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文〔2023〕11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2023年河湖长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3-08-05 23:01:46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2023年河湖长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郑政文〔2023〕119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2023年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7日









郑州市2023年河湖长制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河湖长制工作决策部署精神,不断推进河湖长制工作提档升级,持续改善河湖生态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年度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和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在党的二十大精神指引下,认真落实全国、全省水利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强化“三标”意识,以创建幸福河湖为抓手,全面推进幸福河湖建设,实现“河湖美”,强化河长履责,河长办、成员单位担责,实现“责任明”,开展专项整治,坚决遏增量、清存量,实现“问题清”,深化“2432”工作法、“河长+”工作机制,实现“机制活”,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加强宣传与培训,实现“基础实”。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幸福河湖建设

1.争创省级幸福河湖。按照省级幸福河湖建设实施方案,分阶段推进实施金水河、龙湖创建省级幸福河湖的申报和建设工作,确保实现年度创建成功不少于1个省级幸福河湖的目标。

责任单位:市河长办、市城管局、市城建局,郑东新区管委会

2.开展全域市、县级幸福河湖建设。全面贯彻市第3号总河长令《关于全面创建幸福河湖的决定》精神,有序推进市级幸福河湖建设,完成不少于10个市级幸福河湖的创建目标。指导各开发区、区县(市)结合区域河湖条件,全域开展县级幸福河湖创建工作,有条件的开发区、区县(市)创建成功1个(含)以上县级幸福河湖。

责任单位:市、县级河长办,各有关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河湖管理单位

(二)强化河长履职

3.严格河长巡河。各级河长要按照“市级河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县级河长每月不少于1次,乡级河长每半月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周看日巡”要求,定期开展巡河,及时发现并解决河湖问题。市级河长各对口协助单位要按照每季度不少于1次原则,组织力量到对口协助河长的责任河湖上排查发现问题并报告河长,协助市级河长履好职、尽好责。

责任单位:各级河长,各级河长办、各级河长对口协助单位

4.组织河长述职。采取书面或会议的方式,按照下级河长向上级河长述职、上级河长对下级进行评价的原则,12月底前组织一次各级河长述职,述职报告由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存档备查。

责任单位:各级河长,各级河长办

5.河长批示交办问题。对上级交办、部门报告、群众反映的河湖问题,河长接到报告后,及时批示交办下级河长及相关责任单位,河长办全程跟进督导问题解决。对于群众反映强烈、上级交办、媒体曝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河湖问题, 采取协调会、现场督导等形式推进问题彻底整改。

责任单位:各级河长,各级河长办,各级相关责任单位

6.落实三个责任清单。市、县级河长持续落实问题、任务、责任“三个清单”管理机制,逐级交办、督办落实,确保年底100%销号;建立基层河湖长责任清单,压紧压实中小河流、乡村河流、小微水体基层河长责任。

责任单位:各级河长,各级河长办,各级相关责任单位

(三)推进专项整治行动

7.持续开展清四乱专项整治行动。按照2023年3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建立台账,4至7月份集中整治,8月份市县级组织核查验收的步骤,推进以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为内容的河湖“四乱”问题整治,并将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塑料垃圾清理,也纳入河湖“清四乱”之中。

责任单位:市河长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8.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整治“回头看”。在2022年成果基础上,对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再排查再整治,2023年3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建立台账,4至7月份集中整治,8月份市县级组织核查验收,保障河道行洪通畅。

