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办〔2022〕6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编外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编外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郑政办〔2022〕67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编外人员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21日
郑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编外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保障编外人员合法权益,控制行政运行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人员”,是指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不纳入编制管理,实行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的人员。
第三条 承担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民生领域工作任务的单位,现有在编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调配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使用编外人员。
招用编外人员应当坚持“总量控制、非必要不增加”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编外人员:
(一)现有在编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涉密岗位、计算机(网络)管理、会计统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三)其他不宜使用编外人员的岗位或情形。
第五条 编外人员招用应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有机结合。保安、卫生保洁、园林绿化、食堂、维修维护等后勤服务岗位,医疗保险经办、社会养老救助、综合办事窗口辅助、公共文化演出等基本公共服务岗位,以及其他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服务的领域,且属于《郑州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的服务事项,不得使用编外人员,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方式解决。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郑州市市级编外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编制、市人社、市财政和市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局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委编制、市人社、市财政和市直机关事务管理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用人(工)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用人申请进行评估,确定用人(工)单位的编外人员比例并提出用人数量和工资总额的建议;对现有岗位工作任务松散或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已经完成的,提出核减人员意见;对富余人员提出调整意见;指导监督招聘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编制部门对用人(工)单位申请编外人员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核。
市人社部门对用人(工)单位提出的岗位职责、岗位条件等进行审核;指导编外人员的招用工作;指导监督用人(工)单位做好合同签订、人员管理考核、工资福利发放、社保缴纳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保障。对由市财政承担经费的提出资金安排意见;统筹安排编外人员相关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适时拨付用人(工)单位使用;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用人(工)单位工作任务和用人(工)需求评估情况,提出编外人员经费核拨意见,并结合财力状况、用人需求变化因素,对编外人员经费预算进行调整,对无用人依据的预算项目给予取消。
市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需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用人(工)单位负责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培训、制定薪酬方案,向财政部门申请相关费用。
第三章 招 用
第十条 编外人员实行计划管理。
用人(工)计划每年年中集中申报,遇有临时性重大工作任务经由分管市领导签批后可随时申报。
按照谁用人(工)谁提出的原则,用人(工)单位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申请,按程序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所需材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提出的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制定招用计划并报领导小组批准。6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批复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工)计划反馈有关用人(工)单位。
第十二条 用人(工)单位(实行劳务派遣的会同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年度招用计划,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拟定方案,发布公告,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要求择优招用编外人员,招用工作完成后15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招用结果。
第十三条 实行劳务派遣的,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为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按备案人员名单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实行人事代理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即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选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按备案人员名单与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编外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实行劳务派遣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守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依法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事务,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协同用工单位做好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
实行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发放工资福利;遵守人事代理的相关规定,协助办理编外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社会保险缴纳、职称评定等事宜。
第十五条 在用人(工)期限内,用人(工)单位核销或核减岗位,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编外人员由用人(工)单位负责日常考核工作;实行劳务派遣的,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用人(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要切实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编外人员的思想教育、纪律要求和安全培训。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编外人员的薪酬方案(含薪酬标准、基本构成等)由用人(工)单位按程序申报,由市人社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确定。
制定薪酬方案,可以根据招用条件中设定的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等条件,参考市人社部门发布的郑州市年度部分职业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和部分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 编外人员有权在用人(工)单位依法参加工会,纳入会员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全市市级各机关事业单位(含议事协调机构)不得自行招用编外人员。未按规定申报计划,私招乱雇、超计划招用、未按计划使用的,不得拨付相关财政经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编外人员招用过程中,编制、人社、财政和市直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编外人员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招用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逾期未补办的,不予拨付相关经费。
第二十二条 各开发区、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本辖区编外人员管理办法,招用结果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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