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2023〕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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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23〕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成员单位:


《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日




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广州市地质灾害概况及易发区域


  2.1 总体概况


2.2 地质灾害易发区


3 组织体系


3.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3.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3.3 现场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3.4 市应急专家咨询组及主要职责


3.5 基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4 运行机制


4.1 预防


4.2 监测


4.3 评估


4.4 预警


4.5 应急处置


4.6 社会动员


4.7 信息发布


4.8 响应终止


4.9 灾后处置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5.2 经费保障


5.3 物资保障


5.4 应急避护场所保障


5.5 平台保障


5.6 技术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6.2 宣教培训


6.3 责任与奖惩


7 附则


7.1 术语


7.2 预案管理


7.3 预案衔接


7.4 预案实施


附件1 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2 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进一步提高广州市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高效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突发性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立足防大难、排大险、除大患、救大灾,注重平时防范和减轻灾害风险,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分级启动应急预案。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市人民政府是应对本市较大突发地质灾害的主体,各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的主体。


(4)依法规范,高效有序。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工作职责,高效有序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 广州市地质灾害概况及易发区域


2.1 总体概况


广州地处粤中低山与珠江三角洲的过渡地带,地貌类型多样,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叠加汛期强降雨和人类工程活动等影响,地质灾害多发、易发、频发。全市地质灾害以崩塌、滑坡等斜坡类地质灾害为主,其次为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在空间上,从化、增城、黄埔、天河和花都区等北部、东部中低山、丘陵区,地质灾害类型以强降雨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为主;白云、荔湾、花都等西、北部广花盆地隐伏岩溶分布区域,地质灾害类型以岩溶和人为活动引发的地面塌陷为主;南沙、番禺等南部地区软土分布较为广泛,地质灾害类型以自然条件和工程建设引发的地面沉降为主。在时间上,每年汛期是斜坡类地质灾害的高发期,前汛期(4—6月)重点关注锋面低压槽带来的连续强降水(“龙舟水”);后汛期(7—9月)重点关注强热带气旋、台风等带来的强降雨或暴雨、特大暴雨。


2.2 地质灾害易发区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综合分析广州市各区1∶5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广州市地面沉降及岩溶地面塌陷调查评价等地质灾害调查成果基础上,根据地形地貌、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类型、分布特征和发育程度、人类工程活动等因素,将全市划分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8个,中易发区9个,低易发区9个,非易发区4个。


2.2.1 地质灾害高易发区


面积约1690.38平方千米,约占总面积的23.16%。主要分布于从化区北部、增城区北部、白云区东部、黄埔区北部等山地丘陵区,广花盆地岩溶强发育区和南沙区万顷沙、龙穴岛等深厚软土分布区。


2.2.2 地质灾害中易发区


面积约3248.33平方千米,约占总面积的44.51%。主要分布于从化区大部、花都区北部和西部、增城区中部和北部、黄埔区北部、白云区东部、南沙区大部及番禺区东部等区域。


2.2.3 地质灾害低易发区


面积约1643.37平方千米,约占总面积的22.52%。主要分布于从化区北部、花都区西部、黄埔区南部、增城区南部、荔湾区南部、越秀区南部、天河区南部、海珠区大部、番禺区、南沙区榄核镇和黄阁镇等区域。


2.2.4 地质灾害非易发区


面积约715.48平方千米,约占总面积的9.81%。主要分布于增城区西南部、黄埔区中南部、天河区中北部、越秀区东部、海珠区西部、番禺区中部、白云区中北部、花都区东部、从化区城郊街等部分区域。


3 组织体系


3.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后,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3.1.1 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协助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广州警备区副司令员,武警广州支队副支队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外办(市政府外办)、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委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园林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市气象局、各区政府、广州警备区、武警广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团市委、广州地铁集团、广州水投集团、广州供电局、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


领导成员:上述52个成员单位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外,其他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


3.1.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及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的有关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应急对策;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组织险情、灾情会商研判,以及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负责提请市应急委第一主任决定启动一级(Ⅰ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负责提请市应急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Ⅱ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决定启动三级(Ⅲ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全市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驻穗部队、武警、消防救援等队伍参与抢险救灾;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和救援信息上报,以及地质灾害舆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协调、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属地区政府及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详见附件),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1.3 市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


