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人社〔2021〕126号《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交通运输局丽水市水利局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交通运输局丽水市水利局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丽人社〔2021〕12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维护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关于铁路、公路、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参保扩面。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及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等建设项目(标段,下同)的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单位,下同)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在其企业注册登记地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使用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流动就业从业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从业人员),应以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已在施工企业、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不再纳入建设项目参保范围。
二、合理确定缴费标准。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项目工程总造价(中标价或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缴费。
基准缴费比例按照总造价中人工成本占比和统筹区五类行业基准费率之积确定。其中,人工成本占比按15%确定。根据现行行业基准费率规定,统筹区上年度基金支付能力在8个月以下的,基准缴费比例为2.4‰;统筹区上年度基金支付能力在8个月以上的,基准缴费比例为1.65‰。行业基准费率如有调整,基准缴费比例相应调整。
施工企业上年度在本市竣工(交工、完工,下同)项目基金待遇总支出占对应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度的比例(以下简称支缴率)出现下列情况,本自然年度内新参保建设项目缴费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缴率为80%-150%或上年度无竣工项目的,执行基准缴费比例。
(二)支缴率为80%以下的,下浮至基准缴费比例的80%执行。
(三)支缴率为150%-200%的,上浮至基准缴费比例的120%执行。
(四)支缴率为200%以上的,上浮至基准缴费比例的150%执行。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初核定各施工企业上年度竣工项目支缴率,待遇支出统计截止至上年度12月底,截止期后一个年度内有新增待遇支出的,待遇支出纳入施工企业当年度竣工项目支缴率核算。
三、加强参保动态管理。施工企业应当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项目内部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不得单独参保。建设项目因增加、减少工程量或其他原因导致决算金额与中标价或合同金额存在差额,施工企业应在决算后30日内凭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项目原缴费比例办理补缴或退费。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及时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推送季度竣工项目信息。
四、规范开展业务经办。施工企业应当在参保期限内对全部按建设项目参保人员实施动态实名制管理,按规定做好用工登记工作,在开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花名册。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增减变化或未申报花名册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应及时补充申报。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待遇中,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按照工伤发生时上年度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核定。已在施工企业、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其工伤认定、待遇标准等以用人单位参保执行。
五、防范化解基金风险。各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伤基金的定期测算分析,加大基金预测、预警和风险研判力度,针对基金情况及时采取申请省级调剂金、安排财政补贴等形式,保障基金支付安全,防范基金运行风险。
六、深化协作联动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数据互联互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备案审批、开工竣工、参保缴费、安全生产等数据共享机制,为推进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工作提供保障。各统筹区要依托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人力社保、应急管理、工会、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基础数据分析比对、工伤隐患排查整改、示范引领和奖惩激励、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工作成效考核评价等机制,在工伤预防领域推动形成更高水平、更高效率的部门协作。
七、持续推进政策宣传。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各部门积极开展建设项目工伤政策宣传和培训,运用各类形式和载体,充分宣传建设项目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项目全参保、干活要打卡、咨询找社保”的特点,提升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意识,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执行。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丽水市水利局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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