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办〔2022〕2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4-02 00:29:35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22〕28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分担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18日










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分担办法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进一步明确我市各级政府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逐步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公共服务、教育、医疗卫生领域相关事项

对省级分担比例调整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等事项,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基本公共服务属性以及财力状况,规范统一核定市与区县(市)分担方式。

(一)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5个事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界定市与区支出责任,市属学校所需经费由市级负担,区属学校所需经费由区级负担。对因支出责任变动产生的财力转移,原省、市分担部分以2019年为基期核定划转基数。

(二)对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生活补助、高校国家助学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残疾人服务、婚前保健等9个事项,按市与区原分担比例继续执行。省分担比例变动产生的支出责任和财力转移,由市与区按比例分担。

(三)直管县按照省核定分担比例执行,原市级分担部分,调整为省与县(市)分担,市级不再分担;对市级提标事项,超出部分比照市与区分担方式执行。

二、其他事项

(一)对省级办法明确仍按原政策执行的事项,市与区县(市)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

(二)对省级将于以后年度逐步调整的事项,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调整。

(三)对新增重大建设项目或跨区县(市)支出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市与区县(市)分担方式。

(四)市财政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财政状况,适时对上述分担办法进行动态调整。

(五)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以往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市与区县(市)基本公共服务、教育、医疗卫生领域相关事项分担方式表

 





 