责任单位:市河长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9.持续开展河道采砂综合整治。开展河道采砂综合整治“回头看”,严格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推进河道采砂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严打非法采砂,坚持日常巡查检查,防止“蚂蚁搬家”式零星采砂现象发生。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郑州黄河河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资源规划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10.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加强6处已整治完成黑臭水体的长期监管,防止突发返黑返臭。加强城市管网管护和疏通,及时发现并解决偶发性排污问题,确保建成区无新增黑臭水体。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园林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11.推进城市污水提质增效。推进陈三桥污水厂二期提标改造工程,进一步提升出水水质。结合城市内涝治理,疏挖排水管网1000公里、疏浚现状明沟暗渠28条,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严格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确保设施运行正常,出水稳定达标。市、县级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分别大于90%、70%,或在2020年基础上增加5%以上。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12.全面排查整治入河排污口。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9号)要求,深入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2023年底前完成主要河流及重点湖库排污口80%溯源;建立整治销号制度,年底前主要河流及重点湖库排污口整治完成50%。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13.做好水质稳定达标工作。推进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国省控断面水质稳定达标,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100%,南水北调总干渠水质稳定在Ⅱ类,保障一泓清水永续北送。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14.推动农业面源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培育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社会化服务组织。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探索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机制,打击非标农膜入市下田,推动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常态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稳定在93%以上,农膜回收处置率达到97%,主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94%。

责任单位:市农委,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15.持续加强水源涵养地建设。科学开展国土绿化,圆满完成省下达任务。加大推进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争创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县1个、省级水土保持示范工程(清洁小流域)2个。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

16.落实“2432”工作法。持续落实《郑州市市级河长履职尽责“两函四巡三单两报告”工作法》(郑政文〔2020〕52号),将工作法运用到县、乡级,规范各级河湖长、河长办、成员单位履职。进一步深化完善河湖长述职、举报投诉处理、问题交办分办督办制度,推进河湖问题高效整治。

责任单位:各级河长办,各级河长办相关成员单位

17.建立健全河长工作交接机制。完善河湖长体系动态管理机制,明确调整时限、方式、公示等内容,确保责任不脱节、任务不断档。探索建立河湖长工作交接机制,明确交接时限、内容、方式,确保河长职责无缝对接、工作延续有序。

责任单位:市河长办,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18.深化“河长+”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河长+警长”在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河长+检察长”在加强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领域制度优势。持续深化媒体河长、民间河长、网格长、互联网、跨界河湖联防联控机制等“河长+”制度落实。拓展河湖管理保护模式,提高巡护员队伍的数量和质量,因地制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河湖日常管护物业化。

责任单位:市河长办、各级检察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市河长办各相关成员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五)持续夯实基础工作

19.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完成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河湖名录范围内13条河流的健康评价工作,其中市本级4条,各开发区、区县(市)9条,并在水利部全国河长制管理系统和省河长制系统建立河湖健康档案,并滚动编制更新“一河一策(档)”。

责任单位:市、县级河长办,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20.加强河湖长公示牌管理。按照河长动态调整要求,及时更新河长公示牌相关信息,并于10月底前完善河湖警长信息内容,推进“河长+警长”工作机制深化落实。

责任单位:各级河长办

21.加强河湖长制工作宣传。依托国家、省、市媒体平台,推广经验做法,宣传先进典型事迹,提升郑州河湖长制工作“品牌”效应;组织河湖志愿者、老干部、“绿色中原”公益组织巡河,人大代表督河、政协委员议河等活动,不断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责任单位:各级河长办

22.开展河湖长制培训。指导各开发区、区县(市)年度开展河湖长制工作培训不少于1次,重点加强乡、村级河湖长和河湖巡察员培训,提升业务素质能力,不断适应河湖长制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责任单位:市河长办,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河长要守水有责、守水担责、守水尽责,加强组织领导,牵头解决河湖问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将河湖长制工作作为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河长制工作纳入市综合考评,对各开发区、区县(市)及市河长办相关成员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二)落实专项经费

各开发区、区县(市)要积极落实河湖(库)治理与保护经费,将幸福河湖创建、河湖健康评价、河长制信息化平台建设、河湖巡察保洁以及河长制办公室运行等河长制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确保河长制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完善保障措施

采取“查、通、督、约、考、罚”六字措施推进工作有效落实。以“查”确保河长掌握河流状况,以“通”倒逼工作有效落实,以“督”促进河湖问题解决,以“约”激励河长履职、部门担责,以“考”调动河长及河长办成员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以“罚”对问题解决不力的主体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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