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政办〔2016〕85号《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
漯政办〔2016〕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更好地促进分享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是指车辆所有人出行线路与合乘人的出行线路一致,共同搭乘一辆小客车的出行方式,也称拼车、顺风车。私人小客车合乘是城市交通领域体现分享经济的出行方式,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环境压力。私人小客车提供合乘服务,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按照是否分摊费用分为公益性合乘和互助性合乘。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应当遵循 “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规范合乘行为、严禁非法营运”的原则,鼓励并促进其健康发展。
三、合乘者应文明乘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合乘服务提供者有权拒绝不遵守本意见和合乘协议的人乘车。
四、私人小客车提供合乘服务者,应当提前向合乘服务平台发布合乘人数、合乘线路、合乘时间等出行信息,每日合乘次数不得超过四次。合乘费用仅分摊合乘里程所消耗的燃料、电费和通行费,合乘服务提供者分摊所需费用不得少于合乘费用的50%。
五、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合乘信息服务不得收取费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向管理部门备案,管理部门可调阅、查询其相关信息。
六、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七、凡超出合乘行为规定的范畴,以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的,由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八、本意见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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