启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市指挥部下设9个应急工作小组,由各相关部门牵头,对市指挥部负责,分别是综合协调组、工程抢险组、救援安置和物资保障组、医疗救治组、应急监测和防控组、安全保卫组、交通运输组、宣传和舆情应对组、通信保障组。市指挥部根据需要,在险情灾情现场设立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时,现场指挥部的组织架构可参照上述分组进行组建,各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派员参加现场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抽调相关成员单位人员参与,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市指挥部综合协调工作,以及会议组织和会务保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工程抢险组:根据因灾受损设施领域,启用相应的抢险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等抢险;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因灾损毁的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抢险;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供排水工程等抢险;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的燃气设施、户外广告设施等抢险;广州供电局负责组织开展权属范围内的供电设施抢险;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组织开展通信设施抢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做好相关协调。广州地铁集团、广州水投集团、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等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参与。


(3)救援安置和物资保障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事发地区政府、广州警备区、武警广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参与。负责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疏散、撤离和安置工作,以及受灾群众生活必需品等救助物资的调运和管理等工作;统计伤亡人员,清理不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消除安全隐患。


(4)医疗救治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疫情防控工作。


(5)应急监测和防控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参与。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调集必要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密切监测险情灾情发展,做好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配合专家咨询组提出防治建议,及时指导险情灾情发生地区政府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群众;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灾害监测信息;加强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控,保障监测设施运行安全。


(6)安全保卫组: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政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武警广州支队等单位参与。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灾害现场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现场救援决策指挥场所、物资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交通运输组: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广州地铁集团等单位参与。负责提供抢险救灾运输车辆,做好受灾转移人员、救援人员、防疫人员、应急物资和抢险救援装备道路运输保障工作;保障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通行。


(8)宣传和舆情应对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事发地区政府、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等参与。负责组织发布地质灾害灾情和抢险救灾信息;协调新闻报道,做好现场媒体记者接待服务,指导和配合相关职能单位做好舆情(包括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引导,严防编造散播谣言,影响社会稳定;开展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9)通信保障组: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做好通信保障组协调工作,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等有关单位参与。负责为突发地质灾害抢救救援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3.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局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兼任本单位联络员)组成。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执行市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及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参与险情、灾情会商研判,提出启动、终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对发生的一般突发地质灾害且事件本身敏感或超出区应急处置能力的,决定启动四级(Ⅳ级)应急响应,组织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汇总、上报有关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和应急救援信息;根据市指挥部领导的部署要求,协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现场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发生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后,根据险情和灾情处置需要,市指挥部组织成立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参照市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组织架构组建和运行,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派员参加现场处置工作。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和市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及应对情况;迅速了解、掌握情况,分析灾害发展趋势,指导事发地政府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分配救援任务,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协调事发地政府组织做好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工作。


3.4 市应急专家咨询组及主要职责


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建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咨询组。负责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调查灾害成因和类型,评估险情和灾情等级,预测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5 基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辖区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和协调辖区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4 运行机制


4.1 预防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会同同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气象预测信息,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2)发放“防灾明白卡”。各区政府要将本辖区地质灾害区、隐患点和风险点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镇(街)以及行政村(社区),并将涉及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防治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分别发放到受灾害隐患威胁的单位、居民住户以及防灾责任人。


(3)鼓励报灾报险。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报灾报险电话。鼓励、支持群众和单位通过信件、电话、短信等各种形式向各镇(街)、主管部门、有关地质灾害防治机构报告地质灾害信息。有关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要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标准报告属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接报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分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共享灾情险情信息和按规定迅速组织处理。


4.2 监测


(1)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住建、交通运输、水务、教育、人社、卫健、文广旅、城管、林业园林等部门,根据辖区地质灾害区、隐患点和风险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2)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每年汛期前,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住建、交通运输、水务、教育、人社、卫健、文广旅、城管、林业园林等部门依职责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巡查、排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人;汛前、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3)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加强地质灾害监测。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


4.3 评估


各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本领域、本单位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建立风险隐患台账,评估风险等级,分级分类分解,明确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措施。


4.4 预警


4.4.1 预警级别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其中:


(1)一级(红色):可能性很大(发生地质灾害的概率大于80%),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很高。


(2)二级(橙色):可能性大(发生地质灾害的概率为60—80%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高。


(3)三级(黄色):可能性较大(发生地质灾害的概率为40%—60%),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高。


