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办〔2023〕5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3-12-18 09: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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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郑政办〔2023〕50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法治政府建设作出了系列重大部署,省委、省政府对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是我市强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迫切需要,有助于加快推进法治郑州建设进程,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助于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有助于切实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意识,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全面提升各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助推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心城市建设。

二、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经过一个时期的不懈努力,市、区县(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建立健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推进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我市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各项工作得到全面落实。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严格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

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区县(市)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按照程序研究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具体范围,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的范围确定。在编制目录时要避免目录事项偏少、覆盖面不够、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少等问题。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依据程序编制完成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二)严格落实公众参与程序

落实公众参与机制是全过程民主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的基本要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确定前,决策承办单位要按照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都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应当充分听取相关群体及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三)严格履行专家咨询论证程序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决策事项,要把专家咨询论证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作出的前置条件,组织专家论证时,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且至少有1名以上法律专家参与。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大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当不少于9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时限和复杂程度等情况,明确专家合理的研究时限,提供专家论证所需的相关资料,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暗示,最大限度的让专家提出实事求是的咨询论证意见。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专家应当对各备选方案同时进行论证。要对专家出具论证意见的形式和内容予以规范,成果固化,可溯可查。

(四)严格履行风险评估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组织评估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委托第三方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开展评估工作,并不得干扰和影响评估结论的形成,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过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结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结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其他应当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内容。

(五)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

对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充分发挥决策承办单位法治机构的审核作用,决策承办单位法治机构重点对决策草案的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本系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审查;司法行政部门重点对草案是否符合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综合审查。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交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对经法制审查提出的修改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未采纳的应当向决策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六)严格落实集体讨论决定程序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集体讨论决定记录制度。集体讨论决定记录情况应当以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体现。决策事项应当经决策机关按照有关议事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征求意见、传签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决策机关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七)严格履行决策执行和调整程序

决策机关应当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督查工作范围,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要做好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问效,建立健全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实施效果。重大行政决策在执行满1年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向决策机关书面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决策机关根据决策执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根据工作实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如需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调整,应及时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展、调整原因和下一步计划等情况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牵头部门报告,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调整。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避免或者减少不利影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站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把重大行政决策各项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为抓手,切实抓好制度建设,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承办处室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至少每半年听取1次工作汇报,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二)注重统筹协调

市、区县(市)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对本级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建立台账并进行全流程指导监督,确保决策承办单位履行程序的质量和进度;对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加强目录备案管理,定期对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工作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相关规定得到切实执行。要强化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列入培训计划,组织专题学习培训,推动各级干部掌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有关要求,提高我市各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

(三)强化监督考核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各项工作纳入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和考核评价体系。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执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同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应当作为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的内容向社会公开,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述法时应当说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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