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政办发〔2018〕15号《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巫高速公路竹山段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巫高速公路竹山段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竹政办发〔2018〕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十巫高速公路竹山段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竹山县
2018年3月13日
十巫高速公路竹山段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十巫高速公路鲍峡至溢水段于2017年开工建设,“十三五”规划末期建成通车。根据十巫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体制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巫高速公路建设协调专题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十巫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电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十巫高速公路2021年建成通车总目标,坚持推进高速公路建设与维护群众利益相结合,坚持统一征地拆迁标准与联系竹山实际相结合,坚持依法实施征迁与政务公开信息公示相结合,坚持政企共建与分工协作相结合,征迁安置基本遵循“三为主”原则,即:拆迁安置以乡镇为主、房屋重建以群众自建为主、公共基础设施配套以村(居)为主;通过科学规划、政策优化,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促进和谐,高效率、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全县境内征地拆迁安置任务,为工程建设创造宽松适宜的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征地拆迁是高速公路建设的前置基础工作,事关协调服务效果成败。溢水镇、双台乡、楼台乡和相关部门要把征地拆迁放在首位,确保工程进度不受阻、群众利益不受损。具体工作中要统一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把政策措施及工作方法、程序向社会公开,让干部群众及时领会理解征地拆迁政策,消除顾虑,支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一) 主要任务。
1.征用土地:包括主线工程、连接线(匝道、桥梁)、互通立交、收费站、服务区、停车区、养护工区、监控中心、配电房、变电站、消防池、管道井等工程用地。
2.拆迁建筑物及构筑物:包括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渠道、机井等所有建筑物、构筑物,与主房配套的各类附着物、附属物。
3.征用林木:包括果树、杂树、苗圃、竹木、茶园、蔬菜大棚等。
4.转移电力、通信杆线:包括电力线路、电讯线路(铁塔)、广播电视线、军事光缆、移动传输线路、长途传输线路等。
(二)工作要求。
1.溢水镇、双台乡、楼台乡要大力加强高速公路建设专题宣传教育,向广大群众反复宣传十巫高速公路建设的重大意义以及征地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良好舆论导向和氛围,让沿线群众深刻认识高速公路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确保征地拆迁顺利完成。
2.各有关乡镇和相关部门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高速公路建设与本地经济发展的关系。征地拆迁以县高速公路协调指挥部为协调主体、乡镇为责任主体、县直派驻部门为包保主体、村(居)委会为落实主体,各方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回避矛盾、不上交矛盾、不激化矛盾,确保有理不阻工、无理不取闹,努力创造良好的高速施工环境。
3.相关部门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阻碍高速公路建设的非法行为,确保高速公路建设正常施工。对煽动群众,蓄意阻挠施工、打架闹事妨碍工程,干扰、破坏高速公路建设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停建通告,自十巫高速公路定测详勘、实物详查启动之日起,凡在被拟征土地范围内突击抢栽、抢种、抢建的,征地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5.对土地权属、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依法主张诉求,但不得影响征迁工作实施,各乡镇、相关部门、相关村(居)应积极做好调处工作。
6.所有协调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凡以权谋私等违纪的依纪依规给予相关处分,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补偿补助标准
(一)永久性征地按全省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和地类执行。
1.按鄂政发﹝2014﹞12号文件,确定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地价:全县分四类区片,其中溢水镇、双台乡属三类区片,统一年产值为1530元;楼台乡属四类区片,统一年产值为1300元。
2.征地补偿安置费计算办法:相应地类面积×统一年产值标准×20×修正系数=征地补偿安置费。
3.征地补偿资金的分配:土地补偿费按年产值的9倍计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偿费按年产值的11倍计付给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据实按年产值的1倍计付给农户。
(二)临时用地。
1.临时占用耕地每年按统一年产值的1倍标准赔付青苗补偿费,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补偿;临时占用林地、未利用地的,分别按耕地补偿费标准的70%、50%执行。
