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文〔2022〕1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郑政文〔2022〕16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9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健全政府依法决策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组建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团队。市司法局以集体名义发挥内部法律顾问作用。
内部法律顾问从市政府工作部门公职律师和其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并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中择优选任。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在政府已经担任法律顾问或者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外聘法律顾问按照公开公正、自愿有偿、平等竞争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组织推荐、个别邀请的方式,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律师事务所等单位遴选法学专家和优秀律师担任;必要时可以聘请全国知名法学专家或省会资深法律实务专家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
市政府法律顾问由市政府颁发聘书,每届任期3年。
第三条 内部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取得公职律师资格,或者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虽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但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经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或者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三)具有15年以上党政机关法律事务工作经历,现任或曾任正科级以上职务;
(四)近3年连续考核为称职以上。
第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非中国共产党党员原则上应为现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受过系统法学专业教育,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享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法学专家应当从事法律教学科研工作15年以上、具有法学博士学位及教授等正高级职称,并曾获得省部级社科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律师应当执业15年以上、获得法学学士以上学位,具有一级律师职称或者曾获得全国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遵守宪法和法律,未受过刑事处罚、党政纪处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五条 法律顾问为市政府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政府立法项目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审核及修改;
(三)参与重大项目洽谈以及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的起草、论证、审核及修改;
(四)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五)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重大突发案(事)件、群体性案(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六)协助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积极参与政府公共法律服务;
(七)需要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特定事项的有关会议,参与该特定事项涉及单位组织的相关调研、论证;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相关程序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等;
(四)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查证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五)外聘法律顾问获得相应的工作报酬;内部法律顾问享受相应的工作补助。
第七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工作秘密等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漏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或者从事与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不得从事损害市政府合法权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七)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法律顾问可以采取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工作例会以及开展调研等方式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市政府可以通过使用书面函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咨询有关事项。
第九条 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或者受市政府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时,应在要求的时限内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出具署名的法律意见,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负责。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统筹考虑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研究领域和执业履历等因素,合理、均衡安排工作任务。必要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请法律顾问之外的专家或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第十条 市政府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一)讨论、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之前,或者签署重大合同、洽谈重大合作项目、处置重大突发案(事)件、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及处理其他重大疑难法律问题时,应当安排法律顾问参与,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二)起草、论证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参加,听取其法律意见;
(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全部或者部分法律顾问认为有关决策事项不合法不合规的,应当通过组织座谈研讨等方式充分研究论证。经论证确属不合法不合规的,应当及时纠正,不得强行决策、作出决定,在决策过程中采纳或者部分采纳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反馈;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选任、协调、监督、服务、考评以及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等工作。
市司法局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具体职责,定期听取法律顾问对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建议,完善工作程序和机制,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如实记载其履行职责情况。
对法律顾问工作实行量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公室应当报市政府批准解聘:
(一)不履行本规则第七条规定义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以上不参加法律顾问有关会议,不接受法律事务工作委托,不按期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的;
(三)法律执业资格被撤销或者吊销的,专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职称被撤销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党政纪处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的;
(五)本人申请辞去法律顾问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预算在市司法局年度预算中列支,专款专用。
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根据其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计付,临时聘请法律顾问之外的专家或者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工作报酬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团的通知》(郑政文〔2013〕13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郑政〔2016〕3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郑政文〔2017〕20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和政府法治智库入选人员的通知》(郑政办文〔2018〕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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