(4)四级(蓝色):可能性较小(发生地质灾害的概率为20%—40%),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4.4.2 预警会商


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气象部门组成的专家组会商,提出预警等级意见。未设立区气象部门的,以市会商预警等级意见为准或由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商提出预警等级意见。


4.4.3 预警信息发布


(1)三级、四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气象部门联合发布,未设立区气象部门的,以市发布的预警信息为准。二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经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后,由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气象部门联合发布,由同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具体实施。


(2)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危险程度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3)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灾害发生地区自然资源部门的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注意及时查收未来24小时区域地质灾害预警手机短信。预警区域内的区政府、镇(街)、村(社区)应立即将有关预警信息告知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威胁人员;对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的人群,特别是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要采取“走街串巷、进村入户、人紧盯人”等传统方式传递告知预警信息,确保地质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全覆盖。


4.4.4 预警行动


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达到三级以上预警等级的,及时报告同级政府,统一协调部署,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并通报同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


(1)预警等级为一级时,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导属地区政府、镇(街)迅速组织撤离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避免人员伤亡。


(2)预警等级为二级时,属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镇(街)防灾责任人要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降雨量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属地镇(街)应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迅速组织撤离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告上级政府。


(3)预警等级为三级时,属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镇(街)防灾责任人要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密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人员撤离准备工作。


  4.5 应急处置


4.5.1 信息报告


(1)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属地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以及险情灾情所涉行业部门报告灾情险情。


(2)各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其中,接到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报告后,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及其对口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20—83647111、020—83647211、13318837111,传真:020—83647655)、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值班电话:020—86091422、020—32581505),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特殊情况下,发生地质灾害的镇(街)及其有关部门可直接报告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并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影响范围、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应采取的对策措施等,以及事发现场的现场指挥官、现场联络员通讯方式(移动电话)。


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报告,遵循“初报求快、续报求准、终报求全”的原则;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地质灾害,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边报告边核查。


(4)当突发地质灾害造成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伤亡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市委外办(市政府外办)、市委台办,并协助处置。


4.5.2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涉事的单位、事发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镇(街)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现场,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对于初步判断为较大或较大以上地质灾害的,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报告。


4.5.3 灾区监测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灾区的地质灾害类型、发展趋势提出研判意见;加密灾区监测网,加强次生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市、区气象部门加强对灾区的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市、区水务部门组织水情、汛情监测。区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4.5.4 响应启动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根据地质灾害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四级(Ⅳ级)、三级(Ⅲ级)、二级(Ⅱ级)、一级(Ⅰ级)共四个等级。


(1)四级(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地质灾害或险情且事件本身敏感或超出区级应急处置能力的,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兼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四级(IV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兼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调度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市指挥部委托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局领导)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在应急过程中,对判定属于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事发地区政府应根据辖区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事发地的区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地质灾害处置有关情况。


(2)三级(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地质灾害或接到较大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由市指挥部报请总指挥决定启动三级(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总指挥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及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二级(Ⅱ级)、一级(Ⅰ级)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报告经核实的,或者现场处置中确认为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市指挥部应立即提请市应急委主要领导启动二级(Ⅱ级)、一级(Ⅰ级)应急响应,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加派力量和专家组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将地质灾害情况速报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5.5 指挥协调


启动一级(Ⅰ级)、二级(Ⅱ级)、三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市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市指挥部传达上级指示批示,督促并指导事发地区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及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市委宣传部;组织或配合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有关信息。


(2)事发地区政府在市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根据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全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事件的相关情况;组织区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并提供应急救援队伍;制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具体承担受灾群众安全撤离及安置等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维持现场秩序,维护当地社会稳定;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3)市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现场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


4.5.6 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长


启动一级(Ⅰ级)、二级(Ⅱ级)、三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市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在灾区当地成立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组织架构参照市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组织架构设置。


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长负责决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统筹调配应急救援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及时组织研判地质灾害级别以及是否需要上级支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动态情况并提出建议。


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或由其授权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担任,事发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第一副指挥长。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设现场副指挥长若干名,协助现场指挥长开展工作。现场副指挥长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委宣传部和事发地区政府负责同志,以及参与应急处置的驻穗解放军、武警部队的1位负责同志担任。


4.5.7 现场处置措施


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采取以下措施:


