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23〕13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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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规〔2023〕13号
经研究,现将《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3日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重点聚焦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老人家庭及个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建设覆盖全面、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25年,全市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更加健全,可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养老床位达到5.2万张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基本养老服务项目
1.制订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照国家和省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制订《武汉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并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实际动态调整。基本养老服务覆盖范围和标准高于《武汉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的区,可单独制订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2.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统计。建立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科学设置基本养老服务调查统计项目和具体指标,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相关统计数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3.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建立全市统一、结果通认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和照护等级。(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4.精准识别养老服务对象。推进老年人基础信息采集和跨部门数据共享,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养老服务对象,在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等方面加强资源整合,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健全“养老服务顾问”制度,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推荐、办事指导等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各区人民政府)
5.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通过上门走访、电话探访、结对帮扶、邻里互助等方式,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探索养老志愿服务制度,支持专业社会组织、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到2025年,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文明办,市残联,各区人民政府)
(三)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6.完善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在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分级分类配置基本养老服务设施,打造布局完善、功能互补、统筹衔接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到2025年,各中心城区至少由政府投资新(改、扩)建1所集老年人生活、学习、保健、休闲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示范养老中心,各新城区至少建有1所区域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中心,各街道(乡镇)至少建成1家养老服务综合体,各社区(村)至少配置1家养老服务网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7.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实施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按照移交协议移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严格用于养老服务;已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的,各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等方式调剂解决。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清理,重点清查2018年以来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情况,并于2023年底之前完成整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建局、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8.强化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保障作用。发挥公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助餐服务。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造提升项目,保障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制订完善光荣院管理有关措施,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卫健委,各区人民政府)
9.加快推进社区和居家适老化改造。深入开展“共同缔造”活动,加快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文化等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惠民化改造。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持续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十四五”期间全市改造完成1万户以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城建局、市房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10.支持普惠养老服务发展。实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机制,定期集中解决存量房屋和设施资产划转、改变土地用途、房屋报建、规划审批、消防手续办理、邻避民扰等问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建局,各区人民政府)
11.优化养老服务支持政策。支持运营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企业利用各类房屋设施发展养老服务,允许国有物业租赁时限延长至15年。鼓励将具备条件或者具有养老保障职能职责的党政机关闲置房产,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统筹安排出租用于养老服务,其中用于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的,按照规定适当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1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与政府投资平台合作建立养老服务资产管理运营公司,集中购置、改造、运营管理养老服务设施,降低初期建设和运营成本,增加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将基本养老服务中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有机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专业支持
13.创新智慧养老服务模式。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方式,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优化完善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通过安全防护、照料护理、健康促进、情感关爱等领域的智能产品及支持服务,持续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体征监护、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14.促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提升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推进医养结合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支持各区盘活利用存量资源,建设集医疗、养老、康复等功能于一体的医养结合机构,重点做好失能失智、术后恢复等老年人康复照护服务,满足社区老年人就近就便享受基本医疗、康复护理、养老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5.扩大文体教育资源供给。通过盘活空置房,利用公园、商场等资源,支持街道社区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建立健全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老年教育体系,支持各类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老年大学(学校),参与老年教育。到2025年,经常性参与老年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口占老年人口总数比例超过20%。(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园林林业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委老干部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6.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价格形成及监管制度。发挥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保基本作用,优先保障城乡特困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对为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高龄、优抚对象、失能失智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提供的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在全部满足符合政策规定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后,仍有空余床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状况自主确定空余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服务收益纳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改进管理服务能力、维护日常设施设备等。加强对基本养老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7.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补贴覆盖范围和标准。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18.健全养老护理员激励机制。加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力度,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水平奖励和岗位补贴政策。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竞赛工作,增强养老护理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对获奖选手按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养老护理员、养老机构负责人等,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提高养老护理员社会地位和职业吸引力。到2025年,养老护理员培训率100%,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率70%以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养老服务部门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养老服务专项考核和绩效目标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及相关政策措施。
(二)做好资金保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等多种渠道保障基本养老服务经费,其中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占比不得低于60%。市、区财政按照支出责任落实基本养老服务经费,足额纳入年度预算。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支持基本养老服务。
(三)强化评价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市场失信惩戒机制。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基本养老服务综合平台监管,推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治,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加强重点风险评估。
附件:武汉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附件
武政规〔2023〕13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pdf