。适当提高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的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按规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奖励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岗位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900元,社会保险补贴仍为我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交标准的100%。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面向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进行托底安置。加强困难人员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委、市残联等负责)
(十二)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继续实施阳光安置,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技能培训新模式,强化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适时组织针对退役军人的灵活多样、富有特色的专场招聘会。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鼓励和引导退役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民政局等负责)
五、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十三)强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深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健全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更好发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加快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深入实施高技能人才创新计划,推进“鹏城工匠”“技能菁英”工程,探索深圳特色“双元制”职业教育路径,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开展劳模(职工)创新工作室创建创新活动。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落实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更多培训机会,使劳动者有更多动力进行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市教育局、财政委、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等负责)
(十四)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完善补贴标准,简化审核流程。创新培训模式,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券发放试点。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的政策,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委等负责)
(十五)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机制。适应劳动者多层次就业需求,不断健全均等化、专业化、智能化服务体系,提高劳动力匹配质量和效率。研究制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硬软件配备标准指导意见,建设功能先进服务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服务标准和项目,推进服务对象、服务网络、服务功能全覆盖。合理布局服务网点,在各级服务大厅开设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专区,夯实服务功能。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制定能力提升计划,通过组织定期轮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全面提升工作人员能力和素质,加快建设职业指导人员、职业信息分析师等专业化队伍,探索建立持证上岗制度。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在基层配备职业指导、创业指导等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创新就业创业服务模式,加强各项服务措施的衔接配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委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十六)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项目化,将有相同服务需求的劳动者组织到相关服务项目中,运用专业化服务技术和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围绕就业创业工作重点,统筹开展贴近群众需求的专项服务活动,形成规模和示范效应,树立服务品牌。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互联网+就业创业服务”,构建基于实体大厅、网上平台、移动应用、自助终端等全市统一的一体化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委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十七)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积极创建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进一步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促进妇女、残疾人等公平就业。加强平等就业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定期推送已取得健康体检服务备案的医疗机构信息,为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提供依据。(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妇联、市残联等负责)
六、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十八)强化政府责任。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下同)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充分发挥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联动、形成合力。按照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委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十九)狠抓政策落实。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以适当方式予以激励;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委、监察局等负责)
(二十)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为加强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做好宏观经济运行分析工作,为就业形势分析提供参考依据。(市统计局、教育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保障局、经贸信息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等负责)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