序号 事权事项 是否属于
基本公共
服务领域
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原分担方式 调整后分担方式
教育领域      
1 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 中央和我省按6:4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与我市按4:6比例分担。我市负担部分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直管县按照省核定分担比例执行;对市级提标事项,超出部分比照市与区分担比例执行。 中央和我省按6:4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与我市按2:8比例分担。我市负担部分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市与区财政分别承担。直管县按照省核定分担比例执行;对市级提标事项,超出部分比照市与区分担比例执行。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中央与我省按5:5负担,对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负担部分省与我市按4:6比例分担。我市负担部分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市与区县(市)财政分别承担。直管县按照省核定分担比例执行;对市级提标事项,超出部分比照市与区分担比例执行。 中央与我省按5:5负担,对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负担部分省与我市按2:8比例分担。我市负担部分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市与区财政分别承担。直管县按照省核定分担比例执行;对市级提标事项,超出部分比照市与区分担比例执行。
3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中央与我省按6:4负担,其中生源地为中央确定第一档省份的,按8:2负担。地方负担部分根据学校隶属关系,省属学校全由省级负担,市县学校由省与我市按4:6比例分担。我市负担的24%部分,市属学校所需经费由市级负担;区县(市)学校所需经费由市级承担8%,区县(市)承担16%。直管县按照省核定分担比例执行;对市级提标事项,超出部分比照市与区分担比例执行。 中央与我省按6:4负担,其中生源地为中央确定第一档省份的,按8:2负担。地方负担部分根据学校隶属关系,省属学校全由省级负担,市县学校由省与我市按2:8比例分担。我市负担部分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市与区财政分别承担。直管县按照省核定分担比例执行;对市级提标事项,超出部分比照市与区分担比例执行。
4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 中央与我省按6:4负担,其中生源地为中央确定第一档省份的,按8:2负担。地方负担部分根据学校隶属关系,省属学校全由省级负担,市县学校由省与我市按4:6比例分担。我市负担的24%部分,市属学校所需经费由市级负担;区县(市)学校所需经费由市级承担8%,区县(市)承担16%。直管县按照省核定分担比例执行;对市级提标事项,超出部分比照市与区分担比例执行。 中央与我省按6:4负担,其中生源地为中央确定第一档省份的,按8:2负担。地方负担部分根据学校隶属关系,省属学校全由省级负担,市县学校由省与我市按2:8比例分担。我市负担部分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市与区财政分别承担。直管县按照省核定分担比例执行;对市级提标事项,超出部分比照市与区分担比例执行。
5 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 中央与我省按6:4负担。地方负担部分根据学校隶属关系,省属学校全由省级负担,市县学校由省与我市按4:6比例分担。我市负担的24%部分,市属学校所需经费由市级负担;区县(市)学校所需经费由市级承担8%,区县(市)承担16%。直管县按照省核定分担比例执行;对市级提标事项,超出部分比照市与区分担比例执行。 中央与我省按6:4负担,其中生源地为中央确定第一档省份的,按8:2负担。地方负担部分根据学校隶属关系,省属学校全由省级负担,市县学校由省与我市按2:8比例分担。我市负担部分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市与区财政分别承担。直管县按照省核定分担比例执行;对市级提标事项,超出部分比照市与区分担比例执行。
6 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中央和我省按6:4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与我市按4:6比例分担。我市负担部分由区县(市)财政全额承担。 中央和我省按6:4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与我市按2:8比例分担。我市负担部分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7 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省与我市按4:6比例分担。我市负担部分市级与区县(市)财政按1:1比例承担。 省与我市按2:8比例分担。我市负担部分市级与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直管县按照省核定分担比例执行;对市级提标事项,超出部分比照市与区分担比例执行。
8 高校国家助学金   中央和我省按6:4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与我市按4:6比例分担。我市负担部分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中央和我省按6:4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与我市按2:8比例分担。我市负担部分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医疗卫生领域      
9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对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部分,中央全部负担。地方负担部分省与我市按4:6比例分担。我市负担部分市与区县(市)按1:1比例分担。直管县按照省核定分担比例执行;对市级提标事项,超出部分比照市与区分担比例执行。 对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部分,中央全部负担。地方负担部分省与我市按2:8比例分担。我市负担部分市与区按1:1比例分担。直管县按照省核定分担比例执行;对市级提标事项,超出部分比照市与区分担比例执行。
1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中央与我省按6:4负担。地方负担部分省与我市按4:6比例分担。我市负担部分市与区县(市)按1:1比例分担。直管县按照省核定分担比例执行;对市级提标事项,超出部分比照市与区分担比例执行。 中央与我省按6:4负担。地方负担部分省与我市按2:8比例分担。我市负担部分市与区按1:1比例分担。直管县按照省核定分担比例执行;对市级提标事项,超出部分比照市与区分担比例执行。
1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中央与我省按6:4负担。地方负担部分省与我市按4:6比例分担。我市负担部分市与区县(市)按4:6比例分担。直管县按照省核定分担比例执行;对市级提标事项,超出部分比照市与区分担比例执行。 中央与我省按6:4负担。地方负担部分省与我市按2:8比例分担。我市负担部分市与区按4:6比例分担。直管县按照省核定分担比例执行;对市级提标事项,超出部分比照市与区分担比例执行。
12 计划生育扶助保障 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国家基础标准部分)由中央和我省按6:4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与我市按4:6比例分担。我市负担部分市与区县(市)按4:6比例分担。直管县按照省核定分担比例执行;对市级提标事项,超出部分比照市与区分担比例执行。 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国家基础标准部分)由中央和我省按6:4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与我市按2:8比例分担。我市负担部分市与区按4:6比例分担。直管县按照省核定分担比例执行;对市级提标事项,超出部分比照市与区分担比例执行。
13 残疾人服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地方负担部分省与我市按4:6比例分担。我市负担部分市与区县(市)按1:1比例分担。直管县按照省核定分担比例执行;对市级提标事项,超出部分比照市与区分担比例执行。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地方负担部分省与我市按2:8比例分担。我市负担部分市与区按1:1比例分担。直管县按照省核定分担比例执行;对市级提标事项,超出部分比照市与区分担比例执行。
14 婚前保健   省与我市按4:6比例分担。我市负担部分市与区县(市)按4:6比例分担。 省与我市按2:8比例分担。我市负担部分市与区按4:6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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