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办〔2021〕7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新能源渣土车推广实施方案郑州市推广使用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新能源渣土车推广实施方案郑州市推广使用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政办〔2021〕73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新能源渣土车推广实施方案》《郑州市推广使用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8日
郑州市新能源渣土车推广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大战略部署,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序开展新能源渣土车推广工作,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21年大气、水、土壤、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办〔2021〕15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照《郑州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工作任务,加快推广使用新能源渣土车,使新能源渣土车成为本市建筑垃圾清运行业的主力车型,力争2021年底新能源渣土车总数达到1000台。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领,示范带动
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通过实行路权开放和增时作业、不受大气污染管控限制、设置减排奖励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示范带头使用新能源渣土车、加快充换电设施建设保障等措施,引导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自愿淘汰燃气渣土车,购买新能源渣土车。
(二)市场运作,企业自愿
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大力宣传发动,引导鼓励新入市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自愿购置新能源渣土车,在新能源渣土车运力满足市场需求后,科学进行调控。
(三)依法合规,循序渐进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统一流程,有序推进。视新能源渣土车充换电等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市场接受程度、车辆技术迭代情况等,循序渐进推广。
三、工作任务
(一)政策引导
1.开放路权和增时作业
新能源渣土车在运输建筑垃圾时,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早晚高峰期时间外,其他时间均可运营,且不受本市大气污染管控的限制。
确需在禁行区域和时间内通行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通行证件,并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公安部门在为新能源渣土车办理通行证时提供通行便利。
燃气渣土车的运输作业时间按现有规定执行。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控尘办,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2.鼓励更新
鼓励现有的建筑垃圾清运企业于2021年12月31日前按照“退一进一”政策,自愿淘汰燃气渣土车,购置新能源渣土车,由相关部门制定《郑州市新能源渣土车减排奖励办法》并实施奖励。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3.市场准入
鼓励有意向、有实力的经营者购置新能源渣土车,成立新能源渣土车清运企业,在符合行业管理要求,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后,从事建筑垃圾清运。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二)示范带动
各级财政及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中应明确优先使用新能源渣土车,逐年提升新能源渣土车的运输作业参与率。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郑州地铁集团,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三)配套服务
加快充电桩、换电站等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在渣土车主要运输线路两侧、城市出入口等附近区域规划建设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充电桩、换电站等配套设施,满足新能源渣土车用电需求。
1.制定充换电等配套设施规划。根据新能源渣土车充电、换电需求,规划新能源渣土车充电桩、换电站等项目选址。
牵头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2.推动充换电等配套设施建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充电桩、换电站等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定,加快建设充电桩、换电站等配套设施。大力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充电桩、换电站等配套设施建设与运营,鼓励建筑垃圾清运企业利用渣土车停车场自建充电桩、换电站,满足新能源渣土车充电、换电需求。郑州供电公司开辟充电桩、换电站建设的报装、供电绿色通道。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建局,郑州供电公司,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3.落实充换电等配套设施补贴。按照国家、省、市对充电桩、换电站建设和充换电运营等有关奖补规定,对建设充电桩、换电站和充换电运营等给予补贴。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四)规范运营
购置的新能源渣土车应为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产品公告,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等国家强制性标准及行业管理要求的车辆。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五)手续办理
1.统计。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渣土车清运企业到所在辖区进行申报。各开发区、各区负责收集辖区内新能源渣土车清运企业的基本情况(见附件),并报送至郑州市推广新能源渣土车工作领导小组。
2.选购。各开发区、各区通知新能源渣土车清运企业选购新能源渣土车。
3.办证。购置新能源渣土车的新能源渣土车清运企业,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新能源渣土车的相关手续。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淘汰车辆过户、新车上牌、车辆年检年审、车辆入市电子通行证。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业人员资格证》。
城管部门负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市政府成立郑州市推广新能源渣土车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建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资源规划局、郑州地铁集团、郑州供电公司等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市城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相关政策、标准、方案的制定,重要问题的协调统筹,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考核等工作。
(二)完善机制
建立会商研究机制,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督促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研究解决问题,保障新能源渣土车推广实施工作进度。完善市区两级渣土车运输联合执法机制,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城管部门等开展联合执法,做好新能源渣土车推广后的执法管理,严厉查处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行为。
(三)夯实责任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辖区的新能源渣土车推广实施方案,逐步淘汰现有的燃气渣土车,全面实施新能源渣土车推广工作。重点做好淘汰与更新过程中的政策解读与服务支持,强化辖区内建筑垃圾清运企业的日常监管及安全维稳工作。
(四)督导奖惩
新能源渣土车的推广事关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大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成员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行动迟缓、推诿扯皮、工作不力、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发现弄虚作假的,严肃处理;对工作中实绩突出,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五)宣传引导
全面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平台广泛开展社会宣传,不断营造新能源渣土车推广的浓厚氛围。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要做好舆情研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密切关注社情民意,做好风险防范,及时疏导化解矛盾,防止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市各县(市)、上街区、航空港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新能源渣土车清运企业基本信息统计表
