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22〕14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承诺可开工”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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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承诺可开工”制度的意见》
武政规〔2022〕14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在前期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承诺可开工”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本市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内的工业项目,城市重点功能区内的公共建筑项目,以及重点招商的产业项目(以下统称“工程建设项目”),经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区管委会,下同)确定的牵头单位(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区行政审批局)组织研究认为符合相关条件,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承诺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可适用“承诺可开工”制度。
本意见所称“承诺可开工”,是指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确定项目综合要求清单,建设单位根据综合要求清单开展前期工作,在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报建资料后,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不再对项目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实现“多证齐发”。
适用“承诺可开工”制度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项目落地符合相关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保和安全要求;土地权属清晰,征收补偿安置落实到位;建设单位自愿履行承诺,信用记录良好。
二、工作职责
(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本区推行“承诺可开工”制度的牵头单位;为有意愿且适用“承诺可开工”制度的建设单位确定1家招商、园区管理、土地储备或者其他服务机构,衔接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提供全流程服务。牵头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向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征询相关审批审查意见。
(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拟定“承诺可开工”项目综合要求清单、实施审批和监管工作中,主要职责如下:
发改部门:负责提出能源消费总量、强度控制的意见,行政审批、监管方式和节点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办理项目备案、节能审查等手续。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提出项目用地性质、建设强度、配建指标等规划管控要求,涉及轨道交通、市政设施、城市道路等方面退线要求,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等限制建设区意见,行政审批、监管方式和节点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办理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出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相关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行政审批、监管方式和节点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城建部门:负责提出项目施工条件相关要求,行政审批、监管方式和节点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办理项目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等手续。
水务部门:负责提出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土保持、河道堤防管理、再生水管理等要求,地块及周边排水设施、周边连接点、公共设施连接点、迁改等条件要求,行政审批、监管方式和节点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组织供水企业提供地块周边供水设施现状、周边连接点,提出市政供水设施连接设计要求,涉及迁改的,提出基本迁移要点等要求;办理项目洪水影响评价、节水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排水许可等手续。
民防部门:负责提出项目配建人防工程相关要求,行政审批、监管方式和节点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办理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等手续。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提出项目占道挖掘条件、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意见,行政审批、监管方式和节点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组织相关供气、供热企业提供项目用地周边燃气和供热设施现状、周边连接点,提出燃气和供热设施连接设计要求;办理项目燃气工程施工许可、占道挖掘审核等手续。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提出项目占道期间交通组织方案意见,行政审批、监管方式和节点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办理项目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挖掘许可等手续。
园林林业部门:负责提出项目用地范围内现状园林绿化的管理意见,涉及古树名木的管理要求及保护细则,行政审批、监管方式和节点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办理项目涉及城市绿地、树木砍伐审批等手续。
武汉地铁集团:负责提出项目涉及地铁线路安全保护要求;办理项目涉及地铁安全技术审查等手续。
武汉供电公司:负责提供项目涉及供电管线等设施现状;涉及迁改的,提出基本迁移要点;提出出让地块配套建设的供电设施有关意见和建设标准等内容,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办理项目涉及用电业务低压、高压办理等手续。
(三)涉及已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行政许可事项,由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的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和认定。建设单位向牵头单位提出项目适用“承诺可开工”制度的申请,由牵头单位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认定该项目是否符合条件。
(二)确定项目综合要求清单。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牵头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拟定技术、政策、监管、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明确适用“承诺可开工”制度的具体审批事项、审批部门、监管方式和节点等,形成综合要求清单后,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三)提交项目报建资料。建设单位按照综合要求清单开展前期工作,作出“符合相关要求,违规责任自担”的书面承诺并提交报建材料。
(四)限时完成审批。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建设用地、按规定缴纳相关规费、作出书面承诺后,牵头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资料核验(不再对项目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直接办理综合要求清单中确定的相关审批手续。
四、监管机制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对建设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明确监管事项和内容,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并将建设单位的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承诺情况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平台。对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承诺、承诺不兑现等行为,视情形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撤销审批决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各区牵头单位负责统筹推进本意见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承诺可开工”制度推行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完善“区域评估”“工业标准地”供地等配套措施,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和运用,为工程建设项目实现“承诺可开工”创造条件。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服务意识,落实工作要求,细化工作责任,制订本区、本部门和单位落实“承诺可开工”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确保项目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
(三)强化市区联动。项目综合要求清单中相关审批事项分属市、区两级权限的,按照首问负责、市区联动的原则办理。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区级业务归口部门的工作指导,区级业务归口部门应当主动向市直相关部门汇报。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推行“承诺可开工”制度的宣传力度,积极推进“承诺可开工”制度改革落地落实,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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