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文〔2022〕3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市与区县(市)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3-29 02:08:54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市与区县(市)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郑政文〔2022〕32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深化市与区县(市)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
 







深化市与区县(市)财政体制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市与区县(市)财政体制改革,加快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与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2021〕28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严格贯彻落实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郑政文〔2020〕16号)精神,将省级下划收入调整为市与区县(市)收入,促进财政收入合理增长;完善市与区县(市)转移支付制度,调整简化上下级结算办法;合理划分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改革内容

(一)全面落实省财政直管县财政管理改革。按照省政府要求将省财政直管县范围扩大至所有县(市),各县(市)的财政体制由省财政直接核定,财政收入除上划中央和省级部分外全部留归当地使用,市级不参与分享;县(市)范围内原由地方承担的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调整为省与县(市)分担,新增财政事权及支出责任,市级原则不再分担;各类转移支付、债券资金由省财政直接下达县(市);省财政直接向各县(市)办理财政结算。

(二)调整优化市与区县(市)收入分配关系。省级固定税收收入下划后,除应由市级保留的金融业税收外,其余收入全部按照属地原则下划到区县(市),下划六区和四个开发区部分市级保留固定上解基数,下划六县(市)部分由县(市)上解省级。原体制下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罚没收入、社会抚养费实施的增量分成政策不再执行;原地税系统收入增量上解政策不再执行。改革后各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市级分成20%,其他财政收入市级分成15%,市级以2019年为基期,核定各区返还基数,收入分成和基数返还通过财政年终上下级结算办理。其他体制结算事项按现行政策规定继续执行。

(三)完善体制改革配套措施。强化一般性转移支付“促均衡、保基本”功能,提高各区县(市)财政保障能力,帮助兜牢“三保”底线。改进并逐步形成市与区县(市)财力格局相适应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办法。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垫付办法,缓解各区县(市)资金调度压力,支持引导各区县(市)及时落实企业退税政策。健全政府债务限额确定机制,以债务空间为基础,通过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和再融资债券增强各区县(市)筹资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市与区县(市)财政体制改革,是落实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放权赋能激发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动力活力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市)、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分工、协调配合,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管理职责。市财政要继续加强对县(市)财政工作的指导监督,做好收支月报、财政预决算等省级委托的一般性工作事务。对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全市性工作,继续结合实际对县(市)给予支持。县(市)财政要结合省、市职责调整情况,主动加强与省、市财政的沟通对接,自觉接受指导监督,不断提升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水平。

(三)核定划转基数。以2019年为基期,根据省、市、县三级在收入划分、补助上解事项、支出责任调整等体制改革后形成的财力转移核定划转基数。将市与区县(市)财政年终结算事项中政策和金额相对稳定的补助上解事项调整为固定基数。预算管理办法、支出责任分担比例、划转基数等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四、实施时间

本次市与区县(市)财政体制改革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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