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7〕2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若干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7-02 03:17:58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7〕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8日
 

 

 


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若干措施

 

 



为根本遏制和解决我市范围内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形成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现市、区(县、开发区)两级多部门“一厅式”联合办公常态化,建立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2017年4月1日前,在各区县、开发区建立由人社、公安、司法、建设、工商、工会和法院等组成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一厅式”办公机构,联合接待农民工投诉,快速高效处理农民工投诉的拖欠工资问题。同时,将市、区(县、开发区)两级“一厅式”联合办公由春节前集中开展延伸至全年常态化开展,建立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

二、进一步拓宽投诉渠道,“全天候”受理农民工投诉举报。市级开通网络投诉举报联动平台,对农民工反映的欠薪线索统一收集、分类处置、及时转办、限时回复。各级农民工维权热线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对外公布,保持24小时畅通,“全天候”接听农民工投诉、解答相关政策。

三、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对守法诚信企业依法减免预存保证金。各级人社部门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制度落实,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年内未发生欠薪问题的企业,按照法定标准的70%预存保证金;对两年内未发生欠薪问题的企业,按照法定标准的30%预存保证金;对两年以上未发生欠薪问题的企业,免于预存保证金。

四、建立市、区(县、开发区)欠薪应急储备周转金制度。市政府和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设立欠薪应急储备周转金,列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市级预算预留不低于2000万元的周转金;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预算预留不低于1000万元的周转金;各县政府预算预留不低于500万元的周转金。周转金主要用于解决紧急情况下的欠薪问题,先行垫付农民工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

五、将欠薪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欠薪案例。由各级人社部门建立欠薪企业台账,将发生过欠薪违法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欠薪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

六、加强协同监管,对恶意欠薪违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由各级人社部门将查处的拖欠工资案件涉及的失信企业名单,每季度通报给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平台。对存在欠薪问题且尚未完全解决的失信企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七、建立案件定期通报制度,依法打击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各级人社部门对有能力支付且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仍逾期不支付拖欠工资涉嫌犯罪的企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共同建立案件定期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区县、开发区移送和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的协调指导,积极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沟通协作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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