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2022〕2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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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2022〕26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9日





 


郑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树立质量管理先进典型,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广大组织更加重视质量发展,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提高品牌意识,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示范带动经济社会各领域高质量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加快推进郑州国家中心城市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表扬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郑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郑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旨在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高质量意识,推动质量强市建设。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1届。市长质量奖名额每届评选不超过8个(其中面向“专精特新”企业3个),颁发奖杯、授予证书,各奖励100万元。申报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名额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立与郑州市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市长质量奖评定与推广一体化机制。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不收取任何费用。市长质量奖推广活动遵循标杆引领、经验共享、整体提升的方针,推行以卓越绩效模式为重点的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工具,建设开放性、多元化质量创新体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郑州市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监督管理工作,根据需要成立郑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委会由质量管理领域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人社局局长担任,评委会秘书长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第九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审核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方案、评审标准及相关工作制度等,研究解决市长质量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组织名单。

第十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规范、评定标准等。

(二)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制订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计划。

(三)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评审组、监督组。

(四)对申报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六)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组织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十一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开始前,评委会秘书处根据评审需要,从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省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或跨省(市)专家中,聘请7—9名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评审组的职责:

(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

(二)撰写市长质量奖评审报告。

(三)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建议名单。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三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或资质,合法运营5年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放宽至3年以上。

(二)积极推行和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工具,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模式、方法具有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1年以上并取得良好经营绩效和作出突出社会贡献(提供包含3年相关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创新能力、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国内、省内同行业前列,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质量基础(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稳固,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荣获商标、品牌、省级以上专利奖等荣誉和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工程质量奖、区县(市)质量奖等称号的组织可优先推荐申报。

(五)获得区县(市)、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 近3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节能减排等政策。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获得。

(三)发生质量、安全、环境等责任事故。

(四)国家、省、市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出口产品发生因质量问题导致国外索赔、退货、通报调查,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被证实的。

(五)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亏损。

(六)出现严重失信行为且依法被相关组织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七)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八)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处理的。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第十六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在不同行业的有效实施和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定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根据行业特点,重点突出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评价指标,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发布。市长质量奖评定前,评委会秘书处在市级主要媒体发布市长质量奖申报通知。

(二)自愿申报。申报组织应当如实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组织应当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三)申报推荐。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组织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初审,并会同所在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对申请组织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方面是否违法进行核查,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审核意见,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将申报材料及所在地政府推荐意见一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郑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秘书处。

(四)资格审核。评委会秘书处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格符合组织名单。

(五)材料评审。评审组进行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六)现场评审。评审组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七)综合评审。评委会召开综合评审会议,审核评审报告,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和现场评审得分,通过审议表决,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组织名单。

(八)公示。评委会秘书处对市长质量奖的候选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候选组织若被举报并经查实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候选资格。

(九)确定。经公示通过的候选组织,提交市政府研究审议确定获奖组织。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通报、颁发奖杯、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的奖金奖励。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组织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员、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质量奖梯次培育机制,加强对区县(市)级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和指导,积极争创中国质量奖、河南省省长质量奖。

第二十条 为推动行业发展,评委会秘书处应会同相关部门有计划地在重点行业、新兴产业、专精特新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医疗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领域推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开展质量管理相关的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

第二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持续提升绩效水平。获奖组织应当按照秘书处的推广计划,参与质量公益活动,分享组织成功经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 经费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是用于质量建设的专项经费,获奖组织应保证资金用于质量宣传、品牌建设、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推广与分享、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奖励、质量攻关、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质量公益活动等与质量建设有关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评委会秘书处负责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撤销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和奖杯、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示,该组织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长质量奖。

(二)在获奖有效期内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较大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四)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组织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定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评委会秘书处应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4年。市长质量奖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该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有效期内,每年应当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国家标准,持续开展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自评,形成《自评报告》;积极参与市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绩效统计调查及质量提升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十条 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由郑州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获奖组织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2016〕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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