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文〔2022〕12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政文〔2022〕126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7日
郑州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进一步加大惠企政策直达中小微企业力度,推动惠企政策线上公开透明、自动锁定企业、智能直达兑现,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依托“郑好办”“亲清在线”支撑能力,按照政策和服务的实施范围和条件,通过数据共享、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辅助,精准匹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群众,实现“政策找企、应享尽享、免申即享”,力争2022年9月底前推动不少于20项惠企政策实现“免申即享”。到2022年12月底前,推进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免申即享”,条件成熟的政策和服务基本实现“免申即享”。
二、重点任务
(一)梳理“免申即享”政策清单
按照分批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重点梳理“资助范围明确、审核标准清晰、比对数据齐全”的政策文件,形成第一批“免申即享”政策清单。后续按照成熟一批、梳理一批、新增一批的原则,持续完善“免申即享”政策体系。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市政务办、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二)完善“免申即享”工作流程
明确“免申即享”事项的适用情景、兑现条件和审核程序,对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事项,将原来的“申请、受理、审核、核拨、拨付”流程重新设计,优化为“数据比对、意愿确认、政策兑现”三个环节,实现由“企业先报、政府再审”转变为“系统智审、确认申领”的主动服务模式。
牵头单位:市政务办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三)编制“免申即享”办事指南
编印惠企便民政策“免申即享”办事指南和具体操作手册,明确“免申即享”政策兑现方式和操作流程。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宣讲,充分运用“万人助万企”等政策资源,为企业解决政策堵点难点,提高服务企业效率。
牵头单位:市政务办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四)完善“免申即享”制度文件
结合“免申即享”改革的实际需求,梳理与业务开展不相适应的制度和标准规范,对依申请办理的惠企便民政策内部流转规程予以修订和调整,确保“免申即享”事项兑现过程合规、合法。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五)规范“免申即享”操作流程
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电子证照库等,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通过事项存储账户、信息共享,自动比对、核验受理条件和申请材料等信息,实现基于事项结构化、流程标准化、审核要素指标化的“免申即享”。
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六)畅通“免申即享”资金拨付
打通“亲清在线”平台及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结合部门预算安排或上级资金下达情况,惠企资金通过“亲清在线”平台直接兑付至企业。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办、市大数据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七)建立“免申即享”监管机制
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免申即享”之中,运用大数据分析评判,实现信用与政策兑现“免申即享”无缝对接。政策兑现后,定期组织绩效评估和回头看,确保及时纠正政策落地实施过程中的偏差。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政务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市政务办牵头,市工信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城建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人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免申即享”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工作专班下设政策梳理专项工作小组和数据共享专项工作小组,建立常态化对接沟通机制,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免申即享”落地生效。政策归口单位负责梳理本单位“免申即享”事项清单,优化调整审批流程,做好线上审核、公示和兑现工作。
(三)加大监督考核
市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评估和回头看,对政策梳理发布不及时、数据共享不配合的单位实行通报机制,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督办、跟踪问效。绩效考核由市考评办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并具体实施。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责任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平台作用,以开设专题专栏、投放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要精准对接政策受益主体,利用座谈交流、培训指导以及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推广,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附件:郑州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
郑州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
1.对获评省级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智能制造标杆称号的,分别给予30、50、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应用场景、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分别给予100、3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不同等级称号的按照级差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55号)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36号)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3.对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防护等标准体系贯标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证书级别从低到高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证书升级按差额奖励,对实施分级评估前(或未实施分级认证)首次获证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政策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55号)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4.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政策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1〕65号)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5.对产品首次入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政策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端装备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51号)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6.对列入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国家工业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能效之星”产品目录、国家工业节水工艺技术装备目录、国家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再制造产品目录的企业,按照产品类别(同一产品的系列产品不重复奖励)给予50万元一次性的奖励。
政策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54号)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7.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医药品种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52号)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8.对被工信部认定为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政策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55号)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9.对获评国家级工业APP优秀解决方案的,每个奖励100万元,同一年度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政策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55号)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10.对获得国家、省级工信部门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业互联网、服务型制造、新型信息消费、大数据、网络安全等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称号只享受一次财政资金奖励,同一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获得多项称号的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项奖励。
政策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55号)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11.对首次进入中国医药工业百强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52号)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12.超前研究生物医药领域重大科学前沿或重大产业前瞻问题,瞄准药物新靶标发现、细胞治疗药物设计、制剂成型理论、分子影像、手术机器人等前沿方向,组织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底层基础性技术研究,获得省级、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医药项目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52号)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13.对生物制品(预防和治疗用)、化学药和中药,完成Ⅲ期临床试验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取得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获得医疗器械诊断试剂类3类及非诊断试剂类2—3类注册证书和新兽药1—4类新药证书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政策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52号)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14.对药品(含原料药)或医疗器械首次获得FDA(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CE(欧盟强制性安全)、EMA(欧盟药品监管体系)、PMDA(日本独立行政法人医药品医疗器械综合机构)、WHO(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认证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际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资质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资质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52号)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15.对首次入选全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网络安全百强”等国家级荣誉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57号)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16.对经认定的河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单个首版次软件产品给予1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57号)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17.对被列为市级人工智能创新标杆企业、典型应用场景的机构或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1〕59号)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18.对生产企业新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单一新车型,每款车型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一企业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政策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53号)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19.对首次认定为一星、二星、三星的示范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星级提升的,给予差额奖励。
政策依据:《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郑办〔2021〕7号)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20.对主创“詹天佑奖”“鲁班奖”“市政金杯奖”“国家优质工程”“国家建筑奖”“优秀勘察”“优秀设计”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给予一次性创优奖励30万元,主创省“中州杯”或市“商鼎杯”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创优奖励10万元,不重复奖励。
政策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郑政〔2022〕19号)
牵头单位:市城建局
21.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创新奖励2万元。
政策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郑政〔2022〕19号)
牵头单位:市城建局
22.对我市建筑企业每晋升一项特级资质给予升级奖励300万元,设计企业晋升综合甲级给予升级奖励200万元,勘察企业晋升综合甲级给予升级奖励100万元,监理企业晋升综合甲级给予升级奖励50万元。
政策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郑政〔2022〕19号)
牵头单位:市城建局
23.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稳经济促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郑政〔2022〕15号)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24.对首次入库(非首次入库但之前未享受入库奖励的视为首次入库)企业实行差异化奖励。对首次入库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3年仍符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库的资质等级建筑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产值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入库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入库的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库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入统标准2倍及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再给予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的若干意见》(郑政〔2021〕19号)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25.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免收3个月房租、减半收取12个月房租,由国有房屋出租主体对各承租方核实情况后实施。
政策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稳经济促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郑政〔2022〕15号)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