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文〔2016〕201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12-21 22:34:11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的通知




郑政文〔2016〕201号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消除权力寻租空间,市政府组织对市级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市政府决定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41项,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32项,调整管理方式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39项,现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施中介服务

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要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缩减服务办理时限,并对外公布,严格依法实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不得将应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二、动态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相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的变化情况,及时提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调整意见,经市政务服务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对设定依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进行核实,并报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对清单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调整的时限、程序、结果运用等,参照 《郑州市“五单一网”运行清单动态调整暂行办法》执行。

三、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

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应提供至少3家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供当事人自行选择,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只要取得的资质无从业区域限制,审批部门应当同等对待,并将省外、市外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一并列出供申请人选择。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委托中介机构。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开展,相关费用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和费用支出。对因专业性强,需要我市相关基础数据信息的中介服务,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所有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20日内办结出具相应结论或报告。

四、加强协同监管

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黑名单制度,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各有关部门在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形成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监管合力。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将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名单、查处结果报送市政务服务办,市政务服务办将其相关行为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并抄告社会信用体系主管部门记入其诚信档案。对列入黑名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限制其在我市从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并不得作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的预选机构,使守信者处处收益、失信者处处受限,为中介服务的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严格责任追究

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此次清理结果,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其发生利益关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取消和调整管理方式的中介服务事项,仍然强制申请人提供中介服务结果,以明示、暗示方式推荐或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与中介服务机构形成利益链条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列入其年度绩效考核。

附件:

1.市政府决定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41项);

2.市政府决定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32项);

3.市政府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39项)。
 


附件下载: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的通知(附件).docx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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