(1)搜救人员。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等措施,组织协调驻地部队、民兵、消防救援、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挖掘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现场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强重灾区及偏远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救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开放应急避护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镇(街)、村(居)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常规药品,满足受转移安置且患有常见慢性病老年人的用药基本需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老弱病残孕人员及婴幼儿和儿童,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抢修因灾损毁的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组织布设或恢复灾害现场及周边观测设施,加强灾害现场及周边地质灾害动态监测,依据监测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发出预报预警。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发布实时气象预报预警,确保救援现场人员安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降雨等天气变化再次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或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周边山塘水库、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非煤矿山、油气输送管道、输配电线路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7)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化解、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8 响应升级(扩大)


(1)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部应立即通过市指挥部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由市政府或市应急委指挥和协调其他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突发地质灾害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现场指挥部应立即通过市指挥部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由市政府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3)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或省以上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4.6 社会动员


负责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7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机构。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或根据上级授权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灾害损失等相关信息。市委宣传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一般地质灾害(Ⅳ级)的应急救援、灾险情损失等相关信息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组织发布。


(2)信息发布内容。发布的信息包括:地点、规模、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监测预警信息、救援进展情况、应急处置措施等。


(3)信息发布的方式。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信息应当及时通过互联网平台(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媒介向公众发布。


(4)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部门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4.8 响应终止


突发地质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或基本消除,经评估确定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停止有关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灾害。


4.9 灾后处置


4.9.1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区政府应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4.9.2 保险


地质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单位、个人的人身和财产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4.9.3 调查评估


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参与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应急处置参与部门(单位)工作总结和专家组调查意见,编制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市政府及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发灾原因、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应急抢险救援处置过程、应急物资和队伍调配情况、应急抢险经验及教训、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防治工作建议等。


4.9.4 恢复与重建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需要开展治理的,由事发地的区政府或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对需要开展恢复重建的,根据灾情实际情况,由市或区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对规划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各区政府、相关部门应不断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通过针对性的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专业水平及应急抢险实战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 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镇(街)和有条件的社区组织,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防灾减灾救灾培训和演练工作。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发挥共青团和社工组织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5.2 经费保障


市、区政府应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相关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工作。


5.3 物资保障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质灾害灾区所需生活救助物资、救援工作装备配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供应。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各区、各镇(街)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的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5.4 应急避护场所保障


各区政府及市有关行业部门要充分利用管辖范围内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护场所,统筹安排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5.5 平台保障


各区政府和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6 技术保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咨询组,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地质调查院/市地质环境监测中心)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市、区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市指挥部负责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根据演练情景设置和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演练工作。


6.2 宣教培训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对象制定宣传教育内容和计划,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各区每年举办不少于1次地质灾害防治培训,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群测群防人员防治水平。


6.3 责任与奖惩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术语


(1)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本预案所称次生灾害是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3)生命线设施是指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4)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5)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衔接


各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穗府办〔2016〕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附件1


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协助有关单位督促非煤矿山等企业做好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后调查评估工作。


2.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与同级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灾情与诱发因素,实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灾情、险情变化及时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治理技术队伍储备库;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参与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3.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突发地质灾害相关涉事单位和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工作。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救灾信息,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抢险救灾宣传报道。


4. 市委网信办: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及时管控突发敏感网上舆情。指导、协助突发地质灾害相关涉事单位和部门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工作。


5. 市委外办(市政府外办):负责协调指导外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处理工作。


6. 市委军民融合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放符合要求的单建式人防工程作为地质灾害应急使用。


7. 市委台办:协调处理台湾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突发地质灾害后的管理有关事宜。


8.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储备、管理和运送工作;保障灾区市场粮油应急供应,维护市场价格总体稳定;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


9.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对危及幼儿园及学校(教育部门审批,不含技工院校)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灾害发生时幼儿、幼师及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组织开展学生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


10. 市科技局:负责将防灾减灾和重大救灾科研活动列入市科技计划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11.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生产供应;负责保障各级政府、有关单位与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保证灾区通信畅通。


12.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灾区道路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加强网络舆情管理,严防编造散播谣言,影响社会稳定。


13. 市民政局:组织、指导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先行救助”有关政策规定,向灾害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将符合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并按政策规定发放救助资金;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社工组织对受灾群众进行心理疏导,组织协调社会慈善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工作。


