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办〔2022〕6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郑政办〔2022〕63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8日
郑州市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拓宽我市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根据《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储备制度改革加强储备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郑办〔2020〕17号)和《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安置房建设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郑办〔202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中心城区,即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郑东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
二、房票与房票安置
(二)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式样统一制定。
(三)房票安置是征收人比照货币安置、产权调换的政策,将计划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含住宅与非住宅,下同)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视同放弃房屋产权调换。
三、奖励和优惠政策
(四)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安置补偿权益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计算后,由征收人给予安置补偿权益金额8%的奖励,作为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列入房票票面金额,同时以现金方式奖励被征收人3个月的过渡费。
(五)被征收人可使用房票在所有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房中自行选择,不限定于房票核发机构所在行政区域。
(六)被征收人使用房票所购买的商品住房,不计入家庭限购套数。
(七)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按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中“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八)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新购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在新购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子女保留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四、票面金额构成和权益计算
(九)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包括安置补偿权益金额、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等。各分项金额明细应一并载于票面。
(十)安置补偿权益金额,按照《郑州市货币化安置定价机制指导意见》,由郑东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内五区人民政府结合项目区域确定。
(十一)奖励的过渡费,按照拆迁补偿协议明确标准计算。
五、房票使用规则
(十二)房票实行实名制,持有人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限定在持有人、持有人配偶、持有人近亲属范围内。房票不得转让、赠与、抵押、质押、套现。
(十三)房票持有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未使用的,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安置,重新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不再享受房票安置相应的政策性奖励。
(十四)使用房票购房,票面金额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得拆分使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中无购房贷款记录或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可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
(十五)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购房款(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可凭发票计入)应不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90%。
六、房票的核发、使用与结算
(十六)房票安置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各辖区房票安置资金到位后,应存入专用账户,接受监管。
(十七)郑东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内五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房票核发的具体工作,郑东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内五区人民政府为房票核发人。
(十八)房票核发使用流程:
1.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和确认房票文本;
2.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
3.被征收人在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房中自主选择房源,凭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在房票上对购房人、购房坐落、实际使用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房源为期房的,收款账户须为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进行签注,并签名签章。
(十九)房票结算流程:
1.被征收人持签注后的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向房票核发人申请资金划拨;
2.房票核发人接到资金划拨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付资金拨付到房票上注明的收款账户;
3.资金到账后,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房票核发人在拨付购房资金时,应认真核对资金划入账户,对于房源为期房的,必须将全部应付资金划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确保款项用于项目后续建设,保证楼盘按期交付使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二十)当房票票面金额高于购房款时,被征收人在申请拨付购房资金的同时,向房票核发人申请换发余额部分房票。房票核发人按照原房票票面金额与实际购房金额之差核发新的房票,并在新票票面对原房票使用日期、使用金额、新房票换发日期等进行标注。新房票签发日期仍按原房票核发日期签注。
(二十一)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购房款达到房票票面金额的90%及以上,购房后房票仍有余额的,被征收人可在房票到期后向征收人申请领取货币;未达到上述比例,被征收人在房票到期后申请领取货币的,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部分不再发放。
七、组织领导
(二十二)房票安置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序推进。郑东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内五区人民政府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房票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城建、资源规划、住房保障、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推进。
八、房源筹措
(二十三)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信息,按照企业自愿参与原则公开进行征集。
(二十四)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提供房源的楼盘位置、商品房价格、购房优惠幅度、交付日期等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在售楼现场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九、监督管理
(二十五)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格按照承诺公示的优惠幅度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工作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六)郑东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其他
(二十七)实施房票安置后,新征收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
(二十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十九)郑东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内五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自行制定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其他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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