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22〕7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资本市场发展专项奖补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版全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资本市场发展专项奖补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2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资本市场发展专项奖补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8日
洛阳市资本市场发展专项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资本市场改革各项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作用,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五年行动计划(2019-2023)的通知》(洛政办〔2019〕31号)精神,结合资本市场改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企业境内上市支持。我市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按照通过河南省证监局辅导验收、通过发行审核、上市交易三个节点,对申报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企业境外上市支持。我市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的,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上市交易两个节点,对申请上市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企业挂牌支持。支持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称:四板)挂牌。
1.在新三板基础层成功挂牌的,给予30万元奖励。
2.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加快培育转板,对经在基础层培育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3.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
4.在四板交易板挂牌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外地上市企业迁入支持。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地(洛阳行政区域之外)上市公司迁址我市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变更的,给予一次性6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并购重组支持。我市上市公司成功实施并购重组洛阳市域外企业,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并购金额5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1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300万元。已享受《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高成长性企业提质倍增计划推进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21〕34号)中并购重组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八条 股权投资支持。各类私募基金和投资公司给予我市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支持的(不包括投资设立基金),按照其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项最高奖励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要求和程序
第九条 原则上每年4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县区金融工作局申报。5月31日前,县区金融工作局对本地区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后,向市金融工作局进行申报。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市财政局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计。审核结果在市金融工作局官方网站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报送审核意见,待市政府同意后,由市金融工作局直接向申报单位履行拨付手续。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企业境内上市奖励,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河南省证监局出具的辅导情况的无异议函、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出具的受理函、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结果公告、中国证监会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北沪深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证明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二)申请企业境外上市奖励,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文件、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证明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三)申请企业挂牌奖励,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受理函及同意在基础层或在创新层挂牌的函、企业在新三板实现层级变化的证明文件、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四)申请外地上市公司迁入奖励,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的证明材料、5年内不迁出的承诺书、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五)申请并购重组奖励,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并购重组双方企业营业执照、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且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六)申请股权投资奖励,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私募基金或投资公司在国家发改委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证明文件、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证明文件、投资合同、支持企业明细(包含被投资企业名称、注册地、投资金额、期限、退出方式等)、资金入账凭证、工商变更证明材料、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将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列入部门年初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工作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保证奖补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市金融工作局按照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实施绩效监控,年度结束后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部门绩效评价基础上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年度预算资金相衔接,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对虚报材料,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财政部门要追回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其违规信息报送信用平台,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畴。严重失信主体或被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单位,当年及之后2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项目,不得申报本办法规定的奖补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为做好政策延续,对于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项目,应在2022年申报奖励。已享受《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资本市场发展专项奖补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9〕70号)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和投资公司须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且在国家发改委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管理。私募基金的奖励对象为该支基金的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支持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项目。原《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资本市场发展专项奖补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9〕70号)同时废止。
全文下载: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资本市场发展专项奖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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