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通〔2021〕2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郑政通〔2021〕22号
为巩固我市高污染燃料污染治理成效,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市内五区(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和四个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开区)的全部行政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范围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我市执行Ⅲ类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指下列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油料等常规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禁燃区工作职责
(一)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各种违法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二)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应组织辖区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禁燃区各项工作;要大力宣传禁燃区工作要求,畅通举报热线,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工作。
(三)上街区、中牟县、巩义市、登封市、新密市、荥阳市、新郑市政府,应结合辖区实际情况,依法划定本辖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公布实施。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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