新能源渣土车清运企业基本信息统计表
报送单位(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及联系电话: 日期: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属辖区 | 地址 | 法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计划购置新能源渣土车数量 | 车辆停放场地及附属设施(包括办公场所、维修保养场所、会议教育培训场所、驾驶员休息场所、就餐场所等)的基本情况 |
1 | |||||||
2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备注:报送单位为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为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郑州市推广使用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大战略部署,不断改善城市居住环境,解决重污染天气条件下传统柴油混凝土运输车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问题,有序推进我市推广使用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更新替代工作,按照《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21年大气、水、土壤、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办〔2021〕15号)要求,结合我市混凝土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推进市委、市政府“3+2”新能源车替代工作,落实郑办〔2021〕15号文件中明确的目标任务,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智慧运营、稳妥过渡”的原则,通过加快充电桩建设、实行路权开放和增时作业等综合性措施,鼓励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替代柴油运输车,达到减少重型货车氮氧化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的目的。2021年底前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总数达到1000台以上,逐步实现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替代传统柴油运输车。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政策引导
1.自2021年12月10日起,全市新增的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及时到市城建局报备,并接入“两个禁止”信息服务平台,对新增的非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不予接入“两个禁止”信息服务平台。
牵头单位:市城建局
2.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早晚高峰期时间外,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在其他时间均可运营,且不受本市大气污染管控的限制。确需在禁行区域和时间内通行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通行证件,并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为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办理通行证时提供通行便利。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自2021年12月10日起,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本市主城区四环(含)以内除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外,禁止燃油混凝土运输车通行。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公安局,各开发区,各区县(市)
4.按照自愿淘汰的原则,对购置未满6年的、在2021年度自愿淘汰的柴油混凝土运输车,给予淘汰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牵头单位:市城建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示范带动
1.自2021年12月10日起,各级财政及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中应明确优先使用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运送混凝土。自2023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及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运送混凝土。
牵头单位:市城建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区县(市)
2.自2021年12月10日起,申请商品混凝土行业环保绩效A、B级(民生保障类)的混凝土生产企业,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应达到企业混凝土运输车辆总数的50%以上;2022年底前,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应达到企业混凝土运输车辆的80%以上;2023年底前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应达到100%。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未达到以上比例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予通过环保绩效A、B级(民生保障类)的审核认定。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三)依法推进
1.混凝土生产企业、混凝土运输公司及个人购置的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应属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产品公告,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2.购置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的混凝土生产企业、混凝土运输企业及个人应及时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的相关手续。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淘汰车辆过户、新车上牌、车辆年检年审、车辆入市电子通行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业人员资格证》。取得以上证件后应及时接入郑州市“两个禁止”信息服务平台,纳入行业监管。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属于严重超载超限的大方量混凝土运输车,要加大执法力度。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区县(市)
(四)配套保障
1.引导相关车辆生产企业提高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保障我市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市场需求。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2.采取以利用社会资本为主的建设方式,投资建设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充、换电站;大力引入社会资本开展充、换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省、市对建设充换电设施的有关奖补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予以奖补。2022年底前基本形成能满足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充、换电需求的充、换电网络。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郑州市推广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由市城建局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相关政策、标准、方案的制定,日常工作的协调统筹。各相关成员单位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推广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区县(市)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依法依规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制定本部门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推广实施方案,做好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等工作,各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法,依法处罚,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完成年度任务。
(三)加强督导考评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相关责任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行动迟缓、推诿扯皮、工作不力、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程序通报表扬。
(四)广泛宣传引导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各区县(市)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平台广泛开展社会宣传,营造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替换、推广工作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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