14. 市司法局:负责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人员的应急安置工作。


15. 市财政局: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灾害救助的市本级财政资金保障工作,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16.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考核鉴定机构和就业训练等机构开展校园(机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机构)及周边危及校舍及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进行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管辖范围内的院校和机构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地质灾害发生时指导在校人员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指导协调属地妥善解决学生学员就学复课问题;指导管辖范围内的院校和机构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17.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区政府开展灾区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监测。


18.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参与、协调因房屋建筑(含管廊)建设、农村削坡建房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各区人民政府落实农村削坡建房整治工作;参与突发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理;组织灾区房屋建筑(含管廊)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含管廊)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开展灾后房屋建筑质量安全鉴定,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指导灾后重建房屋建筑(含管廊)工程施工监管工作。


19.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公路沿线红线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督促公路建设单位发现险情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督促公路建设单位对公路沿线红线内高陡边坡和不稳定斜坡进行治理;参与公路沿线突发地质灾害调查;组织、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提供受灾转移群众和抢险救灾、防疫人员和应急物资、设备的道路运输保障;保障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通行;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灾后重建工作。


20.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对水利工程红线内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抢修、加固因地质灾害损坏或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水利设施;参与水利设施沿线突发地质灾害调查;组织灾后防灾减灾水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21.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有关农用救灾物资的及时组织、协调和调配,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协助灾区及时做好农业救灾复产工作。


22. 市商务局:依职责配合应急管理、物资储备部门协调和指导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23.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督促A 级旅游景区对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并设立警示牌和监测点,及时治理危及游客安全的隐患点;当A级旅游景区内发生地质灾害时,及时指导当地政府和A级旅游景区做好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转移、救助和安置工作;督促指导管辖范围内A级旅游景区限制旅游人员进入受灾地区和路段;指导A 级旅游景区内受地质灾害损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24.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周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巡查排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危及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进行监测和治理;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指导做好灾区的医疗卫生和疫情防控工作。


25.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害期间维护市场价格稳定,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管;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


26. 市体育局:负责提供市属公共体育场地(馆)设置应急避护场所;救灾工作需要时,开放市属公共体育场地(馆)设置的应急避护场所,协助做好接收、安置灾民工作。


27.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稳定受灾地金融秩序和金融服务相关工作;协助监管部门指导保险公司做好涉灾保险理赔工作。


28.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燃气设施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因灾受损燃气设施的抢修工作;负责收集、运输和处理灾后生活垃圾并实施监督管理;协助维护灾区现场秩序,指导协调对乱摆卖和占道经营行为进行整治。


29. 市林业园林局: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地、绿地、绿化带、公园、景区、水库、山塘等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发生地质灾害时,通知、督促管辖范围内公园、景区停止开放,及时组织人员撤离;指导、督促管辖范围内森林、公园、景区等做好灾后恢复。


30.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市本级救援类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支持、引导市本级救援类社会组织参与抢险救灾救援工作。


31. 市气象局:负责采集气象信息,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信息;加强灾区气象监测预报,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32. 各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建立健全地质灾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和公布实施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储备应急救灾物资及设备;组织建立健全辖区地质灾害救援队伍和灾情信息员队伍;组织开展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所辖应急力量对突发地质灾害实施先期处置和同步做好处置现场的疫情防控工作,及时上报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及时组织人员实施紧急救助、疏散安置,控制次生、衍生灾害,开展社会动员,防止险情、灾情扩大;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后,负责成立地质灾害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及其处置情况的消息。


33. 广州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所属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加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


34. 武警广州支队: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群众安全转移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35. 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指挥市内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36. 团市委: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及心理援助工作。


37. 广州地铁集团: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救灾人员、受灾群众运送工作;及时修复因灾损毁地铁及有关设施设备。


38. 广州水投集团:负责服务范围内的供水、排水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工作,确保服务范围内灾区自来水供应和污水排放。


39. 广州供电局:负责救灾应急用电保障;及时修复权属范围内因灾受损电力线路和设施设备,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


40. 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负责保障灾区应急机动通信和抢险救灾指挥现场的通信畅通;负责职责范围内受灾的通信线路、基站设施设备等的维护和修复工作。




附件2


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地质灾害(I级)


(一)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突发地质灾害。


(二)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三)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长时间中断,或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四)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二、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一)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二)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三)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四)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三、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一)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二)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三)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短时中断,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四、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一)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二)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三)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国家或广东省对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3年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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