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保字〔2017〕55号《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限价商品房准入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7-02 04:00:57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限价商品房准入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房保字〔2017〕55号
城六区、长安区、开发区住房保障工作部门,各级人才市场: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住房交易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59号文件相关规定,现就我市限价商品房准入条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我市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须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两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申请时不再提供居住证、居住证办理受理单及申请人与其工作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得作为申请购买资格的有效凭证。
二、各住房保障工作部门、人才市场已受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我市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的,按原政策执行。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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