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公积金管委规〔2022〕1号《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2-14 10:11:10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榕公积金管委规〔2022〕1号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房住不炒”定位,支持缴存职工改善住房需求,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调整福州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房的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40%。申请组合贷款购房的,参照商业银行首付款比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任一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结清后即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自住住房。

三、在福州以外的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福州户籍职工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职工在偿还首期购房贷款本息后的当月即可办理委托还贷。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福州铁路分中心、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福建能源集团分中心可参照执行。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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