2.临时用地实行复垦保证金制度,一般性临时用地按8000元/亩交纳;“一站三场”(拌和站、制梁场、钢筋加工场、弃渣弃土场)类恢复难度比较大的按8500元/亩交纳,复垦保证金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代收监管。
3.临时占用林地按规定下限标准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园地林地补偿标准。苗圃2000元/亩、竹园800/亩、茶园2000元/亩、经济林2000元/亩,药材园地2000元/亩。
(四)零星林木植被补偿标准。挂果树:80 元/株,未挂果树20元/株,胸径大于10厘米的其它杂树10元/株,胸径大于3厘米小于10厘米的其它杂树2元/株。
(五)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砖混结构800元/ m2,砖木结构500元/ m2,土木结构(木结构)400元/ m2,简易房(含圈舍、厕所)120元/ m2。
(六)构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水井500元/口,地窖300元/口,沼气池1200元/处,驳岸100元/ m3,围墙50元/ m2,水泥地坪50元/ m2,坟墓2000元/座。
(七)房屋装修补偿。根据调查认定实际情况,由所在乡镇按120元/ m2标准包干使用,不可预见性支出按80元/ m2打包给乡镇调剂处理。
(八)安置建房宅基地补助。“三通一平”补助标准为:集中安置户均20000元,分散安置户均16000元。
(九)杆线迁移标准。施工所需转移的电力、广电、电信、移动、联通等杆线的县属迁移任务,按照十巫项目公司与市权属单位所签订协议确定标准执行,县权属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迁建任务,确保不影响施工。
四、补偿补助原则与方法
(一)原则与方法。
1.土地、房屋等实物,按权属关系补偿。
2.征地补偿费的使用:
⑴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所在乡镇监管使用,集体留存部分应优先用于征迁补偿中未涉及项目的补偿补助。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政策规定兑付。
⑵临时用地所涉的青苗补偿费直接兑现给农户。
⑶自愿迁移到城镇居住或自主购买商品房的拆迁户(不需要划分宅基地的),其原住宅用地安置补助费可据实兑付。
3.实物指标登记公示及签约补偿。乡(镇)政府协助参建各方,对征地面积和地上附属物、拆迁面积和数量等进行调查、核实、登记。测量核算数据要真实、准确,并经权属人认可签字,调查资料分户建档。征地拆迁的面积、数量要张榜公示,无异议的,乡(镇)统一上报市、县高速协调指挥部复核,由征迁实施单位与权属人签订征迁补助补偿协议,兑付相关补偿补助费。
4.补偿补助费支付方式。征迁协议签订后,动工移除地上附着物(附属物),拆除房屋主体时支付征迁补偿费的40%,其余部分由乡镇根据协议约定方式支付。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每户付给搬迁费2000元。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住宅周转房的,发给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合计3000元/户,临时安置补助费待被拆迁人搬迁完毕后一次性发放。
5.拆迁户房屋拆除后需征地建房的,由乡镇、村(居)委会负责按照“一户一宅”安排宅基地。不论征地拆迁前被拆迁户宅基地面积多少,凡需要恢复重建的,占用非耕地每户不超过140 m2,占用耕地每户不超过120 m2(含前场后院、附属设施、公共通道等占地)。严格实行“宅基地零成本、建房手续零收费”,拆迁户重建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实行免费,为安置重建提供便利。购买房屋安置不需要宅基地的,按规定补助基础设施费,严禁突击分户。
6.国家或村集体所有房屋只进行实物补偿,由权属单位自行拆除。易地扶贫搬迁户已入住的,因十巫高速再次拆迁,由乡镇按原面积、原规模、原标准统筹还建房屋,确保安居。已享受扶贫政策的农户,本次拆迁不再重复享受补偿补助政策。
(二)拆迁安置采取优先择基原则。按签订协议的时间顺序选择安置用地,先签先选,后签后选。同时签订的,以通行抽签随机抓取方式确定。
(三)被拆迁人逾期不搬迁或不拆除的建筑物,根据国家关于公益性征迁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违章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四)其他事项。
1.征地拆迁补偿款必须按协议及时下发兑付,不得克扣、截留、挪用、拖欠。县、乡(镇)高速协调指挥部要对补偿资金下发情况实施全程监督,确保“一本(卡)通”直拨到位,专款专用。
2.乡(镇)之间的插花地,如实物指标调查时界定有误,报请省十巫高速建设业主单位协调解决。
3.人口的确认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常住户口为基础,以在被拆迁地生产生活为标准。
4.农村能源、人畜饮水等已到户项目,按标准补偿后,项目主管单位按现行政策安排到户新建计划,恢复原设施。拆迁户因拆迁建房需要转移用电、电话、有线电视的,免收入户费和新建房屋户外的材料费、工时费。供水、供电等单位要对拆迁安置小区水电路、通讯、电视等设施新建迅速列入改造增容计划,组织实施。拆迁户新报装电视电话、供水供电的,可比照易地扶贫搬迁户同等享受费用减免优惠。
5.优惠政策配套。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精准脱贫政策措施,制定有利于征地拆迁安置的优惠政策。
6.统筹掌控耕林地补偿资金。凡属耕林地资金统一归县财政管理,由县高速协调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按资金管理办法报批后拨付使用,以文件形式分乡镇和具体项目下达,全程审计监管。
五、奖惩机制
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将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奖励:对按时完成迁建农户的奖励标准为户平1000元;对提前5天完成征迁任务的乡镇,给予10万的一次性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乡镇负责人一律实